—摘自哈耶克 《自由宪章》—

自由宪章

  • 在整个人类历史中,演说家和诗人都极力赞颂自由,但却没有一位演说家或诗人告知我们自由为何如此重要

  • 在一个日益发展的社会中,任何对于自由的限制,都将减少人们所可尝试之事务的数量,从而亦会降低进步的速率。换言之,在这样一个日益发展的社会中,行动的自由之所以被赋予个人,并不是因为自由可以给予个人以更大的满足,而是因为如果他被允许按其自己的方式行事,那么一般来讲,他将比他按照我们所知的任何命令方式去行事,能更好地服务于他人。

  • 世界上从不曾有过对自由一词的精当定义,而美国人民现下正需要一个精确的自由定义。尽管我们都宣称为自由而奋斗,但是在使用同一词语时,我们却并不意指同一物事。……当下有两种不仅不同而且互不相容的物事,都以一名冠之,即自由。 亚布拉罕?林肯

  • 本书乃是对一种人的状态(condition)的探究;在此状态中,一些人对另一些人所施以的强制(coercion),在社会中被减至最小可能之限度。在本书中,我们将把此一状态称之为自由(liberty or freedom)的状态

  • 由于liberty和freedom这两个术语亦一直被用以指称人类生活中的许多其他善美物事,因此,开篇就追问这两个术语的真切意义,显然无益。如果首先陈述我在使用这两个术语时所意指的状态,然后在更为明确地界定我所采用的概念的时候,再来考虑这两个术语的其他意义,似乎更妥

  • 它所意指的乃是一种生活于社会中的人可能希望尽力趋近但却很难期望完全实现的状态。因此,自由政策(a policy of freedom)的使命就必须是将强制或其恶果减至最小限度,纵使不能将其完全消灭。

  • 自由意味着始终存在着一个人按其自己的决定和计划行事的可能性;此一状态与一人必须屈从于另一人的意志(他凭藉专断决定可以强制他人以某种具体方式作为或不作为)的状态适成对照。

  • 独立于他人的专断意志”(independence of the arbitrary Will of an other)。

  • 就此一意义言,”自由”仅指涉人与他人间的关系,对自由的侵犯亦仅来自人的强制。这尤其意味着,人于某一特定时间所能选择的各种物理可能性(physical possibilities)的范围大小,与自由并无直接的相关性。一个陷于困境的攀登者,虽说只看到一种方法能救其生命,但他此时无疑是自由的,尽管我们很难说他是有选择的。

  • 个人是否自由,并不取决于他可选择的范围大小,而取决于他能否期望按其现有的意图形成自己的行动途径,或者取决于他人是否有权力操纵各种条件以使他按照他人的意志而非行动者本人的意志行事。

  • 为了更为精当地界定自由这一概念,我们还须考察与之相关的强制(coercion)概念。

  • 对民族自由的追求,有时会导使人们倾向于选择一个他们本族的专制君主,而不选择一个由外族多数构成的自由政府;而且它还常常能够为暴虐限制少数民族成员的个人自由提供借口。

  • 内在自由”的反面,并非他人所施之强制,而是即时情绪或道德缺失及知识不足的影响

  • 免于(或摆脱)障碍的自由

  • 这种视自由为能力或力量的观点,一经认可,就会变得荒诞至极,使某些人大肆利用”自由”这一术语的号召力,去支持那些摧毁个人自由的措施

  • 我们很可能应当将自由界定为约束与强迫(constraint)的不存在

  • 把约束之不存在的自由概念,转换成把自由定义为”实现我们欲求的障碍的不存在”、甚或更为一般地定义为”外部阻碍之不存在”(absence of external impediment)的概念。这种定义无异于将自由解释为做我们想做的任何事情的有效力量(effective power)。

  • 有些人可能更极端,甚至认为按自己的计划和决策行事的必要性,与其说是一种利益,毋宁说是一种负担

  • 更为重要的是,我们还必须认识到,我们可能是自由的,但同时也有可能是悲苦的。自由并不意味着一切善物,甚或亦不意味着一切弊端或恶行之不存在

  • 由并不能保证我们一定获致某些特定的机会,但却允许我们自己决定如何处理或运用我们所处于其间的各种情势。

  • 只有当自由缺失时,”自由权项”(liberties)才会凸显,

  • 而这正是解放法令通常赋予被解放的奴隶的权利:

  • 赋予其以按照自己的选择进行迁徒的权利”。

  • 我们对自由的定义,取决于强制概念的含义,而且只有在对强制亦做出同样严格的定义以后,我们才能对自由做出精确界定。事实上,我们还须对某些与自由紧密相关的观念–尤其是专断、一般性规则或法律(general rules or laws)–做出比较精确的定义

  • 一起进入探究这些术语精准意义这一看上去颇为枯燥无味的工作之前,我们当努力对我们所界定的自由为何如此重要先行做出解释

  • 所谓”强制”,我们意指一人的环境或情境为他人所控制,以致于为了避免所谓的更大的危害,

  • 强制之所以是一种恶,完全是因为它据此把人视作一无力思想和不能评估之人,实际上是把人彻底沦为了实现他人目标的工具。所谓自由行动(free action),乃指一人依据其自己的知识所确定的手段而追求其自己的目标

  • 强制不能完全避免,因为防止强制的方法只有依凭威胁使用强制之一途(the therat of coercion)。自由社会处理此一问题的方法,是将行使强制之垄断权赋予国家,并全力把国家对这项权力的使用限制在下述场合,即它被要求制止私人采取强制行为的场合。

  • 甚至在必须采取强制的场合,也应当通过把强制限制于有限的并可预见的职责范围,或者至少通过使强制独立于他人的专断意志,而使它不致造成它本具有的最具危害的影响。由于政府的强制行动已不受个人意志的支配并且依据于一般的抽象的规则(它们对特定个人的影响在人们制定这些规则之时尚不能预见),所以这种强制行动也构成了个人制作和实施其计划所凭借的各种基本依据。

  • 文明的进步,乃是通过增加我们毋需考虑便能运作的重大活动的数量来实现的。思想活动一如战争中骑兵之冲锋:这种冲锋在数量上受着严格的限制,因为它们需要有新马匹予以补充,所以它们只能在最为关键的时刻发起。 A.N.怀特海(A.N.Whitehead)

  • 苏格拉底认为,承认我们的无知(ignorance),乃是开启智慧之母。苏氏的此一名言对于我们理解和认识社会有着深刻的意义,甚至可以说是我们理解社会的首要条件;我们渐渐认识到,人对于诸多有助于实现其目标的力量往往处于必然的无知(necessary ignorance)状态之中。社会生活之所以能够给人以益处,大多基于如下的事实,即个人能从其所未认识到的其他人的知识中获益;这一状况在较为发达的社会(亦即我们所谓的”文明”社会)中尤为明显。我们因此可以说,文明始于个人在追求其目标时能够使用较其本人所拥有的更多的知识,始于个人能够从其本人并不拥有的知识中获益并超越其无知的限度。

  • 科学家倾向于强调我们确知的东西,这可能是极为自然的事情;但是在社会领域中,却往往是那些并不为我们所知的东西更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研究社会的过程中采取科学家那种强调已知之物的取向,很可能会导致极具误导性的结果。诸多乌托邦式的建构方案(utopian constructions)之所以毫无价值,乃是因为它们都出自于那些预设了我们拥有完全知识的理论家之手。

  • 我们当然无力对我们毫无所知的东西做理智且深刻的讨论,此乃不证自明之理。

  • 我们虽不能在黑暗中视见,但却一定能够探寻出黑暗区域的范围。

  • 这并不意味着文明是人之设计(design)的产物,甚至更不意味着人知道文明功用或其生生不息之存续所依凭的所有基础性条件。

  • 那种认为人已然拥有了一种构设文明的心智能力、从而应当按其设计创造文明的整个观念,基本上是一种谬误。人并不是简单地赋予世界以一种由其心智所创设出来的模式。人的心智本身也是这样一种系统,它在努力使自己适应外部环境的过程中不断发生着变化。

  • 果我们要进步,我们就必须为此后的发展所要求的对我们当下的观念及理想进行不断的修正留出空间,因为随着经验的增多,其间所产生的各种偏差现象必然要求我们对这些观念及理想做出不断的修正。因此,我们根本不可能有能力构设出自此往后500年甚或50年的文明的状况,恰如我们中世纪的先辈或我们的祖父们无力预见到我们当下的生活样式一般。

  • 那种认为人经由审慎思考而建构起了文明的观念,乃源出于一种荒谬的唯智主义

  • 人之心智的发展乃文明发展的一部分;恰恰是特定时期的文明状态决定着人之目标及价值的范围和可能性。

  • 指导个人行动的有意识的知识(conscious knowledge),只是使个人能够达致其目标的诸多条件的一部分。

  • 人的心智本身就是人生活成长于其间的文明的产物,而且人的心智对于构成其自身的大部分经验并不意识–这些经验通过将人的心智融合于文明之构成要素的习惯、习俗、语言和道德信念之中而对它发生影响

  • 我们对于我们行动的结果所赖以为基础的环境极其无知,而且这种无知的程度甚至会使我们自己都感到惊诧。知识只会作为个人的知识而存在。所谓整个社会的知识,只是一种比喻而已。所有个人的知识(the knowledge of all the individuals)的总和,绝不是作为一种整合过的整体知识(an integrated whole)而存在的。这种所有个人的知识的确存在,但却是以分散的、不完全的、有时甚至是彼此冲突的信念的形式散存于个人之间的,因此如何能够做到人人都从此种知识中获益,便成了一个我们必须正视的大问题。

  • 易言之,作为文明社会成员的人在追求个人目的方面,之所以比脱离了社会而独自生活的人更能成功,其部分原因是文明能使他们不断地从其作为个人并不拥有的知识中获益,而另一部分原因则是每一个个人对其特殊的知识的运用,本身就会对他人实现他们的目的有助益,尽管他并不认识这些人

  • 当我们发现自己对于那些使我们彼此进行合作的因素几无所知时,我们所持的态度基本上是一种憎恨的态度,而不是感到惊诧或好奇。我们之所以有时候会产生那种试图打碎整个文明复杂勾连的网络的鲁莽且冲动的欲望,全是因为我们无力理解自己的所作所为。

  • 如果”知识”仅意指个人有意识的和明确的知识(conscious and explicit knowledge),亦即能使我们陈述此事或他事为何的知识,那么将文明的发展与知识的增长等而视之,就可能会造成严重的误导。当然,我们更不能将这种知识仅限于科学知识(scientific knowledge)。

  • 牢记这一点是颇为重要的,即科学知识甚至不能穷尽那些为社会经常使用的明确的和有意识的知识;

  • 在人们持续不断使用的关于变动不居、千变万化的特定事实的知识当中,并不全都是适宜于被系统解释的知识;甚至其间的大多数知识也只是散存于无数个人手中的知识。

  • 我们的智识亦非我们的知识之全部。我们的习惯及技术、我们的偏好和态度、我们的工具以及我们的制度,在这个意义上讲,都是我们对过去经验的调适,而这些调适水平的提升,乃是通过有选择地摈弃较不适宜的调适行为而达致的。

  • 在知识增长的同时,作为人自身创造的结果,对于人有意识的行动会产生重要影响的人的有意识知识的局限、从而也是人的无知范围,亦会不断地增加和扩大。

  • 科学的发展所产生的普遍影响,却在大众中形成了这样一种信念,即我们的无知范围正在逐渐缩小,因此我们能够更为广泛地和有意识地控制人的所有活动;这里值得指出的是,此一信念似乎亦为不少科学家所赞同。正是据此原因,陶醉于知识增长的人往往会变成自由的敌人。由于我们关于自然的知识的增长会恒久地向我们展现新的无知领域,所以我们依据这种知识而建构起来的文明亦会日呈复杂和繁复,而这也就当然会对我们在智识上理解和领悟周遭世界时造成新的障碍。人类的知识愈多,那么每一个个人的心智从中所能汲取的知识份额亦就愈小。我们的文明程度愈高,那么每一个个人对文明运行所依凭的事实亦就一定知之愈少。知识的分工特性(division of knowledge),当会扩大个人的必然无知的范围,亦即使个人对这种知识中的大部分知识必然处于无知的状态。

  • 它们由我们所谓的”传统”(traditions)和”制度”(institutions)构成;人们之所以使用这些传统和制度,乃是因为它们对他们而言是一种可资运用的工具:它们是累积性发展的产物,而绝不是任何个人心智设计的产物。

  • 人对于其努力的成功在多大程度上决定于他所遵循的连他自己都没意识到的那种习惯,通常也是无知的。

  • 本章集中探究社会个人成员所拥有的分散的知识、不同的技巧、各种各样的习惯及机会,是如何帮助他们并使其活动与日益变化的环境相调适的。

  • 每一种变化在一定的意义上都会给社会造成一个”问题”,尽管任何个人不会认为它是一个问题;而这个问题则会在形成一项新的整体调适方式的过程中,逐渐获致”解决”。

  • 它们的成功组合,完全是个人模仿其他较成功者所作所为的结果,

  • 人们对成功者的产品所提供的价格、对他们所遵奉的行为标准所做的道德上的赞誉或审美上的羡辞,不一而等;一言以蔽之,这些成功的组合乃是个人运用其他人之经验的成就的结果。

  • 这些机遇包含着那些经由审慎思考后仍必须承受的风险、一些个人和群体虽然像成功者那般努力但仍可能遭受的不幸、甚至大多数人都可能会蒙受的重大失败或挫折、以及很可能只是在最后方能获致的净收益。对此我们所能做的,一是增加机遇:促使个人的天赋和环境形成某种特别的组合,从而造就出某种新的工具或改进某一旧工具;二是增进成功的可能:促使诸如此类的创新能够迅速地传播至那些能够利用它们的人士,并为他们所用。

  • 所有的政治理论都假定大多数个人是极为无知的。但是,那些为自由进行辩护和呼吁的人与其他人不同,因为前者把自己和最为明智的人士也都纳入了无知者的行列。

  • 由约翰.密尔顿和约翰.洛克首先提出、后又为约翰.斯图尔待.穆勒和walterBagehot重新论述的有关主张宽容的经典论点,无疑是以承认我们所主张的这种无知为基础的。

  • 增进自由的所有制度都是适应无知这个基本事实的产物,

  • 人从其期望屡屡落空而产生的失望中习得知识。

  • 我们的目标应当是尽可能地去完善或改进我们的制度,以增加做出正确预测的机遇。然而最为重要的是,我们应当为不确定的任何个人(unkno wnindividuals)提供最多的机会,以使他们有可能知悉那些连我们自己都尚未意识到的事实并在其行动中运用这种知识。

  • 如果在一些人使用自由的结果似乎不尽人意的场合便不授予自由,那么我们就绝不会获致自由的裨益,亦绝不会达致只有在自由提供了机会的情况下方能取得的那些不可预见的新的发展。

  • 自由必然意指这样一个道理,即许多事情虽为我们所不喜欢,他人仍可以为之。

  • 我们甚至还可以指出,有机会使用自由做某一特定事情的可能性愈小,它就对整个社会愈为珍贵。

  • 据此,我从自由中所获致的助益,在很大程度上讲,乃是他人使用自由的结果,而且其间的大多数助益,乃是他人使用那些我本人绝无能力使用的自由的结果

  • 重要的并不是我本人愿意行使的那种自由,而是某人为做有益于社会的事情而可能需要的那种自由。我们只有通过将此种自由赋予所有的人,方能确使不确定的任何人都能获致此种自由。

  • 在历史上,不自由的大多数人曾从存在着少数自由人这个事实中获取了大量助益,而在当下,不自由的社会则从它们于自由的社会中获致和习得的东西中得到了甚多助益

  • 大多数科学家都承认:一是我们无力计划或规划知识之发展,二是在通向未知之王国的探究–此乃研究的目的之所在

  • 三是科学发展,正如一人心智之中突然萌发的新观念一样,也是个人将社会带给他的概念、习惯及环境加以组合的结果:它既是系统努力的结果,同样也是幸运偶然事件的产物。

  • “诀窍”(know-how)。

  • 而且从最终的意义上讲,我们欲求实现的这些目的,无一是经济的(除了那些守财奴和那些把挣钱本身视作目的的人以外)。

  • 简而言之,在任何特定社会中,特定群体的兴衰,都将取决于他们所追求的目的以及他们所遵循的行为准则。而且获得成功的群体的目的,将趋于成为该社会全体成员的目的。

  • 主张自由的论辩,并不是一种反对组织的论辩(因为组织乃是人之理性所能运用的最强有力的手段之一),但却是一种反对所有排他性组织、特权组织和垄断性组织的观点,亦是一种反对所有运用强制力量阻止他人尝试进步的论辩。每一种组织都是以特定知识为基础的;组织意味着信奉某一特定目标并采用某些特定方法,

  • 我们甚至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说,经由审慎思考而组织起来的社会力量,将会摧毁那些曾经使发展成为可能的自生自发的力量;

  • 人绝不可能攀登得比他并不知道要去的地方高。 O.克伦威尔(Oliver Cromwell)

  • 这种笃信进步的信念也渐渐被认为是一种思想肤浅的象征。尽管世界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芸芸众生仍将他们的希望寄托于持续的进步,但是知识分子却已普遍对是否存在这样一种持续的进步提出了质疑,至少对进步的可欲性提出了疑问

  • 那种认为进步是不可避免的观点,无疑是虚幻且天真幼稚的;

  • 人们从不曾给出理由证明”文明已然、正在、且将会朝着某一可欲的方向演进,

  • ,而且较之适应文明生活,人的许多本能和情绪可能仍更适应于狩猎生活

  • 即使在那种最刻意探求新知识的领域,亦即科学领域,也无人能预见其工作的各种后果。事实上,人们已日益认识到,甚至那种试图将科学的目标刻意设定为达致实用性知识(a useful knowledge)(即达致那种人们能够预见其在将来的效用的知识)的努力,也可能滞碍进步。进步,依其性质,是不可能被计划的。

  • 只有探索进而认识我们未知之事物,才会使我们变得更聪明。

  • 人们正是在学习的过程中以及在习得某些新东西所产生的结果中,享受着人类智能的馈赠。

  • 个人的成功,只有在进步相当迅速的社会中,才能为大多数人所分享。在一个静止的社会中,有多少兴起者,就有多少衰败者

  • 正是在这种进步的状态(即社会并不满足于已然获致的富足,而正在发展以求进一步的获取)中,贫困的劳动者的境况,亦即大多数人民的境况,似乎是最幸福的和最舒适的。然而在静止的状态中,他们的境况会非常艰难;而在衰败的状态中,他们的境况则会极为悲惨。进步的状态实乃是令社会各阶层人士所欢欣、所心往的状态。静止的状态令人乏味,而衰败的状态则令人悲哀。”

  • 一个进步社会最具特色的事实之一,就是个人在其间所努力追求的大多数事情,只有通过更深一层的进步方能达致。

  • 虽说收入的提高在某种程度上依赖于资本的积累,但却有可能更依赖于我们不断习得的知识,因为正是知识,才使我们得以用一种更为有效的方式去运用我们的资源,并使我们不断地开拓出资源的新用途。

  • 新东西之所以常常会被越来越多的人使用,完全是因为它们一度曾是少数人的奢侈品。

  • 富有者购买此类新商品的费用,有一大部分被用来支付试验新商品的费用(尽管富有者的目的并不在于此),而作为这一进程的结果,这些物品便可以在晚些时候为贫穷者所享用。

  • 正是由于先行者发现了目标,人们方能为那些较不幸运者或能力较弱者建造起通向此一目标的道路。

  • 因此,在一个进步的社会中,一如我们所知,比较富有的人也只是在他们所享有的物质生活条件方面比其他人略有领先而已。

  • 在进步的任一阶段,富有者都是通过尝试贫困者尚无力企及的新的生活方式而为一个社会的进步做出其不可或缺的贡献的,

  • 在计划经济社会中,以指定方式而产生的不平等乃是设计的结果,而且特定个人或群体的先行发展亦是由权力机构决定的,而不是由非人格的市场进程(the impersonal process of market)决定的

  • 在今天,一些国家仅在几十年内就能达致西方国家耗用了千百年时间才得以达致的物质生活水平,难道这还不足以证明它们的进步之路因西方不曾被迫同其他国家平分其物质成就(亦即西方未被拖拉住后腿,能够先于其他国家而发展起来)而变得更为平坦和便捷了吗?

