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约翰·洛克 《政府论》

  • 拿着他的浅薄的政治理论体系去到处宣扬——那就是,人类不是生而自由的,因此绝不能有选择他们的统治者成政府形式的自由;君主所有的权力是绝对的,而且是神授的,奴隶绝不能享有立约或同意的权利;从前亚当是一个专制君主

  • 政府便不得不照旧由那些运用自己的理性结合成社会的人们通过计议和同意而组成

  • 他告诉我们说:“人们生来就是隶属于他们的父母的”

  • 依据作为父亲的权利,对他们的子孙也享有王权。

  • 一个家庭的父亲只凭自己的意志而毋需根据其它任何法律来进行统治。

  • 君王制定法律的理由是这样的——当君王或忙于战争,或为公务所羁,不能使每个私人都和他们本人接触,来请示他们的意志和愿望,这时候就有必要创立法律,使每个臣民都可以从法律的解释中知道他的君主的愿望。

  • 一个完善的王国,就是君王依照其个人的意志进行统治的王国。

  • 法律不过是具有至高无上的父权者的意志

  • 人们既然什么都被剥夺了,他们在奴隶处境下也应该能得到关于奴隶制是必要的确实证明,以便使他们心悦诚服,并使自己平静地屈服于他们的统治者们所拥有的对他们行使的绝对统治权

  • 我要求任何人替他把地方和页数指给我看,以便我能够确知自己的错误,承认自己的疏忽

  • 只要上帝愿意,他便被创造出来;在他以前,百兽之王的狮子,也是这样,为上帝的同一的创造力所创造;如果单是因为这种创造力而取得存在,并单凭那样的方式,就毫不费力地给予亚当以统治权,那么,我们的作者根据这种论证也可以给予狮子以与亚当同样的权力,而且当然地比他更为古远

  • 他是外表上的而不是实际上的统治者。”做一个统治者而没有政府,做一个父亲而没有儿女,做一个君王而没有臣民,这真是很巧妙的方法呵!这样,罗伯特爵士在没有写他的书以前就已经是一个作家——诚然不是“实际上的”而是“外表上的”作家

  • 我承认,在我这方面看来,是看不出什么必然的关系的;

  • 即使毫无证据,倘用漂亮的字句和精美的文体,巧妙地堆起起来,在未被人细心地加以考察以前,会怎样地易于被当作强有力的理由和完美的意识而冒充过去,我还不会在这里把它指出来呢。

  • 使万物,就是一切的牛羊,田野的兽,空中的鸟,海中的鱼,凡经行海道的,都服属在他的脚下。

  • 我几乎不明白这种论证与虚构和幻想有多大的分别

  • 因为上帝说“这一切我都赐给你们”,可是我们的作者把“他们的”,改作“他的”,于是挪亚的儿子们,由于罗伯特爵士的规定,在他们的父亲在世时,一定得过禁食的日子。

  • 谁要怀疑这一点,就请他把世界上的绝对君主国考察一下,看看在那里的生活用品和人民大众变成了什么样子。

  • 只有契约才可以给人以这种权力。因为富裕所有者的威权和穷困乞丐的从属地位,并不是起源于主人的所有权,而是起源于穷人在宁愿做主人的臣仆而不想挨饿的情况下所表示的同意

  • 一个人在物资奇缺时拥有丰富的积储、口袋里有钱、在海上坐着船、能够泅水等等,都可以象作为全世界一切土地的所有者一样,成为支配和统治权的基础,因为这许多条件中的任何一个条件都足以使我拯救另一个人的生命,而只要我不肯给予他这种救助,他就会死亡

  • 根据这条规则,只要任何东西,能因满足别人保全其生命或保全他视为珍贵之物的需要而成为一个条件,使他不惜以其自由作为代价来进行交换者,便都可以成为主权和所有权的基础

  • 很难想象上帝竟会在同一个时候使他成为全人类的普遍君主,又是终身的劳动者。把他赶出乐园去“耕种土地”,而同时又赐给他以王位和属于绝对权威的一切特权与舒适生活

  • 上帝命他去做工来养活自己,似乎还只是把一把锄头交给他手里,让他去制服土地,而不是交给他一个王笏去治理地上的居民。上帝对他说:“你必汗流满面才得餬口。”

  • 除了你的妻以外没有别人帮助你,而且你一天活在世上,你一天要靠自己的劳动生活。

  • 当他乐于对人类说话的时候,我以为他不会破坏人类惯用的语言规则,用与人类不一样的方法说话。当他屈身对他们讲话的时候,他如果这样讲法,倒不会使他降低到人们低微的理解能力,而是因为他所讲的话人们不能理解,才达不到他的目的。

  • 我们的作者很喜欢这个“父亲身份”的权利,差不多每一页都提到它,而且特别地说:“不光是亚当,连以后的先祖们,基于父亲身份的权利具有对他们的儿女的主权”

  • “凡是人一生出来,就很不自由,他一出生便成为生他的父亲的属下”

  • 罗伯特爵士光是空口讲讲,很难把绝对君主制建立起来;一个奴隶的毫无根据的意见没有足以取消全人类的自由和幸福那样大的分量;虽然一切人不是象我所想的那样,生来就是平等的,但我确信,一切奴隶生来是平等的,于是我就可以在毫不妄自尊大的情况下以我个人的意见来反对他的意见

  • 认为生育儿女使全人类成为奴隶一样。

  • 凡是给别人东西的人不一定因此就总有取回这东西的权利

  • 那些说父亲是给予他的儿女们以生命的人们让君权思想弄昏了头脑,以致忘记了他们不应该忘记的一个事实,即上帝是“生命的创造者和授与者”;我们只有依靠上帝才能生活、行动和生存。

  • 如果真是他所制造的话,在它坏了的时候,就请他去修理,或者至少要请他指出毛病是在甚么地方!