  • 那些经由先发达国家耗费大量经费、时间、精力等而形成的无偿赐予性知识(free gift knowledge),则使那些后发达国家能够在耗用远比此少得多的代价的境况下达致与西方国家同等的水平。的确,尽管后发达国家可能不具有自生自发性进步(spontaneous progress)的条件,但只要有一些国家在领先,那么所有的后发达国家就能够随后继起。

  • 虽说一个平均主义的社会也能够获致此一意义上的发展,然其进步却基本上是寄生性的,亦即依附于那些业已付出代价的国家或社会所获致的成就的进步。

  • 不列颠的各阶层曾因下述事实而获益,即具有悠久传统的富有阶层所要求的乃是具有高品质和高品味的产品,而这恰恰是他国所不及的,因此英国逐渐能够向世界其他国家提供其产品

  • 如果一个社会只允许操握政治特权者发展,或者先行发展者能获致政治权力并运用此一权力去阻碍他人的发展,那么它就不可能比平均主义的社会为优。

  • 一般来讲,在物质财富增长极为迅速的时期以后,人们可能会自然而然地转向对非物质活动的关注,或者说当经济活动不再能够提供迅速进步的魅力的时候,一些最具天赋的人士亦可能会自然而然地转向追求其他价值的实现。

  • 关于参与进步进程的问题,个人毫无选择的余地,唯有参与一途可循;进步虽说给人们提供了新的机会,但同时也剥夺了许多他们所欲求的东西,而这些东西往往是他们最感亲切者和最为重要者。

  • 不仅是大众,而且从严格的意义上讲是每一个人,都被文明之发展而引入了一条并非出自其自身选择的道路。

  • 我还听说有这样一种观点,即多数经由审慎思考而做出的投票决定(与某个统治精英做出的决定不同),可以裁断是否应当做出这类牺牲或做出哪类牺牲,以实现自由市场社会所能达致的更好的未来境况。

  • 阻碍领先者进步,很快就会变成对所有其他后进者的进步的阻碍

  • 西方文明在物质层面的成就,实际上就是所有渐渐了解西方物质进步的人士所需求的

  • 即使在那些与西方文明不同的文明支配着大多数人生活的地方,领导权也几乎全部都落入了那些努力采用西方文明的知识和技术的人士的手中。

  • 只有全权性国家会明确认为自己知道应当如何获致那种结果,而自由世界只有通过其往昔的成就来表明这一点,因为就西方世界的性质而言,它们无力为进一步的发展提供任何详尽的”计划”

  • 这些人一如任何国家之贫穷者所错误认为的那样,坚信他们的目标可以通过对既有的财富作再分配的方式而得到实现,

  • 随着他们力量的增强,他们便会在财富增长不够迅速的时候强行实施再分配措施。

  • 世界和平以及伴随世界和平而存在的文明本身,就必须依赖于持续的且高速率的进步。

  • 最能产生奇迹性硕果的,莫过于自由的艺术;但是,最难习得的,亦仍是自由。……一般来讲,自由只有经历剧烈动荡的种种艰难后方能确立,并通过非暴力的论战和争论(civil discords)才得以完善,而且自由的禆益也只有在它久已确立之后方能为人们理解和享受。 A.托克维尔(A.deTocqueville)

  • 1. 虽说自由不是一种自然状态,而是一种文明的造物,但它亦非源出于设计(design)。

  • 一旦自由的益处为人们所认识,他们就会开始完善和拓展自由的领域,而且为了达致这一目的,他们也会开始探究自由社会发挥功能的种种方式。自由理论的这样一种发展路径,主要发生在18世纪,始于英法两国。然而只是英国认识并懂得了自由,而法国则否。

  • 我们于当下在自由理论方面便拥有了两种不同的传统:一为经验的且非系统的自由理论传统,另一为思辩的及唯理主义(rationalistic)的自由理论传统。前者立基于对自生自发发展的但却未被完全理解的各种传统和制度所做的解释,而后者则旨在建构一种乌托邦,虽说人们此后亦曾反复尝试过这一乌托邦,但却从未获致成功。然而不无遗憾的是,由于法国传统的论辩相当唯理、像是有理、似合逻辑,又极为夸张地设定了人的理性具有无限的力量,所以渐渐赢得了影响并为人们所欢迎,但是英国的自由传统却未曾阐释得如此清楚,也不那么明确易见,所以日渐式微。

  • 自由民主制与“社会”民主制(social democracy)或全权性民主制(totalitarian democracy)之间的冲突方式得以重新显现。

  • 我们所说的“英国传统”,主要是由一些苏格兰道德哲学家所明确阐明的,他们当中的杰出者首推大卫·休谟、亚当·斯密和亚当·福格森

  • 与他们观点相反的乃是法国启蒙运动(the French Enlightment)的传统,其间充满了笛卡尔式的唯理主义:百科全书派的学者和卢梭、重农学派和孔多塞(Condorcet),乃是此一传统阐述者中的最知名的代表人物。

  • 法国人孟德斯鸠以及晚些时候的贡斯当,尤其是托克维尔等人,更接近于我们所说的“英国”传统,而不是“法国”传统。另外,英国人托马思·霍布斯至少是唯理主义传统的奠基人之一,更不用说为法国大革命而欢呼雀跃的整个一代热情的人了,如Godwin, Priestley,Price和潘恩等人(就像在法国旅居生活了一段时间以后的杰斐逊一般),都属于此一传统。

  • 这一区别可直接归因于一种本质上的经验主义世界观在英国处于支配地位,而唯理主义思维进路则在法国处于压倒之势。

  • 前者主张试错程序(trial and error procedure),后者则主张一种只有经强制方能有效的模式(an enforced solely valid pattern)

  • 源于法国传统的政治学说,之所以能够在往昔获得压倒优势的成功,其原因很可能在于它们对于人的自尊和抱负的极大诉求

  • 制度的源起并不在于构设或设计,而在于成功且存续下来的实践(或者说“赢者生存”的实践[the survival of the successful])

  • 各民族于偶然之中获致的种种成就,实乃是人的行动的结果,而非实施人的设计的结果

  • 累积性发展(Cumulative growth)

  • 西赛罗(Cicero)曾引证Cato的话指出,罗马的宪政之所以优于其他国家的政制,乃是因为“它立基于众多人的才智,而不是立基于一人的天才:它是人们经过数个世纪的努力后才得以获致的成就,而不是一代人努力的结果。

  • 同样也是斯巴达,成了卢梭、罗伯斯比尔、Saint-Just以及日后主张“社会”民主制或全权式民主制中的大多数论者的自由理想。

  •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黑尔(Hale)在其于17世纪所撰写的一部批评霍布斯的论著中指出,“许多事物,尤其是法律及政府方面的制度,从其调适性、恒久性和结果来看,都可以被认为是合理的,尽管当事者并不能即刻、明显或特别地认识到其合理性之所在。……悠久而丰富的经验能使我们发现有关法律所具有的便利之处或不便之处,而这一点恰恰是最富智慧的立法机构在制定此项法律时亦无力预见的。

  • 悠久而丰富的经验能使我们发现有关法律所具有的便利之处或不便之处,而这一点恰恰是最富智慧的立法机构在制定此项法律时亦无力预见的

  • 这种社会理论第一次明确指出,一种显见明确的秩序并非人的智慧预先设计的产物,因而也没有必要将其归之于一种更高级的、超自然的智能的设计:这种理论进一步指出,这种秩序的出现,实际上还有第三种可能性,即它乃是适应性进化(adaptive evolution)的结果。

  • 由于我们特别强调选择(selection)在这种社会进化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所以它在今天很可能给人造成这样一种印象,即我们借用了生物学的观点;但是有必要强调指出的是,事实正好相反:达尔文及其同时代的研究者恰恰是从社会进化的种种论说中获致启发进而展开生物进化研究的,这一点可谓是一不争的事实

  • 因为在社会进化中,具有决定意义的因素并不是个人生理的且可遗传的特性的选择;而是经由模仿成功有效的制度和习惯所做出的选择。

  • 但这种实现的结果却并不是一种可遗传的个人特性,而是观念和技术——一言以蔽之,就是通过学习和模仿而传播沿续下来的整个文化遗产

  • 通过学习和模仿而传播沿续下来的整个文化遗产。

  • 人性中最普遍的动力(即爱己,self love),如何能够在此一境况中(一如在所有其他的境况中)接受这种引导,于追求自己利益的种种努力中增进公共利益的实现

  • 毋庸置疑,能够促使上述种种个人努力对公共利益的实现产生有益作用的,并不是任何字面意义上的“天赋自由”,而是经过进化发展得以形成的种种确保“生命、自由和财产”的制度。洛克、休谟、斯密和伯克都不可能似边沁那般认为,“每一部法律都是一种罪恶,因为每一部法律都是对自由的侵犯”。

  • 绝不是某种魔术,而是“建构良好的制度”的进化,才成功地将个人的努力引导到了有益于社会目标的实现的方面,因为在这些制度的进化过程中,“主张利益及分享利益的规则和原则”得到了彼此协调。事实上,他们的论点从来不是反国家的或无政府主义的,这类反国家的或无政府主义的论点实是唯理主义“自由放任”原则的逻辑结论;英国经济学家的论点既阐明了国家的恰当功能,也说明了国家行动的限度。

  • 进化的理论则试图表明,某些制度性安排(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s)是以什么样的方式引导人们最佳地运用其智识的,以及如何型构制度才能使不良之徒的危害减至最小限度。

  • 即使像“经济人”(economic man)这样著名的观念,也不是英国进化派传统的原生物。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在那些英国哲学家的眼中,人依其本性就是懒惰、放纵、短视和浪费的;而且只有透过环境的压力,人的行为才会被迫变得经济起来,或者说他才会习得如何小心谨慎地运用其手段去实现他的目的。“经济人”(homo oeconomicus )虽是青年穆勒所明确引用的一个概念,但是它在很大程度上仍属于唯理主义传统,而与进化的传统没有多少干系。

  • 一个成功的自由社会,在很大程度上将永远是一个与传统紧密相连并受传统制约的社会

  • 进化论者的观点根本不认为那些创造了种种制度的古人要比今人更智慧,他们的论点反而立基于这样一种洞见之上,即历经数代人的实验和尝试而达致的成就,包含着超过了任何个人所能拥有的丰富经验

  • 许多伟大的自由倡导者都始终不渝地强调着这样一个真理,即如果没有根深蒂固的道德信念,自由绝不可能发挥任何作用,而且只有当个人通常都能被期望自愿遵奉某些原则时,强制才可能被减至最小限度。

  • 唯理主义观坚持将笛卡尔的原则适用于道德规则;所谓笛卡尔的原则,就是“只要我们对任何一种观点哪怕还有一点理由去怀疑,我们就应当将它视作完全谬误而加以拒绝和否弃”。

  • 对抽象规则(abstract rules)的遵从,恰恰是我们因我们的理性不足以使我们把握错综复杂之现实的详尽细节而渐渐学会使用的一项工具。

  • 道德规则,就它们主要有助于人们实现其他人类价值的意义上来讲,乃是一种工具;然而,由于我们很少能够知道在特定场合对这些道德规则的遵循所能达致的具体成就,所以对它们的遵守就又必须被视之为一种价值本身,亦即必须被视之为一种我们必须追求但却毋需追问其在特定情形中的合理根据的居间性目的(intermediate end)

  • 在一个社会中,其成员如果仍有自由选择自己的实际生活方式,那么上述危险就会大大减少,因为在这样一种社会中,各种毁灭性的或衰败的苗头和趋势会得到自行矫正:只有那些受“不切实际”的理想指导的群体会衰败,而其他根据当时的社会标准被认为较少道德的群体则会取而代之。但是,这样的事情只会发生在一个自由的社会里,因为在自由的社会中,人们不会强迫其所有成员都去遵循那种不切实际的理想。如果所有的社会成员都被迫遵循相同的理想,又如果异议者不得遵循与此不同的理想,那么这些规则也只能通过因遵循它们的整个民族的衰败而被证明为不确当。

  • 这样,便产生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即多数对一道德规则的共同同意,是否构成了把这种规则强制适用于对它持有异议的少数的充足理由,或者说这一因多数同意而产生的权力是否就不应当受到更为一般的规则的限制

  • 个人自由的原则也要求自己被作为一种价值本身来接受,亦即被作为一种必须得到尊重而毋需追问其在特定情形中的结果是否将具助益的原则来接受。如果我们不把个人自由原则作为一种极为强硬的以致于任何权宜性的考虑都不能对其加以限制的信念或预设来接受,那么我们就无从获得我们想得到的结果。

  • 19世纪自由主义的一位知识界领袖贡斯当(Benjamin Constant),就曾把自由主义描述成“一系列原则的体系”

  • 自由是一种体系,在此一体系中,所有政府行动都受原则的指导;但除此之外,自由还是一种理想,此一理想如果本身不被作为一种支配所有具体立法法规的最高原则来接受,就不能得到维续

  • 乎肯定会一点一点地蒙遭摧毁。这是因为在每一特定情形中,人们总是有可能允诺某些具体的和切实的好处;尽管这种给予具体好处的做法只能以限制自由为代价,但是那些因此而被牺牲了本来可由自由提供的益处,就其性质而言,却始终是未知的和不确定的。一个自由的社会所能提供的种种允诺,对于特定个人而言,始终只能是各种机遇而非种种确定性

  • 如果自由不被视作最高原则,那么自由社会所提供的种种允诺,就必定会因其性质的缘故而被证明为致命的弱弊,并使自由渐渐丢失。

  • 那种认为理性能够成为其自身的主宰并能控制其自身的发展的信念,却有可能摧毁理性。我们所努力为之的乃是对理性的捍卫,以防理性被那些并不知道理性得以有效发挥作用且得以持续发展的条件的人滥用。

  • 我们所必须继承并推进的乃是休谟所开创的工作,他曾“运用启蒙运动自身造就的武器去反对启蒙运动”并开一代先河,“运用理性分析的方法去削弱种种对理性的诉求”

  • “运用理性分析的方法去削弱种种对理性的诉求”

  • 我们的态度应当与一名医生对待生命有机体的态度一样

  • 上述诸项结论,无一旨在反对运用理性,所反对的只是对理性的滥用,亦即反对各种要求政府拥有强制性的和排他性的权力的主张;

  • 如果人是自由而平等的,那么他们必须接受的就是判断而非送入医院治疗。

  • 自由不仅意味着个人拥有选择的机会并承受选择的重负,而且还意味着他必须承担其行动的后果,接受对其行动的赞扬或谴责。

  • 由于个人被赋予了利用可能只有他才知道的境况的机会,而且一般而言,任何其他人都不可能知道他是否业已最好地利用了这些境况,所以当然的预设就是,他的行动的结果决定于他的行动,除非有显见的反证。

  • 坚信个人自由的时代,始终亦是诚信个人责任的时代。然而不无遗憾的是,这种对个人责任的信念,同对自由的尊重一起,现在已明显地衰落了。

  • 有关责任的信念还常常引起另一些人的极端憎恨,其原因是这些人一直被告知,是他们所处的种种环境,决定了他们的生活境况,甚至还决定了他们的行动,而这些人对于这些所谓的环境却根本无从控制

  • 人们愈来愈相信,所有自然现象都无一例外地决定于先行存在的事件

  • 那种支配了19世纪科学的宇宙决定论(universal determinism)的观念,通过上述观点的中介而被适用到人的行动世界,然而恰恰是这种观点,似乎从根本上否定了人的行动的自生自发性

  • 关于世界常规性只具统计意义这个较为晚出的观念,究竟以什么样的方式或者说是否消除了意志自由方面所存在的问题,仍是一个疑问

  • 尽管那些否认”意志自由”的人有时也否认诸如推理或论辩、劝说或苛评和对赞扬或谴责的预期等因素的影响力,但是他们并不是一以贯之地采取这种否定态度,因此可以说,这些因素实属决定人格以及因此决定个人特定行动的最为重要的因素。

  • 我们常常可以通过教育和示范、理性的劝说、以及赞成或反对的方式影响人的行动,这一点很可能从未有人做过持之一贯的否定。

  • 那种认为”他之成为他,并不是他之过”的观点,往往也是人们常常持有的观点,但是严格来讲,这种观点却是一种谬论,因为课他以责任的目的正是要使他区别于现在的他或者可能的他。

  • 如果我因疏忽而对某人造成了伤害,尽管这种疏忽在特定情形中”是我无能为力的”,那么这也不能使我免除对此后果承担责任,而且应当使我比此前有更深刻的教训,即必须将发生这种后果的可能性牢记心头。

  • 一个自由的社会很可能会比其他任何形式的社会都更要求做到下述两点:一是人的行动应当为责任感所引导,而这种责任在范围上远远大于法律所强设的义务范围;二是一般性舆论应当赞赏并弘扬责任观念,亦即个人应当被视为对其努力的成败负有责任的观念。

  • 这并不意味着我们认为一个人永远是其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这只意味着我们永远不可能确知谁比行动者本人能更好地知道他的利益,

  • 自由与责任的这种关联性或互补性,意味着对自由的主张只能适用于那些被认为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它不能适用于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它假定一个人能够从经验中习得知识和教训,并能够用这种方式习得的知识和教训去引导他的行动;

  • 这是人类社会为了应对我们无力洞见他人心智的状况而逐渐发展出来的一种手段

  • 如果我们期望自由有效,那么责任的程度和种类就必须明确而确定,而且须根据一般性的和非人格化的规则进行决定

  • 但是在公共生活中,自由要求我们按照具有责任能力的类型或不具有责任能力的类型来看待人,亦即把人们视为类,而不是视为无数特立独行的个人

  • 有人认为,如果赋予个人以此一方面的自由,他就会或必然会只追求他的自私(selfish)的目的。然而我们需要指出的是,追求一个人自己的目的的自由,不仅对利己主义者(egotist)极为重要,而且就是对最利他的人士(altruistic person)也极为重要,这是因为在利他者的价值等级序列(scale of values)中,他人的需求只是占据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高位而已。人们将他人的幸福视作自己的主要目的,乃是一种人之常情(可能妇女尤重),也是人之幸福的主要条件之一。

  • 承认每个人都具有我们所应当尊重的他自己的价值等级序列(即使我们并不赞同此种序列),乃是对个人人格之价值予以承认的一部分。

  • 信奉自由,意味着我们绝不能将自己视为裁定他人价值的终极法官,我们也不能认为我们有权或有资格阻止他人追求我们并不赞同的目的,只要他们的所作所为并没有侵犯我们所具有的得到同样保护的行动领域。

  • “如果一个成年人的行动,不论其善恶,乃出于命令的怂恿及强制的压力,那么所谓美德难道不只是一空名吗?受赞誉者难道不只是在这种怂恿和压力下的循规蹈距吗?而所谓严肃认真、公正和节制,难道还具有丝毫意义吗”?自由乃是一为善举的机会,但是只有当它也是一为不良或错误行动的机会时,自由作为为善行的机会才具有真实的意义。

  • 只有当他对规则的遵循不是出于强迫而只是出于自愿的时候,我们才能对他加以赞扬或谴责。

  • 我们说个人自由的领域也是个人责任的领域

  • 信奉个人责任,其主要的作用就在于它能使我们在实现我们的目的的过程中充分运用我们自己的知识和能力。

  • 自由所设定的选择负担,亦即一个自由社会施予个人的为自己命运负责的责任,在现代世界的境况下,日益变成了一个令人甚感不满的主要根源。一个人的成功,在当下要比在从前更加取决于他对自己所拥有的特定能力的恰当使用,而不取决于他在理论上具有何种特定能力

  • 随着社会的发展及其复杂程度的增强,一个人能够希望获取的报酬,越来越依赖于他对其技能的恰当运用,而不再依赖于他所可能拥有的技能。因此,欲发现一人的能力得以最佳运用的机会,困难日增;拥有同样技能或特殊能力的人,在获取报酬方面的差距,也日益拉大。

  • 当下最令人感到悲哀者,可能莫过于对下述问题的困惑:一个人如何才能对自己的同胞有助益,以及一个人的才智如何才能不被浪费。

  • 任何人也没有特权要求获得使用他自己的特殊才智的机会,而且除非他自己发现了这种机会,否则这些技能或才智就有可能被浪费掉;以上所述可能是自由制度受到最为严厉谴责的一个方面,也是对自由制度极度不满的根源

  • 我们必须自己去发现一个能发挥我们作用的领域或一适当的工作,毋庸置疑,这是一个自由社会加诸我们的最为严格的也是最为残酷的要求。

  • 一个自由社会的本质在于,一个人的价值及酬报,并不取决于他所拥有的抽象能力,而取决于他能否成功地将这种抽象的能力转换成对其他有能力做出回报的人有用的具体的服务。

  • 使个人在这一方面能够发挥其独特作用的,并不是他的一般性知识,而是他所具有的特殊知识,亦即他关于特定情形和条件的知识。

  • 尽管某些人的一般能力相同,但是其间的部分人士因较成功地运用了具体环境而获得了较他人为优的利益,这种情况往往也会被人们视为不公

  • 在许多社会中,由于”贵族式”的传统认为,等待直至才智被他人发现乃是高贵之举,所以只有那些为赢得社会地位而艰苦斗争的宗教群体或少数民族才精思熟虑地养成了充分运用这种资源的本领

  • 一个人能够发现物质资源的较佳用途或他自己的能力的较佳用途,乃是他在我们当今社会中所能够为他的同胞的幸福做出的最伟大的贡献之一;更有进者,一个自由社会之所以能发展得比其他社会更繁荣,也是因为它为人们能够做出这种贡献提供了最大限度的机会。这种企业家式的能力(entrepreneurial capacity)(因为在发现我们能力的最佳用途的过程中,我们所有的人实际上都是企业家)的成功运用,在一个自由的社会中乃是回报最高的活动,而且不论是谁,只要他把发现运用他的能力的某种有效手段的任务交由他人去做,他就必须满足于只获取较少的回报。

  • 不论一个人在某一特定领域中有多大的能力,如果他没有能力使那些可以从其能力中获取最大利益的人知道他的能力之所在,那么他所提供的服务的价值在一自由社会中就必定很低

  • 在一个自由的社会中,恰是对特定机会的运用决定了我们是否对社会有用

  • 在一个自由的社会中,我们之所以能够获得报酬,并不是因为我们具有技术,而是因为我们恰当地使用了这一技术;

  • 一个自由的社会所必须提供给人们的,只是寻求一恰当地位的机会,但是需要强调的是,在此一过程中,风险和不确定性始终与这种机会相伴随:只要人们为了实现自己的才智而去寻求市场,就必定会面临这种风险和不确定性。

  • 一个自由社会将大多数个人都置于了一种压力之下,而且这种压力往往会引起人们的不满

  • 尽管那种认为一人所获得的成就须完全归功于其自己的努力、技术和才智的观点,可能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准确的,但这种认识对他努力奋进和谨慎选择却具有最富成效的影响。

  • 欲使责任有效,责任就必须是明确且有限度的

  • 在大都市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已经变成了陌生人之间的关系;

  • 对于我们所熟识的邻人好友的命运,我们能够拥有真切的关怀,而且在他们需要帮助的时候,我们通常也知道如何给予他们以帮助

  • 不断提醒我们对我们的社区、我们的国家或者我们的世界中所有需要帮助或不幸的人负有”社会”责任(social responsibilities)的做法,无疑会造成这样的结果,即它会不断地弱化我们的责任感

  • 为使责任有效,就必须对责任予以严格的限定,使个人能够在确定各不相同的事项的重要性的时候依凭其自身的具体知识,使他能够把自己的道德原则适用于他所知道的情形,

  • 对于那种追求平等的热情,我毫无尊重之感,因为这种热情对我来说,只是一种理想化了的妒忌而已。 O.W.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Jr.)