  • 任何人也不能否认,母亲长期间在自己的身体中以自己的血肉来养育孩子,她纵然不取得更大的权利,至少不能否认她与父亲有同样的权利。

  • 一定要设想孩子有些东西是从父母来的,那么,可以肯定,它的大部分是从母亲来的

  • 有些人认为人类“遗弃或售卖”自己儿女的实践是他们对儿女的权力的证明,这些人与罗伯特爵士同样是绝妙的辩论家,他们只是把人性可能作出的最可耻的行动和最伤天害理的谋杀拿出来作为他们的意见的根据

  • 理性把一个人提高到差不多与天使相等的地位,当一个人抛开了他的理性时,他的杂乱的心灵可以使他堕落到比野兽还要远为残暴。人类的思想比恒河的沙还多,比海洋还要宽阔,假使没有理性这个在航行中指示方向的唯一的星辰和罗盘来引导,幻想和情感定会将他带入许许多多奇怪的路途。

  • 当理性被抛到一边时,人的意志便随时可以做出种种无法无天的事情来。在这种情况下,最走极端的人就会被众人视为最适宜于领导的人,并且一定会得到最多的附随者。由愚昧或狡黠开始的事情一旦成了风尚,习惯就使它神圣化,违背或怀疑它,就要被人目为大胆或疯狂。一个以公平无私的态度来考察世事的人,将会看出世界上一些国家中有那么多的宗教、政府和习俗就是以这种方式成立和继续下来的,因此他也就不会对于盛行在人世间的这些习俗予以重视

  • 我以为罪恶的主要严重性在于他们妨碍了“自然”的重要意图;

  • 而只是作为一种惩罚,使夏娃服从于亚当,或者只是在有关家庭共同事务的处理上对女性的从属地位作了预言

  • 人类确实具有一种“天赋的自由”。这是因为一切具有同样的共同天性、能力和力量的人从本性上说都是生而平等的,都应该享受共同的权利和特权,

  • 让一种“绝对的,无限的”甚至是“不可限制的权力”,去从属于另一个权力,显然是矛盾到无以复加的事情

  • “儿子们和孙子们同样处于这种从属和奴隶的状态之中”

  • 如果父权是最高的,基于个人的支配权的权力便不得不从属和依存于它,反之,如果基于财产权的权力是最高的,父权便不能不屈居其下,没有财产所有者的许可就不能行使,但这事必然会破坏自然的部署和进程。

  • 他所拟定的转移权利的方法,散见于他的著作中,我将用他自己的话说出来

  • 最使人惊叹的,就是他说了这样的话:“君主们以什么方法——或是选举,或是授与,或是继承,或是任何其他的方法——取得他们的权力都无关紧要,因为使他们成为真正的君主的,并不是获得王位的方法,而是以最高权力进行统治的方式。”

  • 这些矛盾是那样的明显,有普通理解力的人只要把我们作者的话读过一遍,就可以发现

  • 只是谈服从和顺从,而不告诉我们谁是我们应当服从的人,那是没有用处的。因为即使我已完全心悦诚服地相信世界应有统治机构和法规,但是,在有权利取得我的服从的人出现以前,我还是可以随意行动的。如果没有一种标志使人能认识他,并把具有统治权的他同别人区别开来,那么任何人以至我自己都可以是这样的人了

  • 一个人除非充分了解谁是有权对他行使支配权力的人,否则,他在良心上决不会感到有服从任何一种权力的约束力量。要不然,海盗与合法的君主之间便没有分别;一个强有力的人可以毫不费劲地受人服从,皇冠与王笏将会成为强暴和掠夺的遗产;

  • 为使人民心悦诚服地尽他们的服从的义务,他们不但必须知道在世界上总是有一种权力,而且必须知道是哪一个人具有支配他们的权力。

  • 我们的作者曾在亚当身上虚构一个绝对的统治权,提出几种将它转移与他的后继君主们的方法

  • 他把这种统治权建立在一种双重基础之上,即“财产权”与“父权”;前者被认为是专对万物的权力,即拥有土地和地上的野兽以及其他低级生物,专供自己个人之用,把其他所有的人都排除在外;后者被认为是他享有的治理和管辖人们,即除他以外所有人类的权力

  • 我们的作者假定,亚当的“财产权”是来自上帝的直接的“赐与”(《创世记》第一章第二十八节)而“父权”的权利则是从“生育儿女”的行为产生的

  • 亚当根据万能的上帝——万物的主人和所有者——的“授与”和“恩赐”,对于万物具有一种所有权;就算这是象我们的作者所说的那样,但是在亚当死后,除非有同样的理由——即上帝的“赐与”——也赋与了亚当的继承人以这种权利,则他的继承人不能有支配万物的权利,不能对万物取得“所有权”

  • 如果亚当不得到上帝的正式的“赐与”就不能对万物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而这种“赐与”又只是给予亚当个人的,那么,亚当的“继承人”就不能具有承袭它的权利,而在亚当死后,这种权利必然再归还上帝——主人和所有者。因为正式的授与所给予的权利不能超过明文所载,这种权利也只有依据明文所载,才能得以保持

  • 因为上帝既然已亲自把保存自己生命和

  • 人类对于万物的“财产权”是基于他所具有的可以利用那些为他生存所必须,或对他的生存有用处之物的权利。

  • 根据一切人都具有的自我照顾和自谋生存的权利——有权支配万物

  • 财产权的最初发生是因为一个人有权利来利用低级生物供自己的生存和享受,它是专为财产所有者的福利和独自的利益的,因此,在必要的时候,他甚至可以为了使用它而把他具有所有权的东西加以毁坏,但是,统治权却不一样,它是为了保障个人的权利和财产,以保护其不受他人的暴力或侵犯的方法而设,是以被治者的利益为目的;统治的剑是为着要使“做恶事者恐怖,”

  • 财产权的最初发生是因为一个人有权利来利用低级生物供自己的生存和享受,它是专为财产所有者的福利和独自的利益的,因此,在必要的时候,他甚至可以为了使用它而把他具有所有权的东西加以毁坏,但是,统治权却不一样,它是为了保障个人的权利和财产,以保护其不受他人的暴力或侵犯的方法而设,是以被治者的利益为目的;统治的剑是为着要使“做恶事者恐怖,”借这恐怖逼使人们来遵守社会的明文法律,

  • 但是政府是为被治者的福利,而不是为统治者独自的利益而设的

  • 如果最初把一根王笏交给一个人的手上或给他戴上王冕的是人们的同意和许可的话,那么这也必然是指定其传袭和移转的方法,因为使第一个人成为合法“统治者”的权力也必然使第二个人成为合法的统治者,这样它便也给予了王位的继承权。

  • 得不到享受儿子孝敬的权利,只有那个凭着自己的权力,对那个垂死的弃儿代尽了父亲的职责和照顾的人,由于父母的抚养之恩,才使自己得到享受相应程度的父权的权利

  • 从古至今,为患于人类,给人类带来城市破坏、国家人口绝灭以及世界和平被破坏等绝大部分灾祸的最大问题,不在于世界上有没有权力存在,也不在于权力是从什么地方来的,而是谁应当具有权力的问题。由于这个问题的解决,其重要性不亚于君主们的安全,以及君主领地和国家的和平福利,在我们看来,一个政治学的作家在解决这个问题上应该给以很大的注意,并且观点应该非常清楚,因为,如果这一点还有争论的余地,其余一切便没有什么意义了。用极权主义所能带来的一切光辉和诱惑来装点权力而不说明谁应当具有这种权力,结果只会更加刺激人们去发展其自然的野心(这种野心本身,原来就极其容易走向极端)使人们更加热中于争权夺势,从而为不断的斗争和扰乱埋下永久的祸根,使本属政府的任务和人类社会之目的的和平及安宁倒不可得到了。

  • 象这样重大的事情应该用明白的话来说,以便尽量减少可疑或意义模棱两可之处

  • 当他自己想要说什么的时候,象罗伯特爵士这样一个伟大的文体大师,说了这种意义含糊的话,决不能归咎于他缺乏语言知识

  • 他说“如果一个僭主篡夺了真正的继承人的位置,人民对于父权的服从,必须继续下去,等待上帝的意旨。”

  • 我们还可以继续地问,如果长子是一个傻子,他是否应比贤明的少子优先承袭“父权”呢?愚蠢到什么程度然后才能剥夺他这种权利呢?谁应当是这个问题的判断者呢?

  • 除了那个能证明自己有这权利的人以外,任何人都不能对这种服从提出要求;世人的良心也不能根据别的理由而感到有服从的义务。这样一来,这个学说就把一切政府从根本上推翻了。

  • 因为《圣经》告诉我们说(《创世记》第十一章):“他们说”——这不是一个王下令建筑这座城和塔,它不是出自君主的命令,而是出自许多的人,一个自由人民的协商——“我们要建造一座城”——他们以自由人的身份,替自己建造城,而不是以奴隶之身份为他们的君长和主人建造——“免得我们分散在全地上”

  • 这是把我们的好恶任意加于上帝的关怀之上

  • ”在他的书中,他竟有一回让上帝对人民关心起来,真是不错,因为在别的地方,他讲起人类来时,一若上帝绝不关心他们中的任何部分,而只关心他们的君主,至于其余的人民,人类的社会,被他当做是若干群的家畜,只供他们的君主使役、应用和作乐。

  • 无论是谁,只要他举不出正当理由来设想,世界上的一切政府都只是强力和暴力的产物,人们生活在一起乃是服从弱肉强食的野兽的法则,而不是服从其他法则,从而奠定了永久混乱、祸患、暴动、骚扰和叛乱(凡此都是赞同那一假设的人们所大声疾呼地反对的事情)的基础,他就必须在罗伯特·菲尔麦爵士的说法之外,寻求另一种关于政府的产生、关于政治权力的起源和关于用来安排和明确谁享有这种权力的方法的说法。

  • 帮助我们分清这些权力彼此之间的区别,说明一国的统治者、一家的父亲和一船的船长之间的不同。

  • 我认为政治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而这一切都只是为了公众福利。

  • 如果我要求本性与我相同的人们尽量爱我,我便负有一种自然的义务对他们充分地具有相同的爱心

  • 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 一种是人人所享有的旨在制止相类罪行而惩罚犯罪行为的权利;另一种是只属于受到损害的一方的要求赔偿的权利

  • 受害人有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要求的权利,只有他自己才能放弃这种权利。受害人基于自卫的权利,拥有将罪犯的物品或劳役取为己用的权力

  • 在自然状态中,人人都有处死一个杀人犯的权力,以杀一儆百来制止他人犯同样的无法补偿的损害行为,同时也是为了保障人们不受罪犯的侵犯

  • 谁使人流血的,人亦必使他流血”

  • 人们充当自己案件的裁判者是不合理的,自私会使人们偏袒自己和他们的朋友

  • 公民政府是针对自然状态的种种不方便情况而设置的正当救济办法

  • 如果一个统御众人的人享有充当自己案件的裁判者的自由,可以任意处置他的一切臣民,任何人不享有过问或控制那些凭个人好恶办事的人的丝毫自由,而不论他所做的事情是由理性、错误或情感所支配,臣民都必须加以服从,那是什么样的一种政府,它比自然状态究竟好多少?在自然状态中,情况要好得多,在那里,人们不必服从另一个人的不法的意志;如果裁判者在他自己或其他的案件中作了错误的裁判,他就要对其余的人类负责。

  • 往往有人当作一个重大的反对论点而提出这样的问题:现在哪里有或曾经有过处在这种自然状态中的人呢?对于这个问题,目前这样来回答就够了:全世界的独立政府的一切统治者和君主既然都是处在自然状态中,那就很明显,不论过去或将来,世界上都不会没有一些处在那种状态中的人的。

  • 一个瑞士人和一个印第安人在美洲森林中所订立的交换协议和契约,对于他们是有约束力的,尽管他们彼此之间完全处在自然状态中。因为诚实和守信是属于作为人而不是作为社会成员的人们的品质

  • 一个人可以毁灭向他宣战或对他的生命怀有敌意的人。他可以这样做的理由就像他可以杀死一只豺狼或狮子一样。因为这种人不受共同的理性法则的约束,除强力和暴力的法则之外,没有其他法则,因此可以被当作猛兽看待

  • 凡是不经我同意将我置于其权力之下的人,在他已经得到了我以后,可以任意处置我,甚至也可以随意毁灭我。因为谁也不能希望把我置于他的绝对权力之下

  • 凡在自然状态中想夺去处在那个状态中的任何人的自由的人,必然被假设为具有夺去其他一切东西的企图,这是因为自由是其余一切的基础。

  • 当为了保卫我而制定的法律不能对当时的强力加以干预以保障我的生命,而生命一经丧失就无法补偿时,我就可以进行自卫并享有战争的权利、即杀死侵犯者的自由,因为侵犯者不容许我有时间诉诸我们的共同的裁判者或法律的判决来救助一个无可补偿的损害

  • 无辜的一方无论何时只要有可能的话,享有毁灭另一方的权利,直到侵犯者提出和平的建议,并愿意进行和解为止,其所提的条件必须能赔偿其所作的任何损害和保障无辜一方的今后安全

  • 法律的目的是对受法律支配的一切人公正地运用法律,借以保护和救济无辜者

  • 除了立法机关根据对它的委托所制定的法律以外,不受任何意志的统辖或任何法律的约束

  • 自由并非像罗伯特·菲尔麦爵士所告诉我们的那样:“各人乐意怎样做就怎样做,高兴怎样生活就怎样生活,而不受任何法律束缚的那种自由。”(《亚里士多德〈政治论〉评述》,第55页。)处在政府之下的人们的自由,应有长期有效的规则作为生活的准绳,这种规则为社会一切成员所共同遵守