  • 争取自由的斗争的伟大目标,始终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equality before the law)。

  • 一般性法律规则和一般性行为规则的平等,乃是有助于自由的唯一一种平等,

  • 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实质恰恰是,尽管人们在事实上存在着差异,但他们却应当得到平等的待遇

  • 人性有着无限的多样性–个人的能力及潜力存在着广泛的差异–乃是人类最具独特性的事实之一

  • 将人与人之间先天性差异的重要性减至最低限度,而将人与人之间所有重要的差异都归于环境的影响,几乎成了当下的一种时尚。

  •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物质的平等不仅不同,而且还彼此相冲突;

  • 自由所要求的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会导向物质的不平等

  • 完全愿意把美国所达致的社会平等的程度视作为一项令人极为敬佩的成就。

  • 经济的不平等虽说是社会恶弊现象之一,但却绝不构成我们把歧视性强制(discriminatory coercion)措施或特权当作一种克服这种不平等现象的救济方案而加以诉诸的正当理由。

  • 我们是否有足够的理由大举变更我们的制度,以尽可能地消除那些出于环境影响的优势?我们又是否应当同意这样的观点,即”所有那些以出生和继承所得的财产为基础的不平等,都应当被铲除,而且除非差异是极高的才智和勤劳的结果,否则一切不平等都应当被消灭”?

  • 许多人尽管承认家庭作为传承道德、品味情趣和知识的工具是可欲的,但是对其传承物质财产的可欲性却大加质疑。然而毋庸置疑的是,为了使道德、品味情趣和知识的传承成为可能,某些标准(亦即生活的外部形式)的延续,乃是至关重要的;

  • 人们是否应当有自由将那些会导致实质性不平等的物质财产传赠给其孩子或其他人

  • 如果我们同意父母所具有的那种”望子成龙”的天赋本能是可欲的,那么将这种努力仅限于非物质利益的传授,似乎就没有什么切实的根据了。

  • 如果没有这一通道,这些有权力和有影响力的人士就会想方设法寻找其他方式去安排其子女,例如将他们的子女安排在高位上,以使他们获得与财产传赠所可能给他们带去的好处相等的收入和名望;而这种做法无疑会导致资源的浪费,并会导致比遗产继承所会造成的更大的不平等

  • 而只有那些以及所有那些能通过统一考试的人,才应当被允许享用高等教育这一有限资源的利益。

  • 任才能驰骋”(la carriere ouverte aux talent)

  • 我们发现,它们所依据的乃是那些不太成功的人士对一些成功人士的不满,更直截了当地说,是忌妒。当下全力安抚此种不满情绪的倾向而且努力给这种情绪披上一件令人尊敬的社会正义外衣的倾向,正日益演化成一种对自由的严重威胁。

  • 当然,这也就必然意味着,政府的责任乃在于确使任何人不能比其他人更健康、有更高兴的性情、更适宜的配偶甚或更具前途的孩子。

  • 维续自由社会的基本条件之一,很可能就是我们不鼓励妒忌,也不通过将妒忌伪饰为社会正义而支持由它所引发的种种要求,而是将其视为,一如约翰?斯图尔特?穆勒所言,”所有情绪中最反社会、最具危害的情绪之一”。

  • 大多数人并不是笼而统之地反对不平等,而是反对这样一种事实,即在报酬方面的差异与那些得到这些报酬的人在品行(merit)方面的差异不相符合。

  • 正如我们从本书的整个讨论中所见,一个人的工作或能力对他人的价值,与可从上述意义上加以确定的”品行”(merit)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一个人的天赋或后天获致的才智,显而易见,会对其他人具有价值,然而这种价值并不取决于他因拥有这些天赋或才智而获得的赞誉

  • 一个智慧的心智或一副好嗓子,一张漂亮的脸或一双灵巧的手,灵敏的机智或极具魅力的人格,在很大程度上一如一个人所具有的机会或经验,都是独立于一个人的努力以外的

  • 正是由于我们期望人们能运用我们所不具有的知识,所以我们才让他们在应对和处理各种问题时自行决定。但是,既然我们期望他们自由地运用我们所不具有的能力和知识,那么我们也就当然无力对他们的成就的品行做出判断。

  • 在那些被我们称之为”研究”(research)或”探索”(exploration)这类思辨性的努力中,或在那些被我们通常称之为”投机”(speculation)的经济活动中,如果我们不给予成功者以全部的褒奖或全部的收益,那么我们就不可能指望把那些最具资格者吸引来进行这些工

  • 我们能够有信心做出明确判断的,只是结果的价值,

  • 一个自由的社会对行动结果提供的酬赏标准,具有如下的作用,它们能够告诉那些为这些酬赏而努力的人士付出多少努力是值得的。再者,提供同样结果的人,也会得到同样的报酬,而不论这些人所付出的努力是否相同。

  • 一位钢琴家说,他愿意演出,即使让他出钱以得到演出的特权,他也愿意;这一事例很可能反映出了许多人的境况,即他们能从中挣得大笔收入的活动,恰好是他们的主要乐趣所在。

  • 尽管大多数人都想当然地主张,任何人所得之报酬不应当超过他所付出的代价和努力,但是我们却需要指出,此一主张实是以一种虚假的预设为基础的。这是因为这一主张假定我们能够在每一个别情形中精确地判断出人们能多好地运用他们所获致的机会和才智,并且还能够根据所有使其成就成为可能的环境因素而确切地判断出他们成就中的品行。

  • 自由人的标志乃是其生活并不依赖于其他人对他品行的看法,而只依赖于他给其他人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 正义或公平(justice)这个概念,与自由和强制这类概念相同,其含义也颇为含混;为了明确其含义,我们就应当以同样的方式将其限定在一些人经审慎思虑后对另一些人采取的作法的题域之内,亦即限定在人与人的关系题域中。

  • 在一富裕的社会中,其成员要求得到更多福利的唯一根据,乃是该社会存在着大多的私人财富,政府能够将其没收并加以重新分配;而且那些时常能亲眼目睹此类财富为他人所享有的人,一定会比那些只是抽象地认识到这一点的人,对重新分配财富有着更强烈的诉

  • 我们有充分的理由去努力运用我们所掌握的政治组织,为贫弱者或为不可预见之灾难的受害者提供福利救济。事实可能的确如此,为防阻一国公民所可能共同面临的某种危险的最为有效的方法,就是给予他们每个人以保护以使其免受这些危险的侵扰。

  • 虽说人在很大程度上受着利益的支配,但即使是利益本身乃至所有的人类事务,实际上还须受到观念或意见的完全支配。 大卫?休谟(David Hume)

  •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产生了这样一个要求,即所有的人在造法(making the law)的方面也都应当享有同样的权利。这乃是传统自由主义(traditional liberalism)与民主运动的交汇点。

  • 民主政制完全可能运用全权性权力,而威权政府依据自由原则行事之可能性也是可以想见的。

  • 自由主义乃是一种关于法律应当为何的原则,而民主则是一种关于确定法律内容的方式的原则。

  • 自由主义的目标乃在于说服多数遵循某些原则。

  • 对于一个教条式的民主主义者(the doctrinaire democrat)来讲,多数具有某些要求这一事实本身就构成了视其决策为善的充足根据;对

  • 不论赞同民主的理由多么充分,民主本身并不是一种终极的价值或绝对的价值(an ultimate orabsolute value),

  • 人民主权(popular sovereignty)乃是教条式的民主主义者的关键观念。对于民主主义者来讲,这个观念意味着多数统治是没有限制的,也是不可限制的。民主的理想,其最初的目的是要阻止一切专断的权力(arbitrary power),但却因其自身不可限制及没有限制而变成了一种证明新的专断权力为正当的理由。

  • 为什么就不应当存在一些任何人都没有权力确定的事情呢?对此我们显然没有理由做简单的否定

  • 任何多数通过制定一些有利于其成员而歧视他人的规则来赋予其成员以特权的做法,便显然是没有什么道德根据的。民主政制绝不是指无限的政府。民主政府与任何其他形式的政府一样,都需要对个人自由加以切实的保障。

  • 正是人们主张”在民主政制中权利乃是多数制造之物”的观点之际,亦恰是民主政制变质堕落成暴民政制(demagoguery)之时。

  • 如果民主是一种手段,而不是一种目的,那么对它的限制就必须根据我们期望它所达成的目的来加以决定。

  • 第一种论点认为,当数种相互冲突的意见并存且只能有一种意见胜出的时候,又当为了使数种意见中的一种意见胜出而且为了做到这一点甚至有必要采取强力的时候,以点人头的方式(即投票的方式)来确定何种意见得到了更大的支持,要比采取战斗的方式成本更低。民主乃是人类有史以来发现的唯一的和平变革的方法。

  • 民主之善在于自由,而自由又孕育勇气和勤奋

  • 民主制度的存在,对于人们普遍了解公共事务具有着极大的影响力。

  • 一如人们常常指出的那样,在某种特定的境况中,由一些受过教育的精英执掌的政府要比一个由多数投票产生的政府更加有效,甚至还可能更加公平。

  • 托克维尔(Tocqueville)在其巨著《民主在美国》(Democracy in America)中指出,民主是教育多数的唯一有效的方法。这一点在托克维尔的时代是如此,当今亦然。最为重要的是,民主还是一种形成意见的过程。民主的主要优长,并不在于它是一种进选统治人员的方法,而是在于这样一个事实,即由于大部分人都积极参与了形成意见的活动,所以有相应数量的人员可供遴选。我们可以承认,民主并未将权力置于那些最为明智最为智慧的人士的手中,而且在任何时候,政府的决策若由精英做出,或许能对全体大众更有助益;但是,上述问题的存在,并不能阻碍我们继续信奉民主,因为民主的价值是在动态的过程中而非静态的状况中得到证明的。

  • 民主的理想所依据的乃是这样一种信念,即指导政府的意见必须经由一独立的且自生自发的过程而产生。

  • 人们可以对这种共识或约定(convention)表示深深的尊重,但对多数的智慧却大可不必如此。坦率他说,正是因为多数意见会不断地遭到一些人的反对,我们的知识和认识才会有进步。

  • 因此我们可以说,任何社会经验,无不首先是少数个人的经验,

  • 正是因为我们通常都不知道谁最有知识,我们才将决策的问题留给了一种不受我们控制的程序去解决。但是有一个道理却是恒久不变的,即正是从行事方式不同于多数所规定的标准的少数那里,多数习得了知识并做出了较优的决策。

  • 我们甚至可以说,多数决议一定不及一些最明智人士在听取各种意见之后所做出的决定,因为多数决议往往是考虑欠充分的产物,而且一般都是不能令任何人感到完全满意的妥协之物。尤其从成员构成发生不断变化的多数所连续不断做出的决策所产生的累积性结果来看,情况更是如此,因为这种结果并不是对一种一以贯之的观念的表达,而是对不尽相同且往往冲突的动机和目的的表达。

  • 多数决策的过程不应当与那些自生自发的过程相混淆,而自由社会也渐渐认识到,只有后者才是产生诸多远优于个人智慧所能达致的观点的源泉

  • 有关集体行动可以不需要原则的观念,在很大程度上乃是一种幻想

  • 如果政务官员或政治家只能采取一种行动路径而别无他择(或者,如果他的行动被历史学家认为是不可避免的),那么我们就必须指出,这完全是因为他或其他人的观点认为他别无选择所致,而不是因为客观事实所致

  • 新观念一开始总是由少数人提出,后经广为传播而为多数所采纳,尽管这些多数并不知道这些新观念的来龙去脉和内在理路。在现代社会,这一过程涉及到了职能分工的问题,一方面是那些主要关注具体问题的人,另一方面是那些专门思考一般观念的人,亦即阐释和协调由过去的经验揭示出来的各种行动原则的人士。

  • 每个时代提供给人类的教训”,那么我

  • 有人总是蔑视思辨哲学;的确,从表面上来看,思辨哲学似乎是一距我们日常生活和即时利益极其遥远的东西,但是它实际上却是这个地球上对人们影响最大的东西,而且从长时段来讲,除了它自身必须服从的影响以外,它实际上超过了任何其他种类的影响力

  • 人们很少知道甚或不关心他们当下的常识性观念究竟是源出于亚里士多德还是源出于洛克,究竟是来自卢梭还是来自马克思,乃至于是否出自某个教授(因为他的观点在二十年前的知识分子中颇为流行)。正是一些著作或论者所提出的观念及理想构成了大多数人的思想的一部分,尽管这些人根本没有阅读过这些著作,甚至连这些著作的作者的姓名都未听说过。

  • 这里所说的”一般性观念”,还意指某种关于人们期望生活于其间的世界的连贯一致的图式。欲获致这样一种图式,绝非一简单的任务,而且即使那些专门的研究者在这方面所做的努力也只能比其前辈略有深入而已。

  • 这种人只是从其他人向他们提供的种种秩序方案中进行选择,最后所接受的也只是其他人提出并加以解释的某一政治学说或一系列原则。

  • 然而无论如何,只有通过诉诸这种共同的原则,我们才能期望经由讨论而达致一致意见,经由说理和论辩而非采用赤裸裸的暴力来解决不同利益间的冲突

  • 政治哲学家不能使自己受限于科学家的实证主义(positivism),因为这种实证主义会把他们的职能仅限于指出实然(what is the case)的现象,而不去讨论任何应然(what ought to be)的问题

  • 在他们努力型构一幅连贯一致的图景时,他们常常会发现有些价值相互冲突–这是一个为大多数人所未意识到的事实

  • 事实上,当政治哲学家发现自己的观点在大众中极为流行的时候,他们甚至有足够的理由去怀疑自己是否没有完成自己的任务。

  • 即多数决策只能指示目标,而如何实现这些目标的问题则应当交由行政人员自行决定

  • 那些最热心于支持多数应具有这种无限权力(unlimited powers)的人士,常常就是那些行政人员自己,因为他们极为清楚地知道,这些权力一旦确定下来,事实上将是他们而不是多数在行使这些权力。

  • 一旦为了实现某些特定目标而将宽泛的强制性权力授予了政府机构,那么民主议会就不可能再有效地控制这些权力。

  • 如果民主是一种维护自由的手段,那么个人自由便无异于民主运行的一项基础性条件。

  • 较之教条式的民主主义者而言,老自由主义者事实上是民主的更好的朋友,因为他们所关注的乃是如何保护民主得以有效运行的条件。

  • 民主若要维续,就必须承认民主并不是正义的源泉,而且还必须认识到正义观念未必会在人们有关每个具体问题的流行观点中得到反映

  • 在这种社会中,有相当大一部分人(其中的大多数在形成多数意见时具有重要作用)在维持其生活的活动方面都是独立的自我经营者。然而,我们需要追问的是,当我们中的大多数人已作为各大组织的被雇佣成员(employed members)而工作,使用的也已不是我们自己所有的资源,而在很大的程度上是根据别人所给的指令行事的时候,那些在原有社会中得到有效遵循的原则,在今天的社会中还会在多大的程度上仍旧有效呢?

  • 如果没有足够多的且各不相同的雇主可供他们选择,那么他们这些被雇佣者的地位亦将大大衰落。

  • 自由并不意味着我们能够得到我们欲求的每一样东西

  • 任何欲图通过出售其劳务而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必须用其工作时间去做其他人为他安排或决定的工作。遵照其他人的要求行事,就被雇佣者而言,乃是实现其目的的条件。

  • 被雇佣者的自由还依赖于数量多且行业不同的雇主的存在,

  • 社会中只有一个雇主–例如国家,或者接受雇佣乃是唯一被允许的维持生计的手段。持之一贯地运用社会主义的原则,必将导向单一雇主的情势,而不论它怎样通过将雇佣权授予名义上独立的公共企业或类似的机构的做法来掩盖其实质。

  • 一个为了确定的工资并根据指令而工作的人,可能与一个必须不断在不同的方案间进行抉择的人一样,认真、勤奋、和明智;但是被雇佣者却很难像后者那样具有创造力或实践力,因为被雇佣者在工作中的选择范围太过有限

  • 被雇佣的事实,不只会影响一个人的原创力和主动精神,而且还将在下述方面影响被雇佣者:他们对于那些控制资源且必须不断关注新的安排及资源配置的人所承担的责任,几乎一无所知;他们对于那些因必须对财产及收入的使用进行决策而逐渐形成的生活方式和生活态度,也不甚了解。对于独立者来讲,他自己的生活与工作之间并不存在明显的界分,然而对于被雇佣者而言,这种区分则是明显存在的,因为他们只出售了一部分时间,以挣得一确定的工资。就被雇佣者而言,工作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在一定的时间中如何使自己适应并融合入一给定的框架之中的问题,然而对于独立者来讲,工作则是一个建构及重构生活计划的问题,亦即针对不断出现的困难寻求解决方案的问题。

  • 当一个人作为一个大组织的成员并根据指令而工作的时候,他个人的服务的价值就极难确定。他是否忠实且明智地遵守了规章及指令,他是否很好地适应了并融合进了整个运行机制,都是必须根据其他人的观点才能加以确定的。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这样的情况,即雇主往往是根据某些确定的品行标准来决定被雇佣者的报酬,而不是根据他工作的实际结果来确定他的收入。如果要使人在组织内部感到满意,那么做到以下两点就至为重要:一是报酬应当被普遍认为是公平的,亦即报酬应当符合为众人所知的且被认为是明智的规章;二是应当有一个机构负责确使每个人得到其同事认为应当属于他的收入。

  • 我们甚至可以说,大组织在今天胜出小组织的许多优势,在某种程度上讲也是一些政策的结果,因为这些政策使得被雇佣者的地位对许多原本有可能旨在独立经营业务的人士产生了更大的吸引力。

  • 被雇佣机会之多样性的存在,在根本上取决于独立的个人的存在,因为正是这些独立的个人在积极主动地不断地创建或改组其组织、确定或改变这些组织的方向

  • 个人决策优于集体决策,不仅只适用于新的风险事业的开创之一方面,而且还在于:不论董事会的集体智慧在大多数情形中有多少上层表现,即使是规模庞大且地位巩固的企业所获得的杰出成就,也常常是由于某个通过对巨大资产的控制而获得独立地位及影响力的个人的贡献所致

  • 在任何文明的社会中,拥有独立资产的人士所具有的责无旁贷的作用,不仅是要维护竞争性市场,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要支持市场机制所不能充分考虑到的目标。

  • 一是那些获得这种特殊机会的人通常都接受过如何运用这种机会的教育,二是他们的成长环境已使他们对物质财富太过熟悉,所以他们会因视这些物质财富为当然之物而不再将其看作令他们深感愉快的主要渊源。新兴暴发户的情况就大不相同了,他们通常会沉溺于其间的粗俗乐趣之中,而这些粗俗的乐趣对于遗产继承者来讲一般不会有多少吸引力。有人认为社会地位之提升的过程有时应当延长至数代人,如果这个论点是正确的,又如果我们承认一些人不必将其大部分精力用于谋生,而应当有时间和资产去追求他们自己选择的任何目的,那么我们就不能否认,继承很可能是我们所知道的最好的选择手段。

  • 在历史的长河中,往往是在孤独的先锋人士为了唤起公众的良知(public conscience)而贡献出了他们的生命及财富以后,人们才渐渐认识到他们所为之献身的一系列伟大事业,

  • 废除奴隶制、刑法及监狱的改革、制止虐待儿童和动物、或给予精神病患者以更人道的待遇等等;但是我们仍需要强调指出的是,上述所有的努力,曾经在很长的一段时间中只是极少数理想主义者的希望,换言之,正是这些少数人士竭尽全力地变革着极大多数人关于某些习惯做法的定见,最终才达致了上述成就。

  • 本利益所在的人构成。换言之,社会还必须允许一些享有”闲暇”的富人(idle rich)的存在–此处的闲暇并不是指他们连有意义的事也不做,整日游手好闲,而是指他们的目标并不完全受物质利益考虑的支配。大多数人必须为谋生而挣取工资这个事实,并不会减损一些人不这样做的可欲性,亦即不会减低少数人能够追求大多数人并不欣赏的目标的价值。

  • 这个事实并不意味着不应当允许人们将其毕生精力用于实现并无经济回报的目的,

  • 如果在一个社会中,大多数知识界领袖、道德捍卫者及艺术先锋人士都属于被雇佣者阶层,尤其是为政府所雇佣,那么这个社会的缺陷就太严重了。

  • 尽管一些独立的思想领袖人士仍旧从自由撰稿人(freelance writer)、艺术家、法律家和医务阶层当中产生,而且他们还在不断地提出新观点,但是绝大多数(博学的科学家和人文学者)应当起领导作用的人士,当下却处在被雇佣的地位,而在大多数国家则处在被国家雇佣的地位

  • 甚至像马克思这样一位对当时社会进行无情批判的异端者,也能得到一位富有的保护人的资助,使他能够贡献出毕生精力去阐述和宣传种种为当时之多数切实反对的学说。

  • 有产阶层(在当下几乎成了一个完全由商人构成的群体)不仅缺乏知识领导,甚至也缺乏一种逻辑一致且可用于安身立命的人生哲学。实际上,富有阶层在某种意义上讲应当是一个有闲阶层,他们当中应有超过一定比例的学者和政治家、文学家及艺术家。在过去,正是通过这些富有者在他们自己的圈子中同那些与其具有相同生活方式的人士的交流和交往,他们才得以积极投入到各种思想运动中去,并积极参与种种有可能形成公共意见的讨论。

  • 不可否认的是,这样一种有闲阶层将产生一大批讲究奢侈生活的人(bons vivants),其比例会远远大于学者和公务人员,而且这些讲究奢侈生活的人也会因其惊人的浪费而使公众感到震惊。但是,这种浪费在任何地方都属于自由价格(the price of freedom)的问题;

  • 富有者在娱乐中的浪费与大众在相似且同样”非必要的”娱乐中的浪费相比较,的确是微不足道的,然而后者的那种浪费却偏离了一些从伦理标准上来看极为重要的目的

  • 我们当今已相当流行的许多生活方式,应归功于那些将其毕生精力贡献于生活之艺术的探索者,而且当下已成为大众娱乐用品的许多玩具和体育用品,最早也是由花花公子发明的。

  • 生活之艺术或非物质性价值的发展,当能从那些不具物质生活忧虑的人的活动中得益最多。

  • 这些财富既非剥夺于其他人,亦非其他人不可享用的东西。它乃是先锋人士所开创的新的生活方式的最初标志。

  • 当某种政制(regiment)初获批准时,应当采取何种统治方式的问题可能在当时并未得到深切的考虑,人们的智慧及判断力所及的只是由何者来统治的问题;

  • 当某种政制(regiment)初获批准时,应当采取何种统治方式的问题可能在当时并未得到深切的考虑,人们的智慧及判断力所及的只是由何者来统治的问题;通过一段时间的实践经验以后,他们才发现此一政制在操作的各个方面都极为不便,以致于他们先前构设的用以救济社会弊端的政制,反而增加了必须加以整治的社会问题。于是他们认识到,如果众人的生活立基于一个人的意志,那么就会致使众人蒙受灾难。这种境况迫使他们开始制定法律;在这些法律的治理下,所有的人都可以预见到他们所应承担的义务,并且知道违反这些法律所要承担的处罚或刑罚。 Richard Hooker

  • 如果众人的生活立基于一个人的意志,那么就会致使众人蒙受灾难。这种境况迫使他们开始制定法律;在这些法律的治理下,所有的人都可以预见到他们所应承担的义务,并且知道违反这些法律所要承担的处罚或刑罚。 Richard Hooker

  • 所谓绝对的奴役,就是一个人根本无从确定所要做的事情;在这种境况中,今晚绝不知道明天早晨要做何事,亦即一个人须受制于一切对他下达的命令。 Henry Bracton

  • 当一个人被迫采取行动以服务于另一个人的意志,亦即实现他人的目的而不是自己的目的时,便构成强制。

  • 强制意味着我仍进行了选择,只是我的心智已被迫沦为了他人的工具,因为我所面临的种种替代性选择完全是由他人操纵的,以致于强制者想让我选择的行动,对于我来讲,乃是这些选择中痛苦最少的选择。

  • 强制是一种恶,它阻止了一个人充分运用他的思考能力,从而也阻止了他为社会做出他所可能做出的最大的贡献。

  • 在历史上,政治哲学家们讨论较多的乃是权力,而非强制,这是因为政治权力通常都意指强制的权力

  • 所恶者,恰恰不是权力本身–即实现一个人愿望的能力;真正的恶者只是强制的权力,亦即一个人通过施加损害的威胁而迫使其他人去实现其意志的权力。某个领导者为了实现某项伟大的事业所运用的权力,并无恶可言,因为在这项伟大的事业中,人们将出于他们自己的意志和为了他们自身的目的而自愿联合起来。人们正是通过这种自愿联合于某种统一领导下的方式,才得以极大地增强了他们所在集体的力量,当然,这也是文明社会的部分力量之所在

  • 扩展我们能力意义上的权力(power)并不腐败,腐败的乃是那种强迫我们的意志服从于其他人的意志的权力,亦即利用我们对抗我们自己的意志以实现其他人的目的的权力。

  • 当某种对我们极为重要的服务或资源为某人单独控制之时,才会使这个控制者获得真正的强制性权力

  • 即使我遇到的是一位垄断者,这种情况通常也不能被称作强制。例如,如果我极想让一位著名的艺术家为我作画,但这位艺术家因我所出的价钱低于他的要求而拒绝为我作画,那么因此说我受到了该艺术家的强制,显然是荒谬的

  • 如果某个垄断者是沙漠绿洲中一水泉的所有者,那么他就有可能实施真正的强制

  • 例如一个垄断者可能控制了一种人们完全依赖于其上的基本商品,而没有这种商品,人们就无法生存。

  • 对就业的完全垄断,一如一个彻底的社会主义国家中的情形(因为在那里,政府是唯一的雇主,是一切生产工具的所有者)那般,会使垄断者拥有无限的强制性权力。正如托洛斯基(LeonTrotsky)所指出的,”在一个国家为唯一雇主的国度,反抗意味着慢慢地饥饿至死。那个不工作不得食的旧原则,现已为一新的原则所替代,即不服从不得食”。

  • 。既然置我于困境的行动并非旨在使我做或不做某些特定的事情,既然使我受到损害的行动之意图并不在于使我去实现他人的目的,所以它对我的自由的影响也就无异于自然灾害对我的影响–一如一场大火或一次水灾摧毁了我的房子,或一次事故损害了我的健康。

  • 强制程度最高的极端例子有奴隶主对奴隶的支配或暴君对其臣民的支配,

  • 而服从强制者的意志。当然,对于那些仅仅因他人一皱眉一跺脚便会被”逼迫”做出他本来不会做的事情的软弱或胆小敏感的人,

  • 对于那些仅仅因他人一皱眉一跺脚便会被”逼迫”做出他本来不会做的事情的软弱或胆小敏感的人,我们可以可怜他们,然而我们在这里却并不准备讨论他们的问题;

  • 在某种程度上讲,所有人与人之间的密切关系,不论这些关系是因情爱、经济需要,还是因物理环境(例如在船上或在远征中)而形成的,都为强制提供了种种机会。

  • 一位脾气暴躁的丈夫、一位唠唠叨叨的妻子、一位歇斯底里的母亲,都可能使生活极不可忍受,除非其他家庭成员听任并服从他们的性子。

  • 任何试图进一步调整这类亲密关系的努力,显然会要求对人们的选择及行为施以极为广泛的限制,因此,这种做法只会产生更大的强制:既然人们有自由选择他们的伙伴和亲密朋友,那么从这种自愿交往中产生的强制就不是政府所能考虑的问题

  • 一如自由概念的情形那般,强制这一概念的外延也由于被不断扩大,而几乎丧失了任何价值。众所周知,自由由于被界定得太过宽泛,而竟然成了人们不可能达致的状态;与此相同,人们也可以通过把强制界定得极为宽泛,而使其变成一种无所不包且不可避免的现象。

  • 一如自由概念的情形那般,强制这一概念的外延也由于被不断扩大,而几乎丧失了任何价值。众所周知,自由由于被界定得太过宽泛,而竟然成了人们不可能达致的状态;与此相同,人们也可以通过把强制界定得极为宽泛,而使其变成一种无所不包且不可避免的现象。我们虽说不可能阻止一个人施加于另一个人的一切损害,甚或也不可能阻止我们在与其他人的亲密关系中所存在的一切温和的强制形式,但是,这绝不意味着我们不应当去努力阻止那些程度较重的强制形式,或者说我们不应当将自由界定为这种强制的不存在。

  • 由于强制是一个人对另一个人行动之基本依据(essential data)所实行的控制,所以人们只能够通过使个人确获某种私域(private sphere)的方式而防阻这种强制,因为只有在这种确获保障的私域中,他才能得到保护并抵御这种来自他者的强制

  • 只有通过威胁使用强制的方式,才能阻止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施以强制。

  • 而且还会成为司空见惯的现象。只有在一个已经试图以确定予以

  • 只有在一个已经试图以确定予以保障的私域的方式来阻止强制的社会中,诸如”专断的干涉”这样的概念才会具有明确的意义。

  • 如果关于何者应当被包括在个人私域中的问题可以由某个人或某些人的意志所确定,那么这实际上仅仅是将强制的权力转变成了那种意志而已,其实质依旧是强制。同样,试图一劳永逸地确定一个人私域的特定内容,也是极不可欲的。如果欲使人们最为充分地运用他们的知识、能力及预见力,那么可欲的做法便是:在决定何者将被包括在其确获保障的个人领域中的问题时,他们自己应当拥有某种发言权

  • 因此,对私有(private)财产权或分别(several)财产权的承认,是阻止或防止强制的基本条件

  • 对财产权的承认,显而易见,是界定那个能够保护我们免受强制的私域的首要措施;

  • “大凡反对私有财产权制度的人,根本就不懂得自由的首要要素为何”

  • 其他人的财产之所以能够被用来实现我们的目的,主要是因为契约的可实行性或可执行性(enforcibility)。由契约创建的整个权利网络(the whole network of rights),乃是我们确获保障领域的一个极为重要的部分,而且由于它在很大程度上也是我们构想计划和实施计划的基础,所以其重要性一如我们自己的财产。

  • 我们独立于那些我们需要其服务的人的意志,因为他们是为了他们自己的目的而服务于我们的,而且通常对于我们如何利用他们服务的问题也无甚兴趣。如果为我们提供服务的人,只在其赞成我们的目的的时候以及在其不是为了他们自身利益的时候才准备将其产品出售给我们,那么我们势必在很大程度上使他们屈从于我们的观点。

  • 我们或许还应当指出,对一确获保护的个人领域的承认,在自由的时代,通常已包括了隐私权及保密权,这即是说,一个人的住宅乃是他的堡垒(或指不可侵扰的退避所,castle),任何人都无权察看或干涉他在此堡垒内的活动。

  • 如果诈欺获得成功,被诈者也同样会成为他所不愿成为的工具,去实现其他人的目的,而与推进自己的目的无关。

  • 有人认为,在税收领域以外,我们应当将“防阻程度较重的强制”视作政府运用强制的唯一的正当理由;在我看来,这种观点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可欲的。

  • 私域是通过国家所强制实施的一般性规则加以界定的

  • 我们有可能因知道其他人的行动而感到快乐或痛苦,但这种快乐或痛苦决不应当被视作采用强制的一个合法理由。

  • 如果某种私人间的行动只会影响自愿的成年行动者,而不会影响任何其他人,那么仅仅是不喜欢这些人的所做所为,甚或知道这些人因其所做所为而侵损了他们自己,都不能成为使用强制的合法根据。

  • 文明的发展不断为人们了解和认识新的可能性提供着大量的机会,而这为我们主张自由提供了一个主要理由。如果仅仅因为其他人忌妒我们或者仅仅因为他们不喜欢任何触及其根深蒂固的思维习惯的东西,我们就应当被制止从事某些活动,那么这显然是对自由主张的根本歪曲。

  • 与那些专做恶事的人相比,那些决定使用强制性权力以消除道德罪恶的人,实则导致了更大的损害及灾难。

  • 约翰·斯图尔特·穆勒就对这种“道德强制”(moral coercion)进行了最为激烈的抨击

  • 除非我们能够确知我们排他地控制着一些物质财富,否则我们甚难实施一项连贯一致的行动计划;而且在我们并不控制这些财富的时候,我们若要与其他人合作,我们也有必要知道谁拥有这些财富。对财产权的承认,显而易见,是界定那个能够保护我们免受强制的私域的首要措施;

  • “每个个人的存在和活动,若要获致一安全且自由的领域,须确立某种看不见的界线(the invisible border line),然而此一界线的确立又须依凭某种规则,这种规则便是法律”。这是19世纪的一位大法学家所提出的基本的自由的法律观

  • 它就如同社会生活赖以为基础的语言、货币、或大多数习俗及惯例一样,几不可能是任何个人心智的发明所致。

  • 法律及命令都同样区别于对事实的陈述,从而属于同样的逻辑范畴

  • 理想形态的命令(the ideal type of comman),都无一例外地对应当采取的行动做出了规定,从而使命令所指向的那些人根本没有机会运用他们自己的知识或遵从他们自己的倾向。因此,根据这类命令所采取的行动,只服务于发布该命令的人的目的。然而从另一方面来看,理想形态的法律,却只提供额外的信息,供行动者在决策时加以考虑。

  • 一般性法律与具体命令间的最重要的区别就在于,指导一项特定行动的目标和知识,究竟是由权威者来把握,还是由该行动的实施者和权威者共同来把握。

  • 由不同的个人根据不同的情形(亦即根据他们的不同的知识)来填补这些一般性命令的具体细节,那么我们可以说,这种情况反而能够更好地服务于该头领的目的

  • 我们可以说,这些基本依据同行动者关于特定时空之情形的知识(knowledge of the particular circumstances of time and place)一起,构成了该行动者进行决策的基础。

  • 当我们说它们具有”工具性”时,我们乃意指个人在遵守这些法律的时候,实际上仍是在追求他自己的目的而非立法者的目的

  • 我们对这些规则的遵循,并不是服务于其他人的目的,而且严格来讲,同样也没有理由认为我们是受制于其他人的意志。

  • 在其住宅的屋顶上烧火,他的住宅就会被烧毁;他也知道:纵火烧毁邻居的住宅,他就会被捕入监;可见,这两种知识之间并没有什么差异

  • 法治下的自由观念(the conception of freedom under thelaw),乃是本书所关注的首要问题

  • 由于真正的法律不应当指涉任何特定者,所以它尤其不应当指向任何具体的个人或若干人。

  • 政府的一切强制行动都必须限于对一般且抽象的规则的实施

  • 进步社会的运动,迄今为止,始终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from Status to Contract)的运动”。身份的观念,亦即每个个人根据指定在社会中占据的地位的观念,实际上是指这样一种状况,在这种状况中,所适用的规则并不具有很高的一般性,而是指向特定的个人或群体,并赋予他们以特殊的权利和义务

  • 在大多数这样的情形中,有关规则甚至也没有必要指明该规则所适用的那类人:例如被强奸或怀孕;此时,有关规则就毋需明确指明该规则适用于女人,因为只有女人才能被强奸或怀孕。

  • 群体还是不属于该群体。例如,只要某种界分得到了该群体内外的大多数人的赞同,那么人们就有很充分的理由认为,这一界分将同时有益于该群体内外的人的

  • 只要某种界分得到了该群体内外的大多数人的赞同,那么人们就有很充分的理由认为,这一界分将同时有益于该群体内外的人的目的。然而,如果只是该群体中的人赞同这种界分,那么显而易见,它就是特权;而如果只是该群体外的人赞同这种界分,那么它就是歧视。当然,对一些人是特权者,对于其他人就始终是歧视。

  • 我们毋需否认,甚至一般性的、抽象的且平等适用于所有人的规则,也可能会对自由构成严苛的限制。但是,如果我们对这种状况进行认真的思考,我们便会发现这种状况是极为罕见的。这种状况之所以是极为罕见的,乃是因为我们有着一项重要的保障措施,即这些规则必须适用于那些制定规则的人和适用规则的人(这就是说,它们必须适用于被统治者,但同时也必须适用于政府),而且任何人都没有权力赋予例外。如果所有被禁止者或被限制者都毫无例外地适用于所有的人(除非这种例外源出于另一项一般性规则),

  • 我们还应当牢记的是,就人们的行动与他人的关系而言,自由的意义仅意指他们的行动只受一般性规则的限制。既然任何行动都不可能不影响到他人的确受保障的领域,故不论是言论、出版,还是宗教,都不可能是完全自由的,这就是说这些活动领域亦将受到一般性规则的限制。换言之,在所有上述领域中(一如下文所述,其中还将包括契约的领域),自由意味着,也只能意味着,我们的所作所为并不依赖于任何人或任何权威机构的批准,只能为同样平等适用于人人的抽象规则所限制。

  • 如果真的是法律使我们获得了自由,那么这里的法律只能是那种抽象且一般意义上的规则,或者是我们所指称的”实质意义上的法律”(law in the material meaning);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这种实质意义上的法律,乃是在法律规则的性质上而非在这些规则的渊源上与那种仅具形式意义的法律(law in the merely formal sense)相区别

  • 作为一种具体命令的”法律”,亦即那种仅因为它产生于立法当局就被称之为”法律”的命令,实际上是一种重要的压制性工具。将上述两种法律概念混为一谈,并将法治的信念丢失殆尽(法治在这里是指,人们在制定并实施那种实质意义上的法律的时候,并不是在强制推行他们的意志),实是致使自由衰微的主要原因之一;对于这样一种结果,我们可以说,法律理论和政治学说都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 那种与法律的权力(the power of laws)相区别的司法的权力(judicial power),是根本不存在的。法院只是法律的工具,毫无自己的意志可言

  • 如果”统治”(to rule)意味着使人服从他人的意志,那么在一个自由的社会中,政府就不具有这样的统治权力。公民之所以为公民,正是因为他不能在这种意义上被统治,被命令来命令去,而不论他在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而选择的工作中占据着什么位置,也不论依据法律他是否暂时是一个政府的官员。

  • “统治”仅意味着一般性规则的实施,亦即不考虑特定的情形且须平等适用于所有的人的一般性规则的实施。

  • 法律之所以要确使每个个人都拥有一个他能够决定自己行动的公知的领域,其目的乃在于使个人能够充分地运用他的知识,尤其是他关于特定时空下的情形的具体知识,而这些知识往往是他所独有的。

  • 个人根据共同的规则进行的合作,乃是基于知识的某种分工(a sort of division of knowledge),亦即个人自己的具体知识和法律提供的一般性知识之间的分工,前者是指合作者个人必须考虑他的特殊情形,后者则是指法律确使个人的行动符合于他们所在社会的某些一般的或恒久的特性。个人通过遵守规则而加以运用的包含在法律中的这些经验,讨论起来颇为困难,因为一般来讲,这种经验并不为他们所知,亦不为任何其他个人所知。