  • 在规则未加规定的一切事情上能按照我自己的意志去做的自由,而不受另一人的反复无常的、事前不知道的和武断的意志的支配

  • 既然劳动是劳动者的无可争议的所有物,那么对于这一有所增益的东西,除他以外就没有人能够享有权利

  • 劳动使它们同公共的东西有所区别,劳动在万物之母的自然所已完成的作业上面加上一些东西,这样它们就成为他的私有的权利了。

  • 我们在以合约保持的共有关系中看到,那是从共有的东西中取出任何一部分并使它脱离自然所安置的状态,才开始有财产权的

  • 我的劳动使它们脱离原来所处的共同状态,确定了我对于它们的财产权

  • 谁服从了上帝的命令对土地的任何部分加以开拓、耕耘和播种,他就在上面增加了原来属于他所有的某种东西,这种所有物是旁人无权要求的,如果加以夺取,就不能不造成损害。

  • 这种价值是以事物对人的生活的功用而定的

  • 所以那个圈用土地的人从十英亩土地上所得到的生活必需品,比从一百英亩放任自流的土地所得到的更要丰富,真可以说是他给了人类九十英亩土地

  • 因为正是劳动使一切东西具有不同的价值。如果任何人考虑一下一英亩种植烟草或甘蔗、播种小麦或大麦的土地同一英亩公有的、未加任何垦殖的土地之间的差别,他就会知道劳动的改进作用造成价值的绝大部分

  • 关于这一点,没有比美洲几个部落的情况更能作为明显的例证。这些部落土地富足而生活上的一切享受却是贫困的。

  • 任何人只要计算一下后者的价值超过前者的程度,就会见到劳动所造成的占我们在世界上所享受的东西的价值中的绝大部分的情况

  • 这就表明人口众多比领土广阔还要好,改进土地和正当地利用土地是施政的重要艺术。一个君主,如能贤明如神,用既定的自由的法律来保护和鼓励人类的正当勤劳,反对权力的压制和党派的偏私,那很快就会使他的邻国感到压力

  • 超过他的正当财产的范围与否,不在于他占有多少,而在于是否有什么东西在他手里一无用处地毁坏掉。

  • 只要一个人在他邻人中间发现可以用作货币和具有货币价值的某种东西,你将看到这同一个人立即开始扩大他的地产

  • 劳动最初如何能在自然的共有物中开始确立财产权

  • 每一个人对其天然的自由所享有的平等权利,不受制于其他任何人的意志或权威。

  • 我承认孩童并非生来就处在这种完全的平等状态中,虽然他们生来就应该享受这种平等。他们的父母在他们出世时和出世后的一段期间,对他们有一种统治和管辖权,但这只是暂时的。他们所受的这种支配的限制,犹如在他们孱弱的婴儿期间用来缠裹和保护他们的襁褓衣被一样。随着他们的成长,年龄和理性将解脱这些限制,直到最后完全解脱而能使一个人自由地处理一切为止。

  • 并非把儿女看作他们自己的作品,而是看作他们自己的创造者、即他们为期间儿女对之负责的全能之神的作品。

  • 单单为了使我们不致堕下泥坑和悬崖而作的防范,就不应称为限制

  • 不管会引起人们怎样的误解,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这是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这是因为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暴,而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不能有这种自由。但是自由,正如人们告诉我们的,并非人人爱怎样就可怎样的那种自由(当其他任何人的一时高兴可以支配一个人的时候,谁能自由呢?),而是在他所受约束的法律许可范围内,随期间所欲地处置或安排他的人身、行动、财富和他的全部财产的那种自由,在这个范围内他不受另一个人的任意意志的支配,而是可以自由地遵循他自己的意志。

  • 如果这种理性的状态、这种成年使一个人自由,同样的情况也可以使他的儿子自由。

  • 如果由于超出自然常规而可能发生某些缺陷,以致有人并未达到可被认为能够了解法律、从而能遵循它的规则而生活的那种理性的程度,他就决不能成为一个自由人

  • 所以我们是生而自由的,也是生而具有理性的;但这并不是说我们实际上就能运用此两者:年龄带来自由,同时也带来理性。

  • 人的自由和依照他自己的意志来行动的自由,是以他具有理性为基础的,理性能教导他了解他用以支配自己行动的法律,并使他知道他对自己的自由意志听从到什么程度。在他具有理性来指导他的行动之前放任他享有无限制的自由,并不是让他得到本性自由的特权,而是把他投入野兽之中,让他处于和野兽一样的不幸状态,远远地低于人所处的状态。这就是使父母有权管理未成年的儿女的根源。上帝要他们以管教儿女为己任,并赋予他们以适当的慈爱和关切心情,来调节这一权力,而在儿女需要受这一权力的约束期间,按照他的智慧所筹划的那样,为了儿女的好处来行使这一权力

  • 应该尊崇、敬礼、感恩和帮助是一回事;要求一种绝对的服从和屈从是另一回事。

  • 不过作为父母之责的教育似乎具有特别大的权力,因为孩童时期的无知和缺陷需要加以约束和纠正

  • 然每一个人的儿女天生和他自己乃至他的任何祖先一样地自由,当他们处于这种自由状态时,他们就可以选择自己愿意加入的社会、愿意隶属的国家。但是假如他们要享受他们祖先的遗产,他们就必须接受他们祖先原来接受的同样条件,受制于这一产业所附带的一切条件

  • 上帝既把人造成这样一种动物,根据上帝的判断他不宜于单独生活,就使他处于必要、方便和爱好的强烈要求下,迫使他加入社会,并使他具有理智和语言以便继续社会生活并享受社会生活

  • 最初的社会是在夫妻之间,这是父母与儿女之间社会的开端

  • 至于财产的共有、处理财产的权力、互相帮助和支持以及属于夫妻社会的其他事情,则可以基于结成夫妻社会的契约而有所不同、有所调整,只要与生育和扶养儿女直到他们能自力谋生为止的精神相符合就行