  • 所有较为发达的法律秩序的主要特征,都极其相同,可以说只是对大卫?休谟(David Hume)所谓的”三项基本的自然法”所做的详尽阐释,这三项基本的自然法在休谟那里是指”财物占有的稳定(that of the stability of possession),根据同意的转让(of transference by consent),允诺的践履(of the performance of promises)“。

  • 立法者之所以将其职能仅限于制定一般性规则而非下达具体命令,其原因乃是立法者对这些规则将被适用的特殊情形存在着必然的无知

  • 它们只可能在它们所适用的大多数情形中具有助益,而且事实上,它们乃是人类所习得的用以对付其所具有的必然的无知的诸多手段之一

  • 我们必须从整体上对规则进行证明,而不能以其在每一次适用中的功效为准。

  • 一个具体的目的,亦即欲求达致的一个具体结果,绝不可能成为一项法律。

  • 自由之敌历来将其论辩立基于这样一种观点,即人类事务中的秩序乃是以一些人应当颁发命令,另一些人应当服从命令为必要条件。大多数反对以一般性法律为基础的自由秩序的观点,之所以是错误的,乃是因为它们未能认识到这样一个事实,即人类活动的有效合作,并不需要某个有权下达命令的人进行刻意的组织。经济学理论诸多成就中的一项成就,便是解释了市场是以什么样的方式促成个人自生自发的活动彼此相适应。

  • 这样一种与环境相调适的秩序,显然不可能通过集中指挥的方式得到建构,因为关于这种环境的知识乃是由众多的个人分散掌握的。这种秩序只能产生于作为社会要素的个人间的相互调适以及他们对那些直接作用于他们的事件的回应的过程之中。

  • 立法者的任务并不是建立某种特定的秩序,而只是创造一些条件,在这些条件下,一个有序的安排得以自生自发地型构起来并得以不断地重构

  • 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暴;而这种自由在不存在法律的地方是不可能存在的

  • 当时所盛行的关于法律和秩序的性质及渊源的一般性的观念,阻止了人们以现代的方式提出自由的问题

  • 从17世纪英国人的斗争中产生出来的有限政府(limited government)的观念,则是一种新的发展

  • 我们于政制层面所享有的自由,亦扩展到了我们的日常生活层面,因此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彼此不能以忌妒的方式去监视对方,也不要对邻里据其意愿而做的事情表示愤怒”;而在远征西西里最具危险的时刻,雅典军队的将军则提醒其士兵说,最为重要的是,他们是在为这样一个国家而战:在这个国家中,他们享有着”根据他们自己的意愿进行生活的毫无拘束的裁量权”。

  • isonomia(“伊索诺米”)。英国人在16世纪末从意大利直接引入了该术语,意指”法律平等适用于各种人等”;

  • 在这个概念最初被提出来的时候,它所描述的乃是梭仑(Solon)于此前在雅典所创建的那种状态,当时,他确立了”平等适用于贵族与平民的法律”(equal laws for the noble and the base),从而”不是根据公共政策进行管制,而是提供某种确定性,即根据众所周知的规则以法律的手段进行治理”。

  • Thucydides毫不犹豫地用”isonomic寡头政治”来指称民主,而柏拉图甚至刻意用isonomy来对照民主,而不是用它来证明民主的正当性。到了公元4世纪末期,居然产生了这样一种必要性,即必须强调”在民主制度中,法律应当成为主宰者”

  • 到了公元4世纪末期,居然产生了这样一种必要性,即必须强调”在民

  • 他在《政治学》(Politics)一书中强调指出,”较之公民的统治,法律统治更为确当”,拥有最高权力的人”

  • “当政制并不操握在法律之手时,就不可能存在什么自由状态,因为法律应当高于一切”

  • 如果将所有的权力都集中于人们的表决,那么严格说来,它就不可能是一种民主制,因为由这些表决而产生的律令,就其所涉范围而言,不可能具有一般性”。

  • “极为重要的是,制定良好的法律本身就应当尽其所能地界定各种问题,并且尽可能地少留未决问题让法官去解决;(因为)立法者的决定并不具有特殊性,而具有前涉性和一般性,因此司法机构成员和陪审人员的职责就是依法裁定提交给他们审理的具体案件”

  • “不能授予私人以特权或颁布偏利于某些私人的法规,而侵损其他人,因为这与适用于所有公民的法律背道而驰;这种适用于所有公民的法律,任何个人,不论其地位如何,都有权运用之”。

  • 西赛罗的论著的确成了现代自由主义的主要权威典籍,而且我们当下大多数最具效力的关于法治下的自由的论述也都得益于他

  • 一般性规则或法律学说(leges legum)应当支配立法的观念,为了自由我们必须服从法律的观念,以及法官应当只是法律据以说话的代言者的观念

  • 法的古典时代,人们已经充分认识到法律与自由之间并不存在冲突,而且自由还依赖于法律的某些特性,如法律的一般性和确定性,以及它对权力机构自由裁量权所施加的限制。

  • 此一古典时代亦是一经济完全自由的时代,罗马之昌盛和强大在很大程度上亦得益于此。然而,自公元2世纪始,国家社会主义(state socialism)在那里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在这一发展过程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创设的自由,因对另一种平等的日益强烈要求而逐渐被摧毁。

  • 这个专制帝国不只宣布了均平的原则(the principle of equity),而且也主张帝国意志的权威性不为法律屏障所约束。查士丁尼与他的博学的教授们一起完成了这一发展进程

  • 查理一世在当年甚至还试图将煤矿行业国有化,而且他只是在被告之这项措施将导致造反以后才放弃了这一企图。

  • 一家法院在一著名的”垄断案”(Case of Monopolies)中曾经规定,特许生产任何产品的排他性权利(exclusive rights)乃是”对普通法及臣民自由的侵犯”;

  • 当时的英国人要比现在的英国人更加懂得,对生产的控制永远意味着制造特权:即所谓”允许彼得做不容许保罗做的事”(Peteris given permission to do what Paul is not allowed to do)。

  • 适用于他们生命、土地、身体或财物的惩罚,不能超过本国的普通法所规定者,亦不能超过其通过议会而共同同意颁布的法规所规定者

  • 在当时,人们最经常强调的论点乃是:既已存在的法律如果没有规定,就不能进行惩罚;一切法规只具有前涉力(prospective operation),而不具有溯及既往之力(retrospective operation);

  • “法律即王”(Lex,Rex)

  • 然而他所关注的事实问题却是权力–不论是谁在实施这样的权力–如何才能够避免堕落成专断性的权力

  • 处在政府统治之下的人们的自由,即是他们须有长期有效的规则作为生活的准绳可以依循,这种规则为该社会一切成员所共同遵守,并为此社会所建立的立法机构所制定。在规则未加规定的情形下,人们在一切事情上都有按照自己意志行事的自由,而不受他人的反复无常的、不确定的和专断的意志的支配

  • 洛克主要的关注点在于如何限制”那些拥有司法权力(executive power)的人的自由裁量权

  • 人们”之所以选择并授权一立法机构”的目的,”乃在于它可以制定法律、确定规则,以保障和捍卫所有社会成员的财产权,以限制并缓和该社会的任何成员或任何机构的权力及支配权”。

  •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惩罚”(nullapoena sine lege)

  • 法院只关注一般性原则,而不关注政府之特殊目的

  • 此类观念得以传播至公众,主要是通过历史学家对事件的解释,而较少是通过政治哲学家和法学家的系统阐述予以实现的。

  • 议会发现,严格遵循法律的原则虽会导致某些不便,但因捍卫此一原则所获禆益足以超过那些微小的不便;据此,英国人应当永远感激他们的先辈,牢记他们的成就,因为是他们历经无数次的抗争最终至少确立起了这一崇高的原则

  • 他将法律界定为”一种规则,它既不是一种由上级发布的即时且暂时的命令,也不是一种针对某个特定的人所发布的即时且暂时的命令;它是一种具有恒久性。一致性和普遍性的规则”

  • 法律应当由一部分人制定,并由另一部分人实施;换言之,立法与司法的性质必须加以严格的区分。当此类职责集于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构时,他或它就往往会因为询私情而制定出规定特定情形的特定的法律,旨在实现一己的目的;

  • 如果法律将要影响的当事人和利益群体先就为立法者所知,那么立法者就必然会倾向于一方或另一方;如果不仅没有既定的规则来调整立法者的决定,而且也没有超乎于其上的力量去控制立法者的程序,那么立法者的偏向就将严重侵损公共正义的完整性(the integrity of public justice)。而这种境况必将导致如下结果:这样一种政体下的臣民就会生活于没有恒定之法的境况之中,这即是说,生活于没有任何众所周知的先已确立的司法规则的境况之中;或者说,这些臣民即使生活于有法律的境况之中,这些法律也是为特定的人而制定的,其间充满了矛盾和这些法律所赖以产生的种种不公正的动机。

  • 即任何权力都不应当是专断的以及一切权力都应当为更高级的法律(higher law)所限制

  • 美国人特别幸运,其他民族似乎都不及他们,因为在他们的领袖人士当中有不少是深刻的政治哲学家。

  • 在政治科学领域中,美国处在第一流的地位。在这方面,有六位美国人被认为可与最为优秀的欧洲人相伯仲,这些欧洲人包括斯密、Turgot、穆勒及洪堡(Humboldt)”

  • 一部”确定的宪法”(a fixed constitution)乃是任何自由政府的必要基础,而且这样一部宪法还意味着有限政府(limited government)

  • 但是,他们绝不可能认为,那种仅规定某人或某机构所说者将成为法律的文献就是”宪法”。

  • 自由意味着政府只应当有权采取为法律所明确规定的行动,从而任何人都不得拥有专断性权力。

  • 对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产生深刻影响的宪法模式,则是美国的联邦宪法

  • 正是追求即时性目的的人,易于–或者说,由于他们智识的局限性,因而事实上必定会–违反那些他们本希望看到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由于我们心智能力的局限,所以我们所追求的即时性目的会始终笼罩着我们的视线,并趋向于使我们为了这些即时性目的而牺牲长远的利益。

  • 须认识到人们的能力一般不足以明辨和把握某一特定措施所具有的一切可能的效果,以及人们若要将他们的个别决定融入一连贯一致的整体之中,那么他们就只有依赖于一般性的概括或原则,而别无他法。

  • 人们之所以同意服从即时多数对特定问题的意见,是以下述认识为基础的,即这一即时多数将服从一个代表性更为广泛的机构先已确定的更具一般性的原则

  • 对已获证明的各项原则的依赖要优于对特定的解决方案的依赖

  • 宪政(constitutionalism)意味着一切权力都立基于下述认识,即必须根据为人们所共同接受的原则行使权力,被授予权力的人士须经由选举产生,然而选举他们的理由乃是人们认为他们极可能做正确的事情,而不是为了使他们的所做所为成为”应当正确”的事情。归根结蒂,宪政立基于这样一种认识,即权力从终极上看终究不是一种物理事实(a physical fact),而是一种使人们服从的观念状态(a state of opinion)。

  • 由于这些掌握权力的人接受了一般性的原则,所以他们在处理特定问题时就会有所顾忌,甚至感到束手束脚,这种现象是不可避免的。

  • 一个自由的社会当然需要有限制政府权力的持久性手段,而不论即时的特定目标为何。新兴的美国所确立的《联邦宪法》,绝对不只是一种对权力渊源的规定,而且还是一部保障自由的宪法(a constitution of liberty),亦即一部能够保护个人以反对一切专断性强制的宪法。

  • 仅在书面上规定宪法,而不同时提供明文规定的机构对之加以实施,这无异于纸上谈兵,从而对现状的变革亦显然于事无补。

  • 这种唯理主义精神即是一种追求审慎思考的建构和实用主义的发展过程(pragmatic procedure)的欲图,它更接近于我们所谓的”法国传统”,而非”英国传统”

  • 正是麦迪逊(Madison)“提出了这样一种观念,即对私人权利提供充分保障的问题以及给美国中央政府提供足够权力的问题,最终乃是同一个问题,因为一个强大的美国中央政府能够成为一种对抗各州立法机构所具有的膨胀特权的平衡力量”

  • 在不同的权力机构中进行分权,之所以始终能够减少其间任一机构所能行使的权力,其原因并不是人人都能够理解的。首先,彼此分立的权力机构会通过彼此的忌妒而阻止对方僭越自己的权力;其次,更为重要的乃是这样一个事实,即实施某些类型的强制,需要对不同的权力予以共同的和协调一致的使用,或者要求对若干种手段加以共同的和协调一致的运用,因此,如果这些手段操握在彼此分立的机构的手里而得不到协调运用,那么任何机构都根本不可能实施上述类型的强制。

  • 既然政府无权处理那些事务,那么为何还要宣布不得处理它们呢?例如,既然未授权政府对出版自由设定各种限制,那么为什么还要声明出版自由不应当受到限制呢?

  • 本宪法对一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对人民所保有的其他权利的否定或蔑视

  • “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并不是美国人的发明,而是一种如宪法性法律本身一样历史悠久的安排

  • 法律违宪(unconstitutional)

  • 一般性法律的观念;所谓一般性法律,即是指那些根据深思熟虑而制定的,不受任何情绪影响的,而且也不知道它们将适用于何人的法律

  • 如果要求最高法院去迎合那些因政治上的缘故而引发的一时高涨的情绪,那么最高法院最终必定会受制于一时的舆论压力,而这种舆论很可能会融入当时的暴民情绪,并与一较为冷静的长远的考虑相违背……在处理与人权相关的自由政府这类大问题时,人们可能只有在最高法院的判决中,而不可能在伟大的政治家的著述和实践中,发现关于自由政府的精深且恒久的哲学”

  • 根据一般性原则而对政府追求即时性目的加以限制的惯例,在某种程度上讲,乃是对背离原则的情形的一种预防措施。

  • 剥离掉一切表层以后,自由主义就是宪政,亦即’法治的政府而非人治的政府’”

  • 如果一种并不明确的一般性幸福须由最高权力来判断并成为其目的,那么对于这种最高权力又当如何施以明确的限制呢?人们是否应当视君王及皇亲国戚为人民的家长,而不论他们可能变成暴君这样的危险有多大? G.H.von Berg

  • 欧洲大陆的自由主义者所面对的这一新的因素,就是由君主专制制度建构起来的强有力的中央集权式的行政机构(powerful centralized administrative machinery),亦即后来成为人民的主要统治者的一大批职业行政人员

  • 孟德斯鸠(Montesquieu)–将法治确认为自由的实质;甚至连卢梭(Rousseau)这样的学者也认为(尽管他的思想日后成了一个与此完全不同并与之相反对的传统的主要渊源)

  • 他所提出的那个使人既恨又喜的概念”公意”(或译”一般意志”,general will),也促使他对法治观念做出了重要的阐述。法律之所以是一般的,不只是在它是所有人的意志的意义上讲的,而且也是在法律目的上讲的:”当我说法律的目的永远是一般的时候,我的意思是指,法律所考虑的永远只是全体的臣民及抽象的行为,而绝不考虑个别的人或某一特定的行为。例如,一项法律完全可以规定有各种特权,但是它却绝不能指名道姓地将这些特权赋予某些人;法律可以将公民划分为若干等级,甚至可以规定进入各等级的种种资格,但是它却绝不能指名道姓这个人或那个人可以进入某个等级;法律也完全可以确立一种以世袭继承为基础的王朝政制(a royal government with a hereditary succession),但是它却绝不能选定国王或指定一王室家族;一言以蔽之,任何与特定个人相关的事务,都不属于立法权力的范围”。

  • 任何暴力革命都不可能增进对法律的尊重

  • 既然所有的权力最终已被置于人民之手,故一切用来制止滥用这种权力的保障措施,也就变得不再必要了

  • 事实很快就证明:经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elected representatives of the people),热情期望的乃是行政机构能够彻底地服务于他们的目标,而不太关注应当如何保护个人以对抗行政机构的权力的问题

  •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基本原则就因现代社会主义先驱者所提出的种种新的要求而受到了威胁,这是因为他们要求以事实上的平等(an egalite de fait)取代只是法律上的那种平等(a mereegaliie de droit)。

  • 继法国大革命以后而产生的拿破仑政权,必然更加关注如何增进行政机构的权力和效率的问题

  • 德国论者在阐释那个趋向于法治国(Rechtsstaat)的运动时,通常都将康德的理论视作其渊源

  • 他所提出的极为著名的”绝对命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s)(亦即这样一种规则:人应当永远”只依照一个可以同时被认为是普遍法则的准则行事”

  • 一如法治那样,”绝对命令”只提供了一个准则,特殊规则必须与该准则相符合方能被视为公正。

  • 把国家所有的强制行动都限定在执行或实施先已颁布的一般性法律方面,而且还宣称实施法律为国家唯一的合法职能。

  •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nullum crimen,nulla poena sine lege)

  • 法治国这一理论概念在19世纪早期得到了系统的发展,并且与宪政理想一起成了新自由主义运动的主要目标。

  • 它较少受制于那种认为所有的问题都会因民主的实现而自动解决的幻想

  • 警察国家(police state)

  • 是谁在捍卫公法并保护以个人主义原则为基础的基本权利呢?不是任何其他人,而是那个力图扩展其活动领域的行政部门,尽管那些根本大法的原初目的是要对它们进行抵制

  • 在19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正当行政法院体系在德意志诸邦国完成了最后建构(在法国亦然)的时候,趋向于国家社会主义和福利国家的新运动也开始聚集起了其自身的力量

  • 在今天,专职行政人员的权力已成为个人自由的主要威胁,所以德国人提出的旨在制约行政人员的种种制度便值得我们做更为详尽的探究

  • 法治是这样一种原则,它关注法律应当是什么:亦即关注具体法律所应当拥有的一般属性。我们之所以认为这一原则非常重要,乃是因为在今天,人们时常把政府的一切行动只须具有形式合法性(legality)的要求误作为法治。

  • 如果一项法律赋予政府以按其意志行事的无限权力,那么在这个意义上讲,政府的所有行动在形式上就都是合法的,但是这一定不是法治原则下的合法。因此,法治的含义也不止于宪政,因为它还要求所有的法律符合一定的原则。

  • 但是,最高立法者(the ultimate legislator)绝不可能用法律来限制他自己的权力,这是因为他随时可以废除他自己制定的法律。法治(the rule of law)因此不是一种关注法律是什么的规则(a rule of the law),而是一种关注法律应当是什么的规则,亦即一种”元法律原则”(a meta-legal doctrine,

  •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法治只在立法者认为受其约束的时候才是有效的。

  • 在法治理想缺失的境况中,社会将很快堕入专断暴政的状态

  • 政府所能运用的主要的强制性手段乃是惩罚。根据法治,政府只能当个人违反某一业已颁布的一般性规则时,才能侵入他原受保护的私人领域,以作为对他的惩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惩罚”的原则,因此是法治理想的最为重要的结果

  • 如果这个”法”只规定不论谁违背了某个官员的命令,他就将受到特定方式的惩罚,那么”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惩罚”的原则就显然不能令人满意然而找们必须承认,纵使在最为自由的国度,法律也常常会规定 这类强制性的惩罚行动。

  • 法治的理想以人们对法之含义有着一种明确的界说为前提,而且并非立法机构所颁布的每一项法规都是此一意义上的法

  • 绝大部分这类所谓的”法律”,毋宁是国家对其官员所发布的指令,其关注的主要问题是他们领导政府机关的方式以及他们所可以运用的手段。

  • 区别一个自由的社会与一个不自由的社会的判准乃是,在自由的社会中,每个个人都拥有一个明确区别于公共领域(public sphere)的确获承认的私域,而且在此一私域中,个人不能被政府或他人差来差去,而只能被期望服从那些平等适用于所有人的规则。在过去,自由者可以夸耀他说,只要他们处在众所周知的法律范围内,他们的行动就可以不需要征求任何他人的许可或服从任何他人的命令。然而当下的我们是否还能够做这样的宣称,已属疑问。

  • 这些规则在本质上乃是长期性的措施,指涉的也是未知的情形,而不指涉任何特定的人、地点和物。这种法律的效力必须是前涉性的(prospective),而绝不能是溯及既往的

  • 法律的确定性(the certainty of the law),对于一自由社会得以有效且顺利地运行来讲,具有不可估量的重要意义。就西方的繁荣而言,可能没有任何一个因素比西方普行的法律的相对稳定性所做出的贡献更大。

  • 真正的法律的第三个要件乃是平等(equality)。

  • 何种类分是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相符合的标准。

  •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想,乃旨在平等地改善不确定的任何人的机会,它与那种以人们可预见的方式致使特定的人受损或获益的做法都是极不相容的。