  • 政治社会的首要目的是保护财产。

  • 而且他所有的权力,一家的女主人也是同样可以具有的

  • 他就自然享有一种权力,不但可以保有他的所有物——即他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不受其他人的损害和侵犯,而且可以就他认为其他人罪有应得的违法行为加以裁判和处罚,甚至在他认为罪行严重而有此需要时,处以死刑。但是,政治社会本身如果不具有保护所有物的权力,从而可以处罚这个社会中一切人的犯罪行为,就不成其为政治社会,也不能继续存在;真正的和唯一的政治社会是,在这个社会中,每一成员都放弃了这一自然权力,把所有不排斥他可以向社会所建立的法律请求保护的事项都交由社会处理

  • 于是每一个别成员的一切私人判决都被排除,社会成了仲裁人,用明确不变的法规来公正地和同等地对待一切当事人;通过那些由社会授权来执行这些法规的人来判断该社会成员之间可能发生的关于任何权利问题的一切争执,并以法律规定的刑罚来处罚任何成员对社会的犯罪

  • 因为既然没有其他的裁判者,各人自己就是裁判者和执行人,这种情况,如我在前面已经说明的,是纯粹的自然状态。

  • 国家具有权力对社会成员之间所犯的不同的罪行规定其应得的惩罚(这就是制订法律的权力),也有权处罚不属于这个社会的任何人对于这个社会的任何成员所造成的损害(这就是关于战争与和平的权力);凡此都是为了尽可能地保护这个社会的所有成员的财产

  • 人人放弃其自然法的执行权而把它交给公众,在那里、也只有在那里才有一个政治的或公民的社会。

  • 任何人自己加入并参加一个已经成立的政府。这样,他就授权社会,或者授权给社会的立法机关(这和授权给社会的性质一样),根据社会公共福利的要求为他制订法律,而他本人对于这些法律的执行也有(把它们看作自己的判决一样)尽力协助的义务。设置在人世间的裁判者有权裁判一切争端和救济国家的任何成员可能受到的损害,这个裁判者就是立法机关或立法机关所委任的官长,而由于这种裁判者的设置,人们便脱离自然状态,进入一个有国家的状态。

  • 如果任何数量的人们不管怎样结合起来,没有这种可以向其申诉的裁判权力,他们就仍处在自然状态中。

  • 公民社会的目的原是为了避免并补救自然状态的种种不合适的地方,而这些不合适的地方是由于人人是自己案件的裁判者而必然产生的,于是设置一个明确的权威,当这社会的每一成员受到任何损害或发生任何争执的时候,可以向它申诉,而这社会的每一成员也必须对它服从

  • 只要有人被认为独揽一切,握有全部立法和执行的权力,那就不存在裁判者;由君主或他的命令所造成的损失或不幸,就无法向公正无私和有权裁判的人提出申诉,通过他的裁决可以期望得到救济和解决。因此,这样一个人,不论使用什么称号——沙皇、大君或叫什么都可以——与其统治下的一切人,如同和其余的人类一样,都是处在自然状态中

  • 对于一个专制君主的臣民或不如说是奴隶来说,只有这个可悲的区别:在通常的自然状态中,他享有判断自己的权利并尽力加以维护的自由:而现在呢,当他的财产受到他的君主的意志和命令的侵犯时,他非但不像处在社会中的人们所应享有的那样享有申诉的权力,而且,好像他已从理性动物的共同状态中贬降下去似的,被剥夺了裁判或保卫他的权利的自由;从而有遭受各种灾难和不幸的危险,而这些灾难和不幸是很可能由一个既处在不受拘束的自然状态而又因受人谄谀逢迎以致品德堕落并掌握着权力的人造成的。

  • 谁认为绝对权力能纯洁人们的品质和纠正人性的劣根性,只要读一下当代或其他任何时代的历史,就会相信适得其反。在美洲森林里横行不法的人,在王位上大概也不会好多少;当他身居王位时,或者会找出学说和宗教来为他加于他的臣民的一切行为辩解,而刀剑可以立刻使一切敢于责难他的人们保持缄默。这种君主政体发展到完备阶段时,君主专制下的保护是什么情况,那种保护使君主们成为他们国家中的怎样的家长,使公民社会的幸福与安全达到什么程度,我们只要研究一下近来锡兰的情况就易于了解。

  • 诚然,在专制君主国乃至在世界上其他的政府之下,臣民有权向法律和法官们申诉,来裁判臣民之间可能发生的任何争执,并阻止任何暴行

  • 这不过是每一个爱好他自己的权力、利益或强大的人可能而且一定自然地会做出的行径,使那些只是为他的快乐和好处而劳动和作苦工的牲畜不要互相伤害或残杀;其所以如此得到照顾,不是由于主人对它们有什么爱心,而是为了爱他自己和它们给他带来的好处。

  • 在臣民彼此之间,为了他们相互的安宁和安全,必须有措施、法律和法官;但就统治者来说,他应该是绝对的,超于这种种情况之上的;

  • 如果你问起,怎样可以防御最强有力者之手势必会做出的暴行或损害,这就立刻成为谋反和叛变的呼声

  • 这就是认为人们竟如此愚蠢,他们注意不受狸猫或狐狸的可能搅扰,却甘愿被狮子所吞食,并且还认为这是安全的

  • 安全和保障是原先建立公民社会的目标,也是他们参加公民社会的目标

  • 任何人放弃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的种种限制的唯一的方法,是同其他人协议联合组成为一个共同体,以谋他们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稳地享受他们的财产并且有更大的保障来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的侵犯。

  • 任何共同体既然只能根据它的各个个人的同意而行动,而它作为一个整体又必须行动一致,这就有必要使整体的行动以较大的力量的意向为转移,这个较大的力量就是大多数人的同意

  • 当每个人和其他人同意建立一个由一个政府统辖的国家的时候,他使自己对这个社会的每一成员负有服从大多数的决定和取决于大多数的义务;否则他和其他人为结合成一个社会而订立的那个原始契约便毫无意义,而如果他仍然像以前在自然状态中那样地自由和除了受以前在自然状态中的限制以外不受其他拘束,这契约就不成其为契约了。

  • 如果这样,那还像什么契约呢?如果他除了自己认为适当的和实际上曾表示同意的法令之外,不受这个社会的任何法令的拘束,那还算什么承担新的义务呢?

  • 假使在理性上不承认大多数的同意是全体的行为,并对每一个人契约束的作用,那么,只有每一个人的同意才算是全体的行为;但是要取得这样一种同意几乎是不可能的,

  • 意见的分歧和利害的冲突,在各种人的集合体中总是难免的。

  • 政治社会的创始是以那些要加入和建立一个社会的个人的同意为依据的;

  • 既然使他们习惯于受一人的支配,又使他们知道只要这种统治是在关怀、循循善诱、和蔼和慈爱的情况下对他们行使的,它就足以取得和保护人们想在社会中寻求的一切政治幸福

  • 因为当时的经验既没有启示他们以政府的种种形式,也尚未受到帝国的野心或横暴的教训,使他们知道提防特权的侵占或专制权力的骚扰

  • 一种简单而贫乏的生活方式下的平等既然把他们的欲望局限在各人的少量财产范围内,就很少造成纠纷,因而不需要很多的法律来加以裁决,同时又由于侵害行为和犯罪者为数不多,也就不需要各种官吏来监督法律的程序或负责司法的执行。他们既情投意合而参加了社会,就只能被认为彼此有一些交情和友谊,并且互相信赖,他们彼此间的猜疑定然没有像对外人那样大,所以他们首先注意和考虑的,只能被认为是怎样防御外侮来保障自己。他们置身于一个最能达到这个目的的政体下,推选最贤明和最勇敢的人在他们的战争中指挥他们,领导他们去攻打敌人,而主要在这方面做他们的统治者,这是很自然的事。

  • 可是到了后世,统治者在野心和奢侈的怂恿下,想要保持和扩大权力,不去做人们当初授权给他时要他办的事情

  • 他们原来把这权力交托给另一个人,目的是为他们自己谋福利,而现在却发觉被用来损害他们了。

  • 天生自由的人们根据他们自己的同意,顺从他们父亲的统治,或由不同的家族联合而成立一个政府,他们一般地把统治权交给一人掌握,自愿受一人治理,既认为权力在他的诚笃和精明的掌握下相当安全,就没有以明白的条件加以限制或控制

  • 如果人们当时没有随意地脱离他们的家族和不论任何性质的政府,并依照他们所认为合适的形式建立不同的国家和其他政府,那么必然只会有一个统括全世界的君主国了。

  • 任何人对于他自己所作的任何约定或诺言有履行的义务,但不能以任何契约约束其儿女或后裔

  • 儿子成年时完全像他的父亲一样自由,父亲的任何行为都不能断送儿子的自由,正如它不能断送任何别人的自由那样

  • 如果他想享受他父亲的财产的话,因为那种地产既是父亲的财产,父亲就可以随意处理或附加条件。

  • 如果英国的一个臣民在法国同一个英国妇女生了一个孩子,这个孩子是谁的臣民呢?

  • 什么才算是一个人同意受制于任何政府的法律的充分表示

  • 只要一个人占有任何土地或享用任何政府的领地的任何部分,他就因此表示他的默认的同意

  • 只要身在那个政府的领土范围以内,就构成某种程度的默认

  • 加入社会,以互相保护他们的生命、特权和地产,即我根据一般的名称称之为财产的东西。

  • 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

  • 情感和报复之心很容易使他们超越范围,对于自己的事件过分热心,同时,疏忽和漠不关心的态度又会使他们对于别人的情况过分冷淡。

  • 在自然法的许可范围内,为了保护自己和别人,可以做他认为合适的任何事情;

  • 一个人处在自然状态中所具有的另一种权力,是处罚违反自然法的罪行的权力

  • 谁握有国家的立法权或最高权力,谁就应该以既定的、向全国人民公布周知的、经常有效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来实行统治

  • 既然大多数人自然拥有属于共同体的全部权力,他们就可以随时运用全部权力来为社会制定法律,通过他们自己委派的官吏来执行那些法律,因此这种政府形式就是纯粹的民主政制

  • 如果把制定法律的权力交给少数精选的人和他们的嗣子或继承人,那么这就是寡头政制;或者,如果把这权力交给一个人,那么这就是君主政制;如果交给他和他的嗣子,这就是世袭君主制;如果只是交给他终身,在他死后,推定后继者的权力仍归于大多数人,这就是选任君主制。

  • “community”(共同体)

  • 如果想像一个人可以被迫最终地服从社会中并非最高权力的任何权力,那是很可笑的

  • 这是除了实施保护以外并无其他目的的权力,所以决不能有毁灭、奴役或故意使臣民陷于贫困的权利

  • 立法或最高权力机关不能揽有权力,以临时的专断命令来进行统治,而是必须以颁布过的经常有效的法律并由有资格的著名法官来执行司法和判断臣民的权利。

  • 可是,如果假定他们把自己交给了一个立法者的绝对的专断权力和意志,这不啻解除了自己的武装,而把立法者武装起来,任他宰割。一个人置身于能支配十万人的官长的权力之下,其处境远比置身于十万个个别人的专断权力之下更为恶劣。有这种支配权的人的实力虽是强大十万倍,但谁也不能保证他的意志会比别人的意志更好。

  • 无论国家采取什么形式,统治者应该以正式公布的和被接受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和未定的决议来进行统治。

  • 如果以公众的集体力量给予一个人或少数人,并迫使人们服从这些人根据心血来潮或直到那时还无人知晓的、毫无拘束的意志而发布的苛刻和放肆的命令,而同时又没有可以作为他们行动的准绳和根据的任何规定,那么人类就处在比自然状态还要坏得多的状况中。

  • 如果政府中的立法权,其全部或一部分属于可以改选的议会,其成员在议会解散时与其余的人一样,也受他们国家的共同法律的支配,那就不用担心会发生这种情况。但是,如果在有些政府中,立法权属于一个经常存在的议会,或如同在专制君主国那样归一人掌握,这样就还有危险。

  • 因为这种盲目的服从,对于司令官拥有他的权力的目的,即保护其余的人,是必要的;而处分士兵的财物却与这个目的毫无关系。

  • 因为如果任何人凭着自己的权势,主张有权向人民征课赋税而无需取得人民的那种同意,他就侵犯了有关财产权的基本规定,破坏了政府的目的。

  • 立法机关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力转让给任何他人;因为既然它只是得自人民的一种委托权力

  • 他们除了只受他们所选出的并授以权力来为他们制定法律的人们所制定的法律的约束外,不受任何其他法律的约束

  • 它们应该以正式公布的既定的法律来进行统治,这些法律不论贫富,不论权贵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

  • 并且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因而他们就与社会的其余成员有不相同的利益

  • 当人民发现立法行为与他们的委托相抵触时,人民仍然享有最高的权力来罢免或更换立法机关;