  • 我们除了一般性及平等性以外是否还拥有其他的正义形式标准

  • 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有并不考虑任何政府即时性目的的独立法官在

  • 法官的任务在于从整个有效的法律规则体系的精神中,发现其间所蕴含的各种意

  • 尽管法官承担着解释规则的任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官拥有那种遵循自己意志去追求特定且具体目标的权力意义上的自由裁量权

  • 人们有可能对一项特定的法律解释发生争议,有时甚至不可能达致一个具有充分说服力的结论,但是,这并不能改变下述事实,即这种争议的解决必须诉诸于规则,而绝不能凭据意志之专断。

  • 然而科层组织较之商业活动,应当在更大的程度上受制于规则,这也很可能是必要的,因为行政机构并不具有商务活动通过利润而确立的那种效率标准。

  • 在法治之下,私人公民及其财产并不是政府行政的对象,

  • 只是在行政干涉公民私域的时候,自由裁量权的问题才与我们的讨论相关。法治原则实际上意味着,行政机构在这方面不得享有任何自由裁量权。

  • 政府所拥有的专门知识、政府的即时性目的以及政府赋予不同的具体目标的特定价值(包括对不同的人所抱有的不同看法),都不得影响其决定。

  • 读者如果想要理解自由在现代世界如何得以维续的问题,就还必须考虑法律上的一个颇为微妙的方面,因为它所具有的至关重要的意义常常为人们所不理解

  • 在行政行动干涉个人私域的所有情形中,法院必须有权决定某一特定行动是否属于越权行动,而且还必须有权决定该项行政决定的实质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的要求。

  • 私人公民及其财产,在这个意义上讲,不应当成为由政府支配的手段;这一点乃是法治的实质意义之所在

  • 政府所采取的每一特定的强制行动的正当性,就必须源出于这样一种一般性规则。为了确保做到这一点,就有必要建立一个专门的机构:这个机构只关注规则的问题而不考虑政府的任何即时性目标,

  • 当政策意指政府对具体的且因时变化的目标的追求时,它便与立法构成了鲜明的区别

  • 政府的任务就在于调动和配置其所掌管的资源,以服务于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政府提供给公民的一切服务,从国防到道路维护,从环境卫生保障到维持社区的治安,都属于这类任务。为了使政府更好地履行这些任务,人们赋予了政府以一定的手段并允许它雇佣由它自己支付工资的公务人员;

  • 职业行政人员关注这类任务的取向,不可避免地会促使他们将其所能得到的一切资源或手段都用来服务于他们所追求的公共目标。在很大程度上讲,正是由于法治保护私人公民以对抗行政机构侵入私域这种日益发展的取向,所以法治才在当下具有了如此重要的意义

  • 在自由的统治下,一切未被一般性法律所明确限制的行动,均属于个人的自由领域

  • 在当下,我们必须特别注意这样一个问题,即由于技术的发展不断对个人自由制造着新的潜在威胁,所以人们绝不应当视任何保护权利的法案业已穷尽了一切权利。在这个收音机和电视机的时代,自由获致信息的问题,已不再是出版自由的问题了。在这个药物或心理技术已能被用来控制人的行动的时代,自由支配自己身体的问题,也已不再是提供保护以抵制对人的肉体施以物理控制的问题了。当旅游者因其国家不同意向他们签发护照而无法出国旅游时,行动自由或迁徙自由(freedom of movement )的问题也都获得了新的意义。

  • 当我们认识到我们还只是刚刚跨入这样一个时代(即用技术控制心智的可能性迅速增大而且那些初看上去对个人人身并无害处的支配力量将为政府控制的时代)

  • 当权力机关为了自己的目的,能够通过在我们的饮用水中掺入一定的药物或通过其他与之类似的方法,来鼓舞或压抑、刺激或固化全体民众的思想的时候,这样的日子亦就不会太遥远了

  • 能够抵抗这种现象的唯一保障,就是公共舆论明确意识到这类危险的存在并对之保有高度的警省

  • 当(但也仅仅是当)长期维续自由已成为问题的时候,比如说战争时期。关于政府在这类情形中运用这种非常时期的权力(emergency powers)的必要性(以及防止这些权力被滥用的必要性),人们已经达成了广泛一致的意见。

  • 绝不能使那些受这些行动影响的个人因他们所具有的合法期望受挫而遭到伤害,而应当对他们因这种行动所蒙受的损失给予充分的补偿:

  • “无正当补偿便不能剥夺”(no expropriation without just compensation)

  • 主张对损失进行完全补偿的主要目的,乃在于对这类侵犯私域的行动施以制约,并提供一种手段,以使人们能够确定某个特定目的是否已重要到了足可以证明为实现这个目的而对社会正常运行赖以为基础的原则进行破例为正当

  • 专职行政人员明显倾向于高估即时性特定目的的重要性,所以采取下述做法就极为可欲,即私有财产的所有者应当始终被假定为是无辜的(the benefit of the doubt),而且对侵害的补偿应当被确定得尽可能的高,以堵塞滥用剥夺权力之门

  • 司法程式所旨在确保的乃是法院必须根据规则而不能根据特定目的或价值的相对可欲性来进行判决。

  • 那种认为遵循司法程序的外部形式就足以维续法治的观念,实是对法治维续的最大威胁。

  • 在缺乏司法审判之基本条件的地方,却用司法形式作为装饰,或者赋予法官以权力去审判那些并不能够通过适用规则加以审判的问题,根本不可能有助益于维续法治观念和司法程序信念,相反,只能摧毁人们对它们的尊重,甚至在应当尊重它们的场合亦无例外。

  • 古典学派主张经济事务的自由,所依据的乃是这样一个基本的假定,即与所有其他领域中的政策一样,经济领域中的政策也应当由法治支配

  • 经济活动的自由,原本意指法治下的自由,而不是说完全不要政府的行动。古典学派在原则上反对的政府“干涉”或“干预”(interference or intervention),因此仅指那种对一般性法律规则所旨在保护的私域的侵犯。

  • 动辄诉诸不干涉原则,往往也会导致下述结果,即从根本上混淆那些符合自由制度的措施与那些不符合自由制度的措施之间的差异。

  • 一个功效显著的市场经济,乃是以国家采取某些行动为前提的;有一些政府行动对于增进市场经济的作用而言,极有助益;而且市场经济还能容受更多的政府行动,只要它们是那类符合有效市场的行动。

  • 本章的目的便在于指出,法治为我们区别那些符合自由制度的措施与那些并不符合自由制度的措施提供了一个评断标准

  • 欲使自由经济得到令人满意的运行,遵循法治乃是一个必要的条件,却不是一个充分的条件。

  • 一个自由的社会不仅要求政府拥有对强制的垄断(the monopoly of coercion),而且还要求政府只拥有对强制的垄断,从而在所有其他方面,政府的行动应与任何其他人的行动处于平等的地位。

  • 并支持(而非组织)某种类型的教育,

  • 所有上述的政府活动都属于政府为个人决策提供一有助益的框架的努力,这些活动为个人提供了能用之于实现他们自己的目的的手段。

  • “市政工程”( public works )的那类活动,“尽管这类服务对于一个大型社会具有极高程度的禆益,但它们却具有这样一种特性,即其利润根本不够补足提供这类服务的个人或少数个人的开支”

  • 商业界或企业界不相信国有企业(state enterprise),是颇有根据的。

  • 只要政府使用它所拥有的任何一种强制性权力,尤其是其征税的权力,以援助国有企业,那么它就始终能够将国有企业的地位转换成一种实际的垄断地位。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发生,我们就有必要遵循这样一项原则,即政府在任何领域给予国有企业的特殊便利(包括补贴),也应当同样给予那些与其竞争的私营企业。

  • 我们在这里所要反对的并非国有企业本身,而是国家垄断。

  • 它们通常还会提高生产成本,或者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会降低总的生产力。但是,在充分考虑了这种规定对成本的影响以后,依旧认为值得承担高成本以实现某个特定目的,那么对于这个问题也就没有必要进行更为详尽的讨论了。

  • 自由制度之所以必须彻底否弃这类价格管制和数量控制的措施,并不是因为这些措施所干涉的经济利益比其他的利益更重要,而是因为这类控制措施不能根据一般性规则加以实施

  • 主张自由制度的理由,并不在于任何制度在强制为一般性规则所限定的场合下都能够令人满意地运行,而是认为在自由制度下,一般性规则能获致一种使自由制度有效运行的形式

  • 任何一个现代国家都不会力图保护或保障实施所有的契约,如果有国家这么做,那也显然是不可欲的。为达到犯罪目的的契约或不道德的契约、赌博契约、限制交易的契约、对一个人的劳务做永远限制的契约,甚或进行某些特殊表演的契约,显然不会得到国家的保护或保障实施。

  • 传统的自由放任原则(formulae of laissez faire)或不干涉原则,并没有为我们区别自由制度所许可的政府行动与不许可的政府行动提供一适当的标准。

  • 所谓“统制经济”,乃是指这样一种政策,它决定应当运用哪些特定手段来实现何种特定目的。

  • 如果政府可以决定特定的人应当处于何种地位,那么它也就必定能够决定个人努力的方向。人们当然可以提出下述问题:如果政府平等地对待不同的人,那么为什么其结果却是不平等的呢?或者,如果政府允许人们按其意

  • 分配正义要求由一个权力集中的政府机构来配置所有的资源;它还要求人们被告之应当干什么以及应当去追求什么目的。在分配正义被视为目的的地方,关于不同的个人必须干什么的决定,并不能从一般性的规则中推知,而只能根据计划当局的特定目的和特殊知识方能做出。

  • 那些追求分配正义的人,将在实践中发现其每一步骤都会受到法治的限制;而且从他们的目标的性质来看,他们也必定倾向于采取歧视性的行动和自由裁量的行动。然而,由于他们通常都未意识到他们的目标与法治在原则上极难相容,所以他们一般都会在个别情形中侵损或无视那种他们通常会希望能成为普遍适用的原则

  • 指令性经济(the command economy)

  • 在法治所确定的范围内,人们现在所认为的那种分配正义,则是绝不可能实现的

  • 我们将首先对晚近数十年中的一些智识运动进行检视,这些运动不仅严重侵损了法治,而且在贬损法治理想的同时还严重削弱了对专制政府复兴的抵御力。

  • 人们一旦假设,绝对权力因出于民意便会同宪法规定的自由(constitutional freedom)一般合法,那么这种观点就会……遮天蔽日,使残暴横行于天下。 阿克顿勋爵(Lord Acton)

  • 有如社会主义理论一般,摧毁法治的各种法律理论也源出于德国,并从那儿传播到世界其他各国。

  • 那种关于政府不仅应当推行“形式正义”(formal justice)而且还应当实施“实质正义”(substantive justice,即“分配正义”或“社会正义”)的要求,自法国大革命始就不断为人们所主张

  • 1890年,一位主要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家曾以这样的方式表达了那种在此后日渐成为占支配地位的学说,“通过完全平等的方式对待所有的公民,而不论其个人品质和经济地位为何,并且通过允许他们之间展开无限制的竞争的方式,导致了这样一种结果,即商品的生产也得到了无限的增长;但是,贫困的弱者仅能得到此一产出中的一小部分。因此,新的经济立法和社会立法都应当力图保护弱者以对抗强者,并确使他们也能在一定的程度上获得良好生活所必须的财富。这是因为在今天,人们已经认识到,最大的非正义莫过于对事实上不平等的现象做平等的对待”

  • 法国著名作家阿纳道勒·佛朗斯(Anatole France)也曾讽刺过“崇高的法律平等:这种法律赋予富者和贫者以平等待遇,竟然一视同仁地禁止他们栖宿于桥梁之下、沿街乞讨并偷窃面包”。此一名言曾被那些善意但却不动脑筋的人无数次地引证,然而他们却并不知道他们正在摧毁着无偏无倚的正义之基础。

  • 这些政治观点所获得的强势地位,亦得到了那些虽产生于19世纪初叶但却在当时才影响日隆的各种理论观点的极大支持;尽管这些理论观点在诸多方面都存在着极大的分歧,但它们却有一相同的方面,即它们都不赞成用法律规则去限制政府的权力,并欲求给予政府的组织化力量(organized forces)以更大的权力,刻意根据某种社会正义的理想去型构社会关系。

  • “历史主义”乃是这样一种学派,它主张对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加以认识,并宣称能够从此洞见中推演出何种制度更适宜于现状的知识。

  • 凯尔森不仅竭力混淆具有抽象且一般性规则那种实质意义上的真正的法律(true laws)与仅具形式意义的法律(包括立法机构制定的所有的法规)之间的根本区别,而且还通过将这些法律和权力机构所颁布的各种命令都笼而统之地置于“规范”(norm)这个含混的术语之中,从而使命令(亦不论这些命令的内容为何)与法律无从区分

  • 这种思想状况为实现一种无限的专制政制所提供的种种可能性

  • 在1930年,一位德国的法律学者在其对“实现社会主义国家(与法治国相对)的努力所导致的种种结果”的详尽研究中指出,“这些理论上的发展已然扫清了否弃法治国的所有防御屏障,并打开了通向法西斯主义和布尔什维主义的国家意志的胜利大门”。

  • 在希特勒统治的德国和法西斯统治的意大利,也包括在俄国,人们渐渐认定,法治之下国家“无自由”,亦即国家是“法律的囚徒”,而且他们还认定,国家若要“正当”行事,就必须从抽象规则的枷锁中解放出来。一个“自由的”国家,就是要能够据其意志去对待其臣民。

  • 人身自由与法治间的不可分割性(inseparability),在推进现代专制主义最盛的国家中,因对法治的根本否定(甚至因在理论上对法治的否定)而得到了最为明确的彰显。

  • 苏联最高法院院长在一本官方出版的私法手册中解释说,“共产主义并不意味着社会主义的法律的胜利,而是意指社会主义对任何法律的胜利,因为伴随着具有敌对利益的阶级被消灭,法律亦将彻底消亡”。

  • 自由主义者的喉舌《经济学人》(The Economist)

  • “那种古老而破旧的摇摇晃晃的两轮马车

  • 答案是肯定的;多数总是正确的,因为如果多数选举他掌权,法治就在运行之中。多数可能是不明智的,也有可能是捣蛋的,但法治亦存。因为在一民主制度中,所谓正确,乃是由多数决定的”。在这里,我们见到了我们这个时代最为荒谬且最混淆视听的观点,然而令人惊奇的是,这种观点居然是以一种最坚定的口吻表达出来的。

  • 由于美国的公共行政运动以政府效率为口号,所以它设计了非常精巧的手段去获得商业界或企业界人士的支持,企图实现那些经过包装但实质上未变的社会主义目的

  • 正是他们竭尽全力,才使下述观念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即“为自由而自由(liberty for liberty’sake),显然是一毫无意义的观念,因为所谓自由,一定是做某事和享有某物的自由。如果有更多的人购买汽车和去渡假,那么也就意味着有更多的自由”。

  • 杰斐逊总统指出,“自由政府乃是建立在慎防或忌妒(jealousy)而非信任基础之上的,正是根据慎防或忌妒而非根据信任才规定了限权宪法(limited constitutions),以约束那些我们当授予其以权力的人……。因此,我们的宪法确立了我们的信任可能所及的限度。就权力问题而言,希望不要再让我们听见所谓的对人的信任的言论,而是用宪法的种种限制措施去约束被授权之人,防止他们给我们带来伤害”。

  • 他们认为根本就不存在权利之类的东西,法律只是要实施国家强力的威胁,规则和原则只是迷信和宗教期望,权力分立原则乃是过时的18世纪的思想方式,法律至上这一普通法原则也已失效;

  • 许多国家对于发生在过去半个多世纪中的反法治的取向采取了否定的态度,并且还做出了一系列强硬的回应。这些迹象可能在那些经历了极权政制从而深知放松对国家权力的限制所具有的危险的国家中最为明显。社会主义者在不久以前还在对个人自由的传统保障措施进行冷嘲热讽,但是现在,甚至他们当中的有些人士也开始改变了态度,这实在可敬可嘉。

  • 如果民主不维护法治,民主就不会存续多久。

  • “法治支持这样一种观点,即应当根据众所周知的原则或法律做出裁定或判决。一般而言,这些裁定或判决是可以预见的,而且公民也知道他处于何种法律境地”

  • 在人之上,存有着一种巨大且监护的力量,此一力量凭靠自身的意志而确使人们获得满足,并监护他们的命运。此一力量具有绝对、无微不至、恒定、远见和温和的品格。如果它的目的在于养育人以使其长大成人,那么它就似父权;但是它也异于这种权威,因为它力图使人们处于恒久的孩童状态:当然,如果人们只想欢乐,那么人们得以欢乐也是颇令人满足的。这样一种政府虽说愿意为人民造福,但是它却力图使自己成为人们幸福的唯一代理者和唯一裁定者;它虽说会为人们提供安全,能够预见并确使人们获得生活的必需品,增进人们的快乐,处理人们主要关注的问题,引导人们的努力,规定人们财产的承继方式,并分配处理人们的遗产,但这岂不是人们根本不思和完全不去操劳烦恼琐碎的生计吗?而这就是真正的问题所在。 托克维尔(A.De Toqueville)

  • 当政府的目的在于行善便民时,经验告之我们更应当保有警省以保护自由。生而为了自由的人,对于抵抗藏有恶意的统治者侵犯其自由的行径,自然具有极高的敏感力。然而,对自由的最大的危险,则潜藏在那种热心者的诱人但却剧毒的行径之中,潜藏在那些善意但却令人无法理解其为何如此之善的行径之中。 布兰代斯(L. Brandeis)

  • 在几近一个世纪的时间里,人们在社会改革方面做出了巨大的努力,而这主要是因社会主义理想的激励所致。在这个世纪的一段时间中,甚至在诸如美国这样一个从不具有重要的社会主义党派的国家中,也出现了这种倾向。在这百年的岁月中,社会主义赢得了知识界一大部分领导人士的支持,并渐渐被广泛认为是社会发展势所必趋的终极目的。

  • 所有社会主义运动的共同目的,都在于将“生产资料、分配和交换”国有化(nationalization),从而有可能根据一个趋向于某种社会正义理想的全盘计划来指导所有的经济活动。

  • 社会主义意指生产资料的公有,而且对这些生产资料“使用的目的,乃在于发挥其用途,而不在于追求利润”。

  • 同此前的制度相比,与其说社会主义导向了那种曾被认为的更大的社会正义,不如说它意味着一种新的专断的、更无从逃避的等级秩序

  • 最早感到失望的乃是那些工会组织,它们发现,当它们不得不与国家(而不是私营雇主)发生关系时,它们的力量先已被大大削弱了。紧接着,甚至连个人也开始发现,由于他们在任何场合都不得不直面国家的权威,所以他们原本在竞争社会中所具有的地位根本没有得到改善,其力量反而遭到了削弱。

  • 在那些经历过全权性政制的国家中,较年轻的一代也产生了一种强烈的个人主义取向,他们变得不再相信任何集体性措施,并开始怀疑一切权威。

  • 导致社会主义知识分子日渐失望的最为重要的一个因素,可能是他们当中的一些人愈来愈明确地认识到了社会主义乃意味着对个人自由的扼杀。

  • 社会主义时代所导致的最为重要的后果,乃是它摧毁了传统上对国家权力的限制手段

  • 在现代,不曾有过任何政府将自己的活动仅限于有些人偶尔主张的“个人主义式的最小范围”(individualist minimum)

  • 实际上,所有的现代政府都对贫困者、时运不济者和残疾者进行了救济,而且还对健康卫生问题和知识传播问题予以了关注。我们没有理由认为,这些纯粹的服务性活动,不应当随着财富的普遍增长而增加。此外,也的确存在着一些只有通过集体行动才能满足的公共需求,而且通过这样的方式来满足公共需求,也不会限制个人自由。我们同样不能否认的是,随着我们日趋富有,社会为那些无力照顾自己的人所提供的最低限度的维系生计的标准(而且它能够通过市场以外的手段加以提供),亦将逐渐随之提高;而且我们亦无从否认,政府有可能以极有助益的且不会造成任何损害的方式,推进甚或领导这方面的活动。我们也没有任何理由说政府不应当在诸如社会保障和教育之类的领域中发挥某种作用甚或进行领导,或者说政府不应当暂时资助某些试验性的发展工作。因此,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我们在这里所关注的问题,与其说是政府行动的目标,不如说是政府行动的手段。

  • 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作为一个服务性机构,国家有可能在不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有助于实现那些以其他方式可能无从实现的可欲的目的

  • 如果对自由的危险仅来自于显见的以集体主义为基础的社会主义,那么我们就可以直接了当地指出,社会主义者的信条乃是彻底的谬误,因为这种社会主义并不能实现社会主义者所欲求的目的,而且这种社会主义还会产生社会主义者自己都不喜欢的其他后果。