  • 所以可以说,共同体在这方面总是最高的权力,但是这并不能在任何政体下被认为是这样,因为人民的这种最高权力非至政府解体时不能产生。 150

  • 它们除了基于明文特许和委任而获得的权威之外,没有别的权威,

  • 他们在一定期间充当代表,期满后仍恢复臣民的普通地位,而除非重新当选,就不能参与立法机关,

  • 如果他们为强力所阻,以致不能行使这一对社会如此必要的、关系到人民的安全和保护的权力,人民便有权用强力来加以扫除。在一切情况和条件下,对于滥用职权的强力的真正纠正办法,就是用强力对付强力。越权使用强力,常使使用强力的人处于战争状态而成为侵略者,因而必须把他当作侵略者来对待。

  • [人民的福利是最高的法律],的确是公正的和根本的准则,谁真诚地加以遵守谁就不会犯严重的错误。

  • 使政府受到损害的,并不是变质或衰败可能引起的现状的变更,而是政府的摧残或压迫人民的倾向,以及扶植一部分人或一个党派使之有别于其余的人民,形成突出的和不平等的地位这种做法。

  • 有许多事情非法律所能规定,这些事情必须交由握有执行权的人自由裁量,由他根据公众福利和利益的要求来处理。

  • 因为政府的目的既然是尽可能地保护所有的人,只要能够证明无害于无辜者,即使有罪的人也可以得到饶恕。

  • 这种并无法律规定、有时甚至违反法律而依照自由裁处来为公众谋福利的行动的权力,就被称为特权。

  • 正如上帝也是用专断权力来统治宇宙一样

  • 贤君的统治,对于他的人民的权利来说,经常会导致最大的危险;因为,如果他们的后继者以不同的思想管理政府,就会援引贤君的行动为先例,作为他们的特权的标准,仿佛从前只为人民谋福利而做的事情,在他们就成为他们随心所欲地为害人民的权利

  • 如果执行机关或立法机关在掌握权力后,企图或实行奴役人民或摧残人民,在立法机关和人民之间也不可能有裁判者。

  • 父权或亲权,不外是父母支配儿女的权力,他们为了儿女的幸福而管理他们,直到他们达到能够运用理性或达到一种知识状态为止,

  • 政治权力是每个人交给社会的他在自然状态中所有的权力

  • 它只是侵犯者使自己与他人处于战争状态时放弃自己生命权的结果

  • 我所谓财产,在这里和在其他地方,都是指人们在他们的身心和物质方面的财产而言。

  • 父权只是在儿童尚未成年而不能管理他的财产的情况下才会存在;政治权力是当人们享有归他们自己处理的财产时才会存在;而专制权力是支配那些完全没有财产的人的权力。

  • 有许多人就把武力误认为人民的同意,认为征服是政府的起源之一。

  • 一个侵略者由于使自己同另一个人处于战争状态,无理地侵犯他的权利,因此决不能通过这一不义的战争状态来获得支配被征服者的权利

  • 如果一个强盗侵入我家,用刺刀对向我的喉咙,逼我立约将我的产业让渡给他,这会使他获得任何权利的根据吗

  • 损害和罪行,不管是出自戴王冕的人或微贱的人之手,都是一样的。罪犯的名位和他的党羽的数目,除了加重罪行之外,并不使罪行有何差异。

  • 大盗惩罚小盗使他们服从自己,而大盗们因为过于强大,决非这个世界的软弱的司法力量所能惩办,就得到桂冠和胜利的酬赏,反把惩罚罪犯的权力拿到手里。

  • 被征服者或他们的儿女,在人世间没有法庭、也没有仲裁者可以告诉

  • 不义战争中的征服者不能因此享有使被征服者臣服和顺从的权利。

  • 但是对于那些不参加战争的人的生命或财产以及甚至那些实际上参加战争的人的财产,却不能享有这种权力

  • 征服者的支配被征服者的生命的权力之所以存在,只是由于后者曾用强力来进行或支持不义的事情,所以他只能有权支配那些赞同这强力的人们,其余的人都是无辜的。征服者无权统治那个国家的对他没有伤害的人民、即没有放弃自己生命权的人们

  • 征服者在正义战争中对被他打败的人所取得的支配权是完全专制的,后者由于使自己处于战争状态而放弃了自己的生命权,因此征服者对他们的生命享有一种绝对的权力,但他并不因此对他们的财产享有一种权利。无疑地,乍听起来这似乎是个很奇怪的学说,因为它与世界上的惯例完全相反

  • 父亲的过错并不是儿女们的罪过,父亲纵然残暴不仁,儿女们可能是有理性的和和平的;所以父亲由于他的过错和暴行只能断送他自己的生命权,并不使他的儿女牵累进他的罪行或破坏。自然从尽可能保护全人类这一愿望出发,已经使他的财产属于儿女以免他们死亡,所以他的财产仍应继续属于他的儿女。

  • 他也许对财产可以有某些权利,以赔偿在战争和在防卫自己的权利时所受到的损失,至于这涉及被征服者的财产到什么程度,以后再加论述

  • 因为我虽然可以杀死一个半途拦劫的强盗,却不可以(这似乎是较少见的)夺去他的金钱,并把他放走;这样做倒变成我在抢劫了。

  • 只是为了向他们要求赔偿所受到的损失和战费,才及于他们的产业,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也应当对无辜的妻子儿女的权利加以保留。

  • 但胜利者不能夺取他的妻子儿女的财物

  • 我的生命权诚然由于已经丧失而任人处置,但我的妻子儿女的生命权却不是这样。他们没有进行战争,也没有帮助作战。我不能放弃他们的生命权,这不是我所能放弃的。我的妻子分享我的产业,我也不能加以放弃。我的儿女既然是我所生的,就也有靠我的劳动和财产来维持生活的权利

  • 征服者具有要求赔偿所受到的损害的权利,而儿女们也具有享受他们的父亲的产业来维持生活的权利。至于妻子的一份,不论是她自己的劳动或契约使她具有享受这份财产的权利,她的丈夫显然不能放弃归她所有的东西

  • 根本的自然法既然是要尽可能地保护一切人类,那么如果没有足够的东西可以充分满足双方面的要求,即赔偿征服者的损失和照顾儿女们的生活所需时,富足有余的人应该减少他的获得充分满足的要求,让那些不是如此就会受到死亡威胁的人取得他们的迫切和优先的权利。

  • 征服者常常容易以主人的地位自居,被征服者所处的境遇使他们不能对征服者的权利提出异议。但是,如果这是一切的一切的话,它所给予的只是单纯的暴力所给予强者支配弱者的权利根据,而基于这个理由,谁是最强有力者便能享有要想占有什么就可以占有什么的权利了。