  • 第一种是抵御严重物质贫困的保障,亦即对所有的人都提供一定的最低限度的生计保障;第二种保障是确使某人或某些人获得一定生活水平的保障,它是经由对一人或一群体所享有的生活水平与另一人或另一群体所享有的生活水平进行比较而决定的。

  • 常常是那些最急于充分运用现有知识和权力的人,最有可能因其所采用的方法而侵损未来的知识发展

  • 福利国家便成了一个家族式国家(a household state),在这种国家中,“家长”控制着社会的大多数收入,他根据他所认为的社会成员需求或应当得到满足的需求的数量和品种来分配这些财富。

  • 如果政府不是运用它所控制的有限资源以提供某种特定的服务,而是运用它的强制性权力以确使人们得到某类专家认为他们需求的东西,又如果人们因此不再能够就生活中一些最重要的问题(例如:健康卫生、就业、居住、老年救济)进行抉择,而是必须接受某个被任命的权力机关根据其对他们的需求的评价而为他们做出的决定,

  • 通常导使激进急躁的改革家希望以政府垄断的方式组织这类服务的理由,也同样会使他们认为,有关责任机关应当被赋予支配个人的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 “英美经验所表明的结果:行政机构实现它们认为紧迫的目的的热情,会使它们看不清它们的职能,而且还会致使它们认为宪法对它们的限制以及对个人权利的保障,在面对它们热情努力实现其所认为的最为重要的政府目标时,都应当让路”

  • 当今对自由的最大威胁来自于现代政府中之骨干人士和最强有力的人士,例如那些只关注他们所谓的公共利益而且行动极具效率的专职行政官员

  • 我想在这里再提出另一个观点,即在个人自由的保障尚未达致比当下更为坚固的程度的时候,贸然创建一个世界国家(a World state ),对于文明的未来发展,很可能会成为一个巨大的威胁,而且它的危害程度甚至会超过战争。

  • 人们有极充分的理由认为,地方政府的行动一般可以提供次优的解决方案(the next-best solution),因为地方政府的行动具有着私有企业的许多优点,却较少中央政府强制性行动的危险。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或一个允许迁徙自由的地区内部较大单位间的竞争

  • 尽管绝大多数个人根本不会打算搬家迁居,但通常都会有足够的人,尤其是年轻人和较具企业家精神的人,他们会对地方政府形成足够的压力,要求它像其竞争者那样根据合理的成本提供优良的服务,否则他们就会迁徙他处。在日常生活中,常常是那些权力机构的规划者,会出于齐一性、政府效率和行政便利等因素的考虑,而支持中央集权的倾向,而且也正是在这一点上,他们得到了绝大多数贫困者的强烈支持,因为这些贫困者希望通过集权政府的干预能够分享到较富裕地区的资源。

  • 大公司不敢采用降低价格的手段进行竞争,因为这有可能使它们受到反托拉斯法的制裁,那么这显然会变成荒谬绝伦的状况。

  • 只是那些阻止人们进入某个行业或某项贸易的障碍和某些其他垄断措施,才是具有危害的。

  • 我们所能希望的只是,不论何时只要竞争的可能性出现,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去利用这种可能性。如果垄断所依赖的是那些阻碍其他人进入市场的人为障碍,那么我们就完全有理由排除这些障碍。

  • 一旦赋予政府以处理垄断的自由裁量权,这种权力就很快会被用来区别“善的”垄断和“恶的”垄断(“good” and “bad” monopolies),而且当局也会很快采取各种措施去保护所谓善的垄断,而不是去努力防阻恶的垄断。我甚至怀疑是否存在那种值得保护的“善的”垄断。的确,一些过渡的和暂时性质的垄断始终是很难避免的,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这类性质的垄断常常在政府的关照下,变成了一种持久性的垄断。

  • 工会不仅一开始便能够诉诸一般性的自由原则(例如结社自由),而且还能够在所有对它们的歧视不复存在、进而获得例外性特权(exceptional privileges)后的很长时间中,继续得到自由主义人士的支持。

  • 工人间自愿达成协议的权利,甚或他们一起拒绝提供服务的权利,原本是没有什么可争议的。然而,应当指出的是,后者——即罢工的权利(the right to strike)——虽说是一种正常的权利,却很难被视作是一种不可剥夺的权利。人们完全有理由认为,在某些职业中,工人放弃这种权利应当成为就业的部分条件;这就是说,这类职业取决于工人一方对其长期义务的践履,而且任何试图违背这种契约的集体性努力也都应当被视作为非法

  • 任何有效控制了某一公司或行业的所有工人或者有可能成为工人的人的工会,都能够对雇主实施几无限制的压力,尤其在那些对特殊设备已经投入了大量资本的场合

  • 实际工资往往是在工会力量衰落的时候要比其强大的时候提高得更快

  • 能够替代市场的唯一手段便是权力机构的计划指导

  • 如果将指导权交由这种统一的劳工组织去实施,那么这种组织就不仅会成为国家中最强大的力量,而且也将成为一种能够完全控制国家的力量。然而,一如当下的发展趋势所标示的,工会运动的发展却正在导向那种几乎没有一家工会期望见到的全面的社会主义计划制度;

  • 这种引诱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通过心理的压力和道德的压力而获得成功,亦即散布那种错误的信念:工会有利于所有的工人。在工会成功地制造了一种关于每个工人为了其阶级的利益都应当支持工会行动的普遍看法的时候,强制亦就渐渐地被人们视作是一种迫使不顺从的工人履行其义务的合法手段。

  • 工会一直依赖于这样一种极为有效的工具,例如传播一种神话,即正是由于工会的努力,工人阶级的生活水平才得到了迅速快捷的提高,而且只有通过工会的持续的努力,工资才有可能得到尽可能快的持续提高——工会在不断散布这个神话的过程中,甚至还得到了反对工会者的支持

  • 人们能否获致这种洞见,则又取决于经济学家是否能够有效地开启公众的智慧。

  • 这种合法的外衣本身并不能够掩盖这样一个事实,即它代表了一种施加于个人的有组织的压力,而这种压力在自由社会原本是任何私人机构所不能实施的。

  • 在一个自由的社会中,有诸多不可欲之事必须予以容忍,除非不采用歧视性立法便可以防阻这些事情的发生

  • 首先必须确保真正的结社自由;其次不论是雇主还是被雇佣者,只要运用强制来反对组织或支持组织,都必须同样被视作非法

  • 契约自由原则只意味着所有契约都必须根据同样的一般性规则加以裁断,而且任何权力机构也都不应当被赋予许可或不许可某些契约的自由裁量权

  • 导致这一境况的主要原因在于,处于支配地位的“充分就业”学说(“full- >employment” doctrines),不仅明显解除了工会对失业问题的一切责任,而且还将维续充分就业的职责交给了金融和财政机构去承担。然而,金融和财政机构得以防阻工会政策所导致的失业状况的唯一方法,便是通过通货膨胀来抵消工会政策有可能促成的实际工资的过分上涨。

  • 凯恩斯勋爵(Lord Keynes)所提出的理论,首先立基于这样一种正确的洞见,即大规模失业的通常原因乃是实际工资太高。

  • 如果劳方坚持的现金工资太高,以致于不能实现充分就业,那么就必须增加货币供给(the supply of money),以将价格提高到这样一个水平,即现行现金工资的实际价值不再大于寻求就业的工人的劳动生产率。在实践中,这必然意味着每一独立的工会,在其试图追上货币价值的努力中,将会不断地坚持现金工资的进一步提高,从而诸多工会的集合努力将导致累进性的通货膨胀(progressive inflation)

  • 人们有时把这个进程描述为:工资的提高,直接导致了通货膨胀。

  • 扼杀市场作为主导机制的作用,必然会导致行政指令制度对它的替代

  • 因为这些工会受下述欲望所驱使,力图根据某种“正义”观,而非市场力量来确定工资。但是,任何一个可行有效的制度都不会允许某个群体以威胁使用暴力的方式去实施它认为自己应当享有的工资。

  • 当我们不再能够依赖市场所具有的那种非人格的对工资的决定作用时,我们能够维续一种可行的经济制度的唯一途径,便是将工资交由政府以命令的方式加以确定。然而,这种决定一定是专断的,因为实际上并不存在可以适用的客观的正义标准。如所有其他的价格或服务,工资比率也与所有人都拥有的寻求就业的公开机会相适应:但它并不与任何可资评价的品行或任何独立的正义标准相符合,而是必须依赖于任何人都不能控制的种种条件。

  • 工会只有在市场经济中才能发挥其作用,然而却是工会自己正在尽其所能地拼命地摧毁着市场经济。

  • 因追求相互矛盾的目标而必然导致的姑息疗法所会产生的累积性效应,定会被证明为战略上的致命错误。一如经济政策上的所有问题那样,工会的问题也不可能通过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方式得到令人满意的解决,而唯一的解决办法就只能是一以贯之地适用所有领域都予以遵奉的原则。

  • 只有一项原则能够维续自由社会,这项原则就是严格阻止一切强制性权力的适用,除非实施平等适用于人人的一般性的抽象的规则需要者以外。

  • 社会安全网络之说,虽足以摄取命运多舛者之心,但对于我们当中那些能自强自立者而言,公平分享之说才具有真实意义。 《经济学人》(The Economist)

  • 福利国家之所以能够获得更为广泛的认可,其原因无非是它在最初被提出来的时候,仿佛只是一种救济特别贫困者的有效方法

  • 在一个社会将消灭贫困和保障最低限度的福利视作自身职责的事态,与一个社会认为自己有权确定每个人之”公正”地位并向其分配它所认定的个人应得之物的事态之间,实存在着天壤之别。

  • 社会保障制度以大众中的多数无力为自己做出明智的选择为借口而主张为其管理大部分收入,

  • 就连当下那些一般的经济学者、社会学者或法律人士也对这一复杂且变化不定的制度的诸多细节茫然无知。结果,专家渐渐在这一领域中占据了支配地位,如同在其他领域一般。

  • 这种新型的专家,如同我们能在诸如劳动、农业、住房建筑和教育等领域所见到的专家一样,乃是一些对于某一特定制度框架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士,或者说是一些置身于某一特定制度框架中的专家。

  • 制度性专家(institutional expert),未必是那些掌握了所有使之能够判断该制度价值所在的知识的人士,而往往只是一些全面理解其组织构造并因此而变得不可或缺的人士;

  • 他们会毫不犹豫地拥戴或赞同他们据以成为专家的那个制度。

  • 众所周知,任何不愿意接受现行制度之原则的人,其观点不可能得到认真的考虑,而且在确定现行政策的讨论中也将被视为无足轻重

  • 所有那些被公认为”专家”的人,从定义上来讲,都是些对现行政策所赖以为基础的诸原则持赞同意见的人士;

  • 当代许多发展不论是否合理都趋于自我膨胀的诸因素之一。

  • 在国家威胁施以垄断的两个主要领域–对于老年人的保障领域和对于医疗的保障领域中

  • 如果有人试图将某一特定时候的所谓最佳的知识视作规范所有未来努力的强制性标准,那么我们可以确定无疑他说,这种做法只会阻碍新知识的产生,而别无他效。

  • 一是受益者因为在事先已做出了充分的偿付从而在道德上和法律上享有权利而获得的救济,二是受益者仅根据需求并因而依赖于对需求的证明的方式而获得的救济。

  • 那些垄断着所有信息供应手段的全权性国家所拥有的权力毫无二致。

  • 尽管从形式上来看,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经由民主决策而创建的,但是人们完全有理由怀疑,如果受益人中的多数充分意识到了他们所陷入的境地,他们是否还会真的继续赞同这些制度。

  • 即那些将在本世纪第三个二十五年中迈入退休年龄的那一代人被剥夺了绝大部分他们原本为其退休而准备的储蓄;

  • 货膨胀绝不是一种不可避免的自然灾害,它实际上始终是那些掌管货币政策的人的无知或他们所犯错误的结果

  • 如果政府致力于对所有的老年人不仅发放一种最低限度的津贴而且还力图提供”适当的”津贴,而不论个人的需求为何,亦不论其所做的贡献为何,那么这种做法立刻就会产生非常严重的问题。

  • 它们乃是从那些当前正在从事生产的人的工作收入中转移出来的一部分。

  • 政府将资金贷给自己而且事实上当时就开始花费这笔钱

  • 就都可以要求那些仍在工作的人士”适当地”供养他们–这些仍在工作的人反过来也只能通过想象在未来的某个时候他们也将获得此种权利的方式而找到一点慰藉,

  • 众所周知,人想实现的欲求是没有什么限度可言的

  • 一份真正适当的退休金,”意味着有权继续生活于原来的邻里关系之中,有权维续原有的爱好,也有权出入于原有的朋友圈之中”。我估计要不了多久时间,就很可能会有人提出下述论点,即由于退休人员有较多的时间去花费金钱,所以给予他们的金钱必须多于那些仍在工作的人士;

  • 事态如果真的发展至此,那么身体较为强壮的年轻人就会起而造反并将老年人的政治权利连同他们应当得到保障的法律权利统统剥夺掉

  • 这份公告充满了对私人保险机构提出的各类退休金方案和其他与此相类似的制度安排的敌意

  • 而最终的结果却是,人们不会再根据道德伦理而只会依凭年轻人供养着警察和军队这个事实来解决这个问题:由于老一代人的收入完全依赖于对年轻一代的强制,所以这些无法自养的老年人最终被安排进集中营,就很可能是他们的命运之所在。

  • 健康保险的发展是可欲的;而且主张将此项保险发展成强制性保险也可能是有道理的,因为有了这项制度,许多人便能够救济自己,而没有此项制度,他们则可能成为一种公共负担。

  • ,在判定某一特定情形究竟需要多少照顾和需要付出多少努力的问题上,并没有什么客观的标准可以依循;

  • 一如在所有其他决策中所表现出来的情况那样,我们在保护健康和维续生命的决策中所必须面对的并不是确定性,而是或然性和偶然性,

  • 甚至是最富有的人通常也不会去做医疗知识认为有可能的一切事情以保护他的健康,这可能是因为他所关注的其他事务也极需他的时间和精力;

  • 医学进步所产生的成就,主要并不旨在恢复病人的工作能力,而是愈来愈倾向于减轻病人的痛苦和延长病人的生命;当然,这些做法并不能在经济上被证明为合理,而只有根据人道主义的立场才能被证明为正当。

  • 在俄罗斯,国家医疗被用作实施工厂纪律的一种手段,已向我们预示了这种制度所可能具有的用途。

  • 本章所提出的论点直接指向那些为人们所广泛接受的信念,所以它注定会触犯许多人

  • 约翰?斯图尔特?穆勒所持的那种观点,他将累进税制描述为”一种温和的抢劫形式”

  • 此项政策之唯一的重要后果,乃是它严格限制了那些在经济上最具成就的人士有可能赚得的收入,因此也满足了那些不太富裕的人对富有者的妒忌感。

  • 一旦否弃了比例税原则,受惠者未必就是那些具有最大需要的人,相反,受惠者更可能是那些拥有最强大的选举力量的阶层;

  • 这并不是说“自由的和代议的制度是一项失败之举”,也不是说它必将导致“人民对民主政府的完全不信任”,而是意指民主政府必须认识到,为了达致公正,它的行动就必须受到一般性原则的指导。个人行动必须受原则指导,集体行动也不能不受原则指导,这是因为多数较之个人,可能更难做到明确把握其决策的长远意义,从而也就更需要用原则来指导其行动。

  • 假冒的正义原则也就必定成为真正专断的托词

  • 多数把它自己所认为正当的一切负担强加给少数

  • 那种认为多数(也仅仅因为他们是多数)应当有权对少数实行某项并不适用于其自身的规则的观点,实是对一项比民主更为根本的原则的侵犯,亦即是对一项民主的正当性所赖以为基础的原则的侵犯。

  • “多数”之成员一次又一次地且出乎意料地发现,他们自己竟成了他们投票赞成的带有歧视性的累进税率的受害者,然而他们在投票赞成这种税制的时候,本以为他们自己是不会受到这种税率的影响的。

  • 这意味着累进税制必然会与“同工同酬”(equal pay for equal work)原则相抵触,而“同工同酬”原则却很可能是唯一得到普遍公认的经济公正原则。

  • 而且在这种税制下,一个人的服务越是为消费者所珍视,他也就越不值得做出进一步的努力。

  • 反对累进税制的理由,与其说是这种税制的结果,即人们可能不会像他们在没有这种税制时那样努力地工作,

  • 任何对收入做平均化处理的实施方案,都不可能公平地对待作家或发明者,艺术家或演艺家,因为他们在几年之内所获致的报酬,可能是数十年之努力的结果

  • 一个期望专门从事创造性较高的活动的人,在累进税制下,或许为了能够雇佣一个人为他做一个小时的其他琐碎之事并能够偿付他的服务费,而不得不在一小时内挣得超过其须支付的服务费二十倍、甚至四十倍的收入,否则他便无力偿付这笔较低的服务费;如果事实真是如此,这个人就必须自己动手去干这些琐碎之事,进而影响他的创造性活动,并阻碍了劳动分工;这便是累进税制促成的“凡事自己动手干”的趋势所造成的最为荒唐的结果。

  • 累进税制之所以渐渐为人们广泛接受,其主要原因之一乃是绝大多数人把适当收入(an appropriate income)视作是唯一合法的报酬形式

  • 他们认为,收入同所提供的服务的价值并不相关,而是授予人们的某种被认为是适当社会身分的东西。

  • “任何人的工作都不值每年10,000英镑的收入,而且在我们当前的贫困状态下,绝大多数人每周所赚的钱不到6英镑,因此年薪值得超过2000英镑者”

  • 在一项行动所花费的时间与社会从此行动中所获致的利益之间,并不存在什么必然的联系。

  • 他们习惯于根据一固定的薪水或固定的工资来出卖其时间,从而亦就将每一时间单位的这个固定报酬视作是正常之事。

  • 他们的任务是在自己承担风险和责任的基础上来管理并使用资源,而且他们的主要目标也在于用他们自己的收益来增加他们所控制的资源

  • 那种认为现时的净收益通常是为了支付当前的消费的观点,尽管对于领薪人员来说是很自然的,但却与那些将目标定为成就一番事业的人士的想法大相径庭。对他们来讲,甚至连“收入”这个概念本身,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其他人通过所得税而强加于他们的一个毫无意义的抽象概念。

  • 有的社会除了承认其多数认为适当的收入以外不承认任何其他酬报形式,也不把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便获致大量财富的现象看成是从事特定类型活动的合法报酬形式;这样一种社会能否长期维续私有企业制度(system of private enterprise),颇令人怀疑。

  • 新企业的创建却在很大程度上依旧且可能永远是由那些控制着相当资源的个人的事情。而且从一般的情况来看,种种新的发展亦仍须依赖于少数特别熟知特定机会并能把握这些机会的人士的支持

  • 创新者所获取的丰厚利润在过去意指的是,由于他展示了他拥有以新的投资方式来利用资本并获利的能力,所以他很快就会有能力以更多的资产来支持他的判断。大多数由个人投资所形成的新资本,由于它是以前人或他人的资本损失作为其成功基础的,所以应当被实事求是地视作是企业主之间资本再分配之持续过程的一部分。因此,根据那种或多或少达致了没收程度的税率对这类利润课以税收,实质上就是以重税的方式对上述资本周转(turnover of capital)进程设置障碍

  • “进行资本积累;它们亦无力拓展自己的商务事业;它们永远不会成为大企业,也永远无法与既得利益群体相匹敌。老牌商号或企业不必担忧这些新兴公司的竞争:因为它们受着课税者的庇护。这些老牌商号或企业可以耽迷于成规而泰然自得,它们可以蔑视公众的期望而变得保守。的确,所得税会阻碍这些老字号去积累新的资本,但是对它们来说更具重要意义的却是,所得税在同时也阻碍了那些充满挑战性从而对它们构成威胁的新兴公司积累任何资本。事实上,它们由于税收制度而成了特权者。正是在此种意义上讲,累进税制不仅阻碍了经济的发展,而且还致使经济趋于僵化”

  • 人们越是不可能获得新的财富,现存之财富对于他们而言,也就越会表现为毫无正当理由的特权。

  • 累进税制只能根据那种任何人都不应当拥有高额收入的观点来证明其为正当。

  • 对那些相信这种方式将有助于大众之福祉的人士的智慧所做的一项注解

  • 如果人们充分理解了累进税制原则的运作方式,那么它在当下所获得的支持是否还能维续

  • 欲使通情达理的人士相信这种税制的不可欲性,应当是有可能的。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此一领域的实际经验却表明,习惯会以极为迅捷的速度摧毁正义感或公正观,甚至将那种在事实上仅以妒忌为根据的观点提升为某种原则。

  • ,即决定税收总量应为多少的多数人,也必须按照最高的税率来承担税负;如果该多数决定以一种在比例上较低的税率形式给予经济贫困的少数以某种救济,则当然无可反对

  • 若要推翻当下的社会基础,破坏它的通货体系乃是最精妙且最有效的方法。这一过程会把所有摧毁经济规律的潜力都激发出来,并以一种几乎无人可以诊断的方式进行破坏。 凯恩斯(J.M. Keynes)

  • 这五十年乃是货币体系大混乱的五十年。在这段时期,政府在控制货币方面起着比以前更为重要的作用;我们可以说,这既是货币体系不稳定的后果,也是造成货币体系不稳定的原因。

  • 现代商业的组织已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信贷机构(credit institutions),而且我们也确实不知道还有什么与其存在实质性差别的货币机制可用以替代它们

  • 信贷机构的存在,致使我们必须对货币制度与信用制度间的互动作用施以某种深思熟虑的控制

  • 尽管市场机制在其他方面都可以做出自我调节,但是它对货币却无能为力,因此,它的存在足以干扰整个调整机制的运作,进而导致周期性的生产误导

  • 货币之所以具有这种影响,乃是因为货币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它的用途不在于被消耗而在于被流通。因此,货币供应量(或者对货币供应量的需求)的变化所造成的影响,并不会直接导向一种新的平衡。

  • 需求的增长就像一块石头被扔进池塘中所泛起的涟漪一样,将在整个经济体系中扩展开来

  • 当每个人都想提高自己现金的流动性时,银行也会基于相同的原因希望提高自己的资金流动性,因而就会减少信贷

  • 中央银行。即使像美国这样一个长期以来始终反对建立这种机构的国家,最终也认为,要想避免周期性的金融大恐慌,就必须让那个广泛使用银行信贷的金融制度依赖于一个中央机构,这个机构不仅能够随时提供现金,而且还能够通过控制现金供应量的方式影响信贷供给总量。

  • 人们也有极为充分的理由认为,这些机构应当尽可能地独立于政府及其财政政策(financial policy)

  • 任何名义上独立的金融机构事实上都必须根据政府的财政政策来调适自己的货币政策。

  • 即只要各国的政府财政开支都像现在这样占据国民收入的一大部分,我们就必须接受这样一个事实,即政府必定会支配货币政策,而且欲改变这种状况,除了大幅度削减政府财政开支以外,别无他途

  • 政府控制货币政策,在此一领域所导致的主要隐患或威胁乃是通货膨胀。不管何时何地,通货贬值(depreciation of the currency)主要都是由政府造成的。

  • 通货膨胀造成的最初局面,乃是有较多的人可以获取利润,而且所获利润之高,一般都会超乎寻常;到处都是成功和兴旺,很少有人失败

  • 的确,凯恩斯的一些观点可能是被误解了,然而这也绝非偶然;我们可以说,正是他比其他论者给予了这类通货膨胀的倾向以更多的鼓励,因此他也须对“从长远来看我们都是死人”(in the long run we are all dead)这样一个本质上反自由的说法负责。

  • 。通货膨胀的危险之所以会持续存在,并不是因为执意主张通货膨胀的人的力量强大,而是因为反对它的人的力量太小

  • 大多数资深学者都认为,阻止通货膨胀的困难是政治性的而非经济性的。

  • 通货膨胀会使中等收入的人士越来越难以靠自己的收入安度晚年;通货膨胀不鼓励储蓄却鼓励负债;

  • 也许令人感到更为可怕的是通货膨胀所产生的更为广泛的心理效应,它在整个社会中传播着对长期观点的漠视和对眼前利益的追求,而且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这种寸目鼠光的倾向已经支配了公共政策的取向。

  • 对于社会主义者来讲,他们之所以赞成通货膨胀,乃是因为通货膨胀会导致个人对政府的日益依赖,以及它能促使人们要求政府采取更多的行动。

  • 我们必须首先强调指出的是,任何将住房租金限定在低于市场价格的措施,都必定会使住房短缺的状况持久地维续下去。如此,需求就会持续地超过供给,而且如果限价封顶也得到了有效的实施(即“溢价”(premiums)的情况得到了禁止),那么就必须建立一种由当局来分配住房的机制

  • 执政党也常常运用它对住房的控制去帮助它的支持者。

  • 当局不断地被要求对人们的各种需求的相对价值做出裁定,对基本的服务项目进行配置,并根据当局自己对不同个人需求的急迫性所做的判断来处理那些在名义上仍属于私有产权的问题;这样的事例在当今的西方国家可以说比比皆是,然而正是这些事例极大地摧毁了人们对产权、法律和法院的尊重。

  • 不同当局活动之间的协调合作,乃是规划者们热衷于寻求的结果,然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正是这种所谓的合作,却极易使那些本来只是特定决策中的专断性,渐渐转变成了对整个个人生活的专断控制权。

  • 通过坚持所有城镇住房必须满足某些最低标准的方式,有效地将他们挤出城市

  • 在大多数城市中,贫民区的部分人口是由那些只具有城市生活经验的老城居民构成的:这些人如果去农村生活,可能更无力维续生计。

  • 对于这样一个问题,一般也只有两种解决办法:一是让经济制约因素起作用,另一是直接控制人口的涌入;而信奉自由的人士,将会认为前一种解决办法负面较少。

  • 因此这里的关键问题,并不在于人们是否应当赞成城镇规划,而在于所采纳的措施是补充和有助于市场还是废止了市场机制并以中央指令来替代它

  • 这类纠纷最终可以由独立的法院来裁定,而毋需交由制定规划的当局进行自由裁量。

  • 那么也就只有市场这种方法——主要通过向私人所有者提供激励因素和基本信息资料的方式起作用

  • 它不能自己制定一项它必须一贯遵循的加于自身的规则来限制自身

  • 随时变更其政策”的权利

  • 市场通过使个人考虑到他们并不直接了解但却为价格所反映的那些因素而在此一方面获得了极为显著的成就

  • 市场“尊重人类的所有希望——即未知的状况——而不论它们是有益的还是无益的”;而且“自由市场机制对于公益所具有的助益作用,也远比人们一般所猜想的要大,尽管存在着一些例外”。

  • 我的观点是反对任何行政上的过分行动,而与其他 一切相比,我尤其反对的是最令人可怕的由当局所施加的干预,亦即对大众生计的干预。 埃德蒙·伯克(Edmund Burke)

  • 这项政策最早源于某种关于工业与农业之间应当维持“适当平衡”(proper balance)的含混观念,在这种观念中,所谓“平衡”,无外乎是指保持工业与农业二者间的传统比例。

  • 在西方世界,所谓提供“新食品”,主要是指用诸如肉制品和奶制品这类高蛋白食品替代谷物和其他淀粉食品

  • 英国大众之所以对农耕的命运表现出如此之强烈的关注,更多的是出于审美的考虑而非经济上的考虑。

  • 这些社会都承担了一项沉重的负担,这既是由于他们担心现存耕种技术的灭绝将会改变人们所熟悉的农村面貌所致,也是由于他们担忧农民或农夫因得不到特别保护而将完全消亡所致。

  • 那些因为发现了如何对变化作出适当反应从而成功的个人所确立的范例,一定会为其余的人所仿效

  • 任何试图替代农民变成商人这种过程的方案,只会越来越使农民成为国家保护公园的一种附属品,亦即将那些具有古老生活方式的村民当作一种风景保存下来,

  • 农业面临的真正困难之一在于,农民或农夫所具有的那种特性使其比之其他行业的人较少关注知识的进步和变化。就像农民常常坚持采用传统耕种方法一样,这意味着他们中的大多数个人甚至不知道存在着可资运用的有用知识并值得花钱去购买这些知识

  • 由于在历史上,财富的增长通常都伴随着迅速的工业化,所以它们就设定工业化会导致财富更为迅速的增长。

  • 人均生产力的提高乃是将更多的资金投放在工具上的结果,而且更是将资金投放于知识和技术上的结果,因此,随着人均生产力的提高,人们亦将要求增加越来越多的工业产品产量。

  • 倾听专家关于自然现象的意见这一点颇为重要,但是我们必须引以注意的是,如果这些专家有权通过政策来推行他们的观点,那么在大多数情况下,其结果就只能是灾难性的。

  • 劝说人们相信有必要对自然资源保护实行中央指导和管理的主要论据是,社会比之个人更关注未来且对未来具有更丰富的先见知识

  • 政府在投资上所具有的失败风险实际上并不是由它们承担的,而是由纳税人来承担的;事实上,就判断特定投资是否值得而言,风险并未减少。由于政府——如果投资未带来预期的回报,它们可以通过税收而使自己得到补偿——通常只把它们实际偿付的利息看作其所使用的资本的成本,所以我们说,这个论据所能起的作用,实际上是反对而非赞成政府投资。

  • 只有把政府拥有的一般知识向下分散,而不是把个人拥有的特殊知识集中在当局手中,我们才能把与特定问题相关的全部知识聚集在一起。

  • 一般的国家教育(State education),仅是一项将人们模塑成完全相似的人的人为设计:而通过此种教育强加于人们的模型,则又定是那些能令政府中的支配性力量——不管它是君主、牧师、贵族还是当今社会的多数——感到满意的东西;随着这种国家教育的效率及成功程度的提高,它将渐渐确立起一种控制人们心智的专制,而这也势必会导致确立一种对人身的专制。 约翰·穆勒(J.S.Mill)

  • 大凡能以极高的代价获得之财富,知识可能是其间的最为重要者,然而那些并不拥有知识的人却时常不能认识到知识的用途。更为重要的是,现代社会的有效运作,须依赖于知识资源的获得,然而知识的获得,又首先须以掌握一定的技术——其中首要的乃是“阅读”的技术——为前提条件;换言之,人们在能恰当地为自己作出何者对自己有益的判断之前,就必须获致这些技术。

  • 当然,我们还有种种其他理由认为,把知识传授给那些没有多大兴趣去寻求知识的人或没有多大兴趣去为获得知识而作出一定牺牲的人,乃是整个社会的利益所在。

  • 人们普遍认为,如果我们的同胞与我们共享一定的基础知识和信念,那么我们大家都将面临较少的风险,同时也将从我们的同胞那里获得较多的益处

  • 所有的教育都必须且应当根据某些明确的价值观念加以指导的事实,却也是公共教育制度(system of public education)会产生真正危险的根源

  • 应当以何种方式提供义务教育?应当为所有的人提供多高程度的义务教育?享受较高程度义务教育的人又应当如何挑选,以及由谁来承担这部分开支?

  • 使教育发展成义务教育的最早试验——实行于18世纪初期的普鲁士

  • 正是那种高度集权化的且由政府支配的教育制度,将控制人们心智的巨大权力置于了权力机构的操握之中

  • 如果所谓科学问题乃是指它们可以根据客观的检验标准加以判定,那么我们可以说,几乎没有什么教育问题属于科学问题。教育上的问题多半为彻头彻尾的价值问题

  • 在国家教育制度下,所有基础教育(elementarv education)都有可能被某一特定的群体所持有的理论观点所支配,

  • 事实上,人们对教育所能拥有的对人的心智的控制力评价越高,则人们就越应当相信将此一控制权置于任何单一权力机构支配之下所具有的危险

  • 在教育领域中,对自由的最大威胁可能来自于心理技术的发展,因为这些心理技术可以赋予人们以某种前所未有的能力,以蓄意地型塑人们的心智;毋庸讳言,这个问题在教育领域要比它在其他任何领域都严重得多

  • 政府不再充当教育的主要管理者和提供者,而应当成为个人的公正保护者以防阻一切滥用此类新近发现的能力的作法。

  • 对于绝大多数人的教育而言,毋庸置疑,完全由私人致力于教育组织和教育管理,而政府仅提供基本的资助并为所有的学校确立担保之费用的最低标准,是完全有可能的

  • 下述情况似乎都无从避免,即许多获致高等教育的人,后来都将享受超出其同辈人所能享有的物质利益

  • 高等教育的情势与这种职业培训略有不同,因为对高等教育投入高昂费用,并不可能导致受过较好教育的人士在将其服务出售给其他个人时获得相应较高的报酬(医疗、法律、工程等行业的情况即是如此)

  • 一个社会从它所培养的科学家和学者那儿获致的收益,是不能根据这些人出售其特定服务所标明的价格来衡量的,这是因为他们的大多数贡献对于该社会所有的人来说,均是免费可得的和可资利用的。因此人们有极为充分的理由主张,社会应当资助那些有指望并倾向于从事这类研究的人士,至少是对他们中的部分人士提供资助。

  • 几乎没有什么比存在着一个为自己的所学找不到销路的知识无产阶级(intellectual proletariat)更具危险的事情了。

  • 年轻人必须依某种方法被挑选出来——而且是在人们不能确信谁将从高等教育中获益最多的年龄的时候——使他们接受一种能使他们比其他年轻人赚得更高收入的教育

  • 某些利益必为某些人享有这个事实,绝不意味着某个单一的权力机构应当拥有排他性权力,

  • 教育领域的任务乃是使年轻人获享各种能力以适应变化不定的世界。

  • 那些最“应当得到”高等教育的人,未必就是那些通过做出努力和付出代价而被认为具有最高主观品行(subjective merit)的人士。天赋的能力和天生的才能,乃是环境的偶然成就,一如“不公之利”(unfair advantages);而且将高等教育的利益只给予那些我们自以为能预见从高等教育中获致最大利益的人,也必将增进而不是消除经济地位与主观品行之间的脱节。

  • 那种力图根除偶然因素的影响的欲求——此乃要求“社会正义”的根本理由之所在——在教育领域中,一如在其他领域,只有通过根除所有那些不受计划控制的机会方能实现。然而,文明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却依赖于下述两项条件:一是个人能够最充分地利用他们所遭遇的一切偶发因素;二是个人能够最充分地利用一种知识在新的环境中所能赋予他们的那些基本上不可预测的有利条件。

  • 热爱知识的欲求或多种兴趣的特殊组合,可能要比显见的天资或任何可测得的能力更重要

  • 通过那些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来反映各自群体对教育的尊重程度以及它们对教育的看法。

  • 一个人现在不能上文法中学,要比过去人们知道教育制度中存在着社会不平等的现象,更能体会到没有资格的滋味。

  • 由于任何个人的主要贡献都在于最充分地利用他所遭遇的偶然因素,所以在很大程度上讲,成功一定是一个机遇的问题。

  • 只有那些主要从事研究工作的人,才能够对那些会突破现有知识边界(the boundaries of knowledge)的问题进行探究

  • 像旧式大学那样的研究机构——致力于拓宽知识范围方面的教学和研究——之所以仍然有可能继续成为产生新知识的主要源泉,其原因在于只有这类研究机构才能提供选择研究问题的自由,才能为不同学科的代表人物提供沟通和交流的条件——而正是这些方面的保障为认识和探究新观念提供了最优越的条件。

  • 在知识的普遍进步过程中,具有决定意义的且不可预见的重要成就,一般来讲并不产生于对具体目标的追求之中,而是产生于对各种机会——亦即每个个人所具有的特殊知识、天赋能力、特定环境和社会交际等因素之间的偶然性组合所创造的机会——的把握和运用之中。

  • 而且具有决定性意义的进步通常都是由于否弃传统的学科分工(division of disciplines)而带来的。

  • 以最有效的方式支持知识进步的问题乃与“学术自由”(academic freedom)的问题密切相关

  • 大学一开始都是国立研究机构,因此这些关于学术自由的观念的提出,在当时完全是为了反对国家从政治上干预这些机构的研究工作。

  • 我们不仅有极为充分的理由反对由外行的政府机构对所有的研究做任何单一统筹的规划和指导,而且也同样有极为充分的理由反对由一些具最高声望的科学家和学者组成的学术评议会(senate)对所有的研究进行这类指导和规划

  • 学术自由当然不是指每个科学家都应当进行在他看来最为可欲的研究,也同样不是指整个科学应当自治。学术自由毋宁是指应当有尽可能多的独立的研究工作中心,在这些工作中心里,至少那些已被证明有能力增进知识发展并被证明能专心于自己研究工作的人士,能够自行确定其将为之付出精力的研究问题;在这些工作中心里,他们能够阐述和讨论他们已经获得的结论,而不论这些结论是否符合其雇主或大众的愿望。

  • 那些在其同行心目中已具资格的人士,以及那些因此而获致可以决定他们自己的研究工作和其助手的工作的高级职位的研究人员,应当享有工作或职位的保障或终身任职的保障(security of tenure)。授予此项特权的理由,与确保法官终身任职的理由相类似;同时,授予这种特权也不是为了特权享有者个人的利益,而是因为人们恰当地认识到,从总体上来看,处于这类位置上的研究人员在得到保护而不受外部观点压力的状况下,能够最好地服务于公共利益。

  • 宽容不应当包括对不宽容的提倡

  • 一个旨在达到高水准的研究机构虽说很容易认识到,只要它授予其研究人员(甚至是最年轻的研究人员)以选择研究课题和所持观点的广泛的自由,它就能够吸引到第一流的学术人才,但是尽管如此,任何人也都没有权利要求该研究机构在不考虑他所具有的兴趣和所持的观点的情况下便雇佣或任命他。

  • 人们在今天已极其深刻地认识到,必须保护研究机构或教学机构(insti- >tutions of learning),以使它们免遭政治集团或经济集团的较粗蛮的干预,所以在这种情势下,声誉较高的研究机构已毋需对此有太多的忧虑。

  • 这种对研究经费的控制权,对于科学进步来讲,可以说构成了一种真正的威胁,因为某些科学家本身也持有那种力图以一种统一的和集中的方式指导所有的科学研究活动的想法,而对研究经费的控制则有可能有助于此一想法的实现。尽管一些人在马克思主义的强大影响下打着科学规划的旗号于1930年代所发动的第一次巨大的攻击已被成功地击退,尽管由此引发的讨论也已使人们充分意识到了自由在此一领域中的重要性,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种种试图将科学研究活动“组织”起来并使之迈向特定的目标的企图,仍有可能以新的形式再表现出来。

  • 苏联人在某些领域所取得的显著成就,后来又成了人们重新关注以刻意安排的方式组织科学研究活动的起因,这当不会令我们感到惊奇,更不应当使我们改变我们关于自由之重要性的观点。无可争议的是,对于人们已经知道可以实现的任一目标或任何数量有限的目标来讲,如果人们在集中配置所有资源的过程中优先考虑实现这些目标,那么人们就很可能以较快的速度实现它们;这就是在短期战争中全权性组织(totalitarian organization)事实上能够更为有效的原因,同样这也是人们认为这样一种政府对其他国家极具威胁的原因——因为它能够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时机发动战争

  • 致使人们相信指定性或针对性研究具有优越性的另一因素,乃是这样一种多少有些言过其实的观念在起作用,即现代工业的进步在很大程度上应归功于大工业实验室或研究室之间所展开的有组织的协调作业。事实上,一如新近的某些详尽研究所指出的,在晚近实现的主要的科技进步中,有相当一大部分(其比例远远超出我们通常所认为的)乃出自于个人的努力,而且也经常是出自于这样一些人的努力,他们是在对业余兴趣的追求中或者仅因偶然因素而开始对其问题展开研究的过程中做出这些贡献的。这在较侧重于应用性研究的领域中是如此,在基础性研究领域中就更是如此了,因为在基础性研究领域中,就这种研究的性质来看,重大的进步更难预见。在基础性研究领域中,当前那种对协调作业和合作研究的强调,事实上是很危险的;而且我们完全可以说,很可能是欧洲人对基础性研究所表现出来的较为强烈的个人主义倾向(这部分是由于欧洲人不太习惯于对物质的依赖,从而也较少对充足的物质支持的依附),使他们在最具原创性的基础性研究领域中拥有着某种超过美国科学家的优势。

  • 项一元性计划来控制资金的状况更可取,因为在存在着各

  • 因为在存在着各种独立的资助机构的情况下,甚至那些非正统的思想者都可能有机会找到同情的倾听者并获得资助。

  • 通过各种私人捐款而形成基金,以资助有限的研究领域,可以说是美国状况最有希望的特征之一

  • 在思想和精神领域内保持自由,从长远来看,将依赖于对物质资源的控制权的分散,亦将依赖于那些能够将大量资金用于他们所认为的重要目标的个人的始终存在。

  • 在我们最无知的地方——亦即现有知识之边界,换言之,在没有人能够预言迈出下一步的结果为何的地方——自由亦就最为重要

  • 冯·洪堡的精辟论断——百年前约翰·穆勒将其登录于《论自由》的篇首——最适于用作本书的结语,“本书所阐明的每一论点,都明确且直接趋向于这样一个首要的大原则,即人得到最为多样化的发展具有着绝对且本质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