  • 并不基于权利而以暴力胁迫的承诺能否被认为是同意,以及这些承诺具有多大的约束力。对于这点,我可以说,它们完全没有约束力;因为别人以暴力夺取我的无论什么东西,我对那件东西仍旧保留权利,

  • 一个强盗以手枪对着我的胸口,要我倾囊给他,因而我自己从衣袋里掏出了钱包并亲手递给他,在这情况下,说我曾经给予承诺,这既不能改变案情,也不能意味着宽恕强力而转移权利。

  • 征服者以暴力强加于被征服者的政府,由于他当初无权对被征服者作战,或虽然他有权利但他们并未参加对他作战,因而不能使他们承担任何义务。

  • 这与被征服者的未成年的儿女无关;因为,既然父亲并不握有支配其儿女的生命和自由的权力,他的任何行为也就没有放弃那种权力的可能。

  • 每个人生来就有双重的权利:第一,他的人身自由的权利,别人没有权力加以支配,只能由他自己自由处理

  • 任何政府都无权要求那些未曾自由地对它表示同意的人民服从。我们决不能假定他们表示过这种同意,除非他们是处在一种可以选择他们的政府和统治者的完全的自由状态中,

  • 如果没有这些,人们不论处在任何政府之下,都不是处在自由人的状态,他们只是处在战争暴力下的明显的奴隶。

  • 这种财产权的性质就是: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剥夺任何人的财产

  • 他们所有的财产,无论多少,是他们自己的,并由他们自己处理,而不是听凭征服者处理,否则它就不成其为财产了

  • 如果我说:“我把这件东西永远给你和你的子孙”——这是所能表达的最确实和最郑重的转移方式——而这却应当理解为我在明天仍有随意向你取回的权利;世界上还有比这更滑稽的事吗?

  • 许可、诺言和誓言是全能的上帝所受的约束。

  • 如果他企图侵犯他们的财产,他就成为一个侵略者,从而使自己处在与他们敌对的战争状态中

  • 如果征服可以称为外来的篡夺,篡夺就可以说是一种国内的征服

  • 暴政便是行使越权的、任何人没有权利行使的权力。这就是任何人运用他所掌握的权力,不是为了处在这个权力之下的人们谋福利,而是为了获取他自己私人的单独利益。统治者无论有怎样正当的资格,如果不以法律而以他的意志为准则,如果他的命令和行动不以保护他的人民的财产而以满足他自己的野心、私愤、贪欲和任何其他不正当的情欲为目的,那就是暴政。

  • 在一个安定的王国内进行统治的国王,一旦不依照他的法律来进行统治,就不再是一个国王,而堕落成为一个暴君了。

  • 一切既不是暴君又不是背誓者的国王,都将欣然束身于他们的法律的范围以内。凡是诱使他们不这样做的人们都是奸佞险恶之徒,既不忠于国王,亦背叛国家。

  • 国王和暴君之间的区别只在于这一点上:国王以法律为他的权力的范围,以公众的福利为他的政府的目的,而暴君则使一切都服从于他自己的意志和欲望。

  • 超越职权的范围,对于大小官员都不是一种权利,对于国王或警察都一样无可宽恕

  • 由于他的教育、职守、顾问等便利条件,理应对于是非的权衡认识得更加清楚,如果他竟还如此,当然是更加恶劣。

  • 任何官长越权发出的委任或命令,如同任何私人的委任或命令一样,是无效的和不起作用的

  • 当受害者可以得到救济,他的损害可以通过诉诸法律而得到赔偿的时候,就没有诉诸强力的理由,强力只应该在一个人受到阻碍无法诉诸法律时才被运用。

  • 一个人手持利刃在公路上企图抢劫我的钱包,当时说不定我的口袋里的钱还不到十二个便士,但我可以合法地把他杀死

  • 当统治者把政府弄到普遍为他们的人民所疑惧的地步时,无论什么政府都会遭到这种麻烦。这是他们所能陷入的最危险的状态,他们处在这一状态是不足怜惜的,因为这是很容易避免的。

  • 如果他相信他所坐的船的船长会把他和船中的别人都载往阿尔及尔去遭受奴役,其时他操舵前进,纵然因逆风、船漏及船员和粮食的缺乏暂时被迫改道,但是一旦风向、天气以及其他情况许可时又立即坚决转回原道。

  • 谁想要明确地讨论政府的解体问题,谁就应该首先把社会的解体和政府的解体区别开来。构成共同体并使人们脱离涣散的自然状态而成为一个政治社会的,是每个人同其余的人所订立的协议,由此结成一个整体来行动,并从而成为一个单独的国家。

  • 一个国家的成员是通过立法机关才联合并团结成为一个协调的有机体的。立法机关是给予国家以形态、生命和统一的灵魂;

  • 谁未经社会的基本委托的授权而推行新的法律,或推翻旧的法律,谁就是不承认和倾复制定这些法律的权力,因此就建立起一个新的立法机关。

  • 如果不是由社会所授权的那些人去选举或不用社会所规定的方法进行选举,那么那些当选的人就不是人民所任命的立法机关。

  • 他还能把反对者当作犯有分裂、叛乱的罪行和政府的敌人来加以恫吓或镇压

  • 社会的自保只有依靠一个确定的立法机关,并公平无私地执行它所制定的法律,才能做到

  • 当立法机关力图侵犯人民的财产,使他们自己或社会的任何部分成为人民的生命、权利或财富的主人或任意处分者时,他们背弃了他们所受的委托。

  • 当立法者们图谋夺取和破坏人民的财产或贬低他们的地位使其处于专断权力下的奴役状态时,立法者们就使自己与人民处于战争状态,人民因此就无需再予服从

  • 立法机关一旦侵犯了社会的这个基本准则,并因野心、恐惧、愚蠢或腐败,力图使自己握有或给予任何其他人以一种绝对的权力,来支配人民的生命、权利和产业时,他们就由于这种背弃委托的行为而丧失了人民为了极不相同的目的曾给予他们的权力。这一权力便归属人民,人民享有恢复他们原来的自由的权利

  • 这种操纵候选人和选民并重新规定选举方法的行为,岂不就是意味着从根本上破坏政府和毒化公共安全的本源吗?

  • 布置这样的御用议会,力图把公然附和自己意志的人们来代替人民的真正代表和社会的立法者,这肯定是可能遇到的最大的背信行为和最完全的阴谋危害政府的表示。如果再加上显然为同一目的而使用酬赏和惩罚,并利用歪曲法律的种种诡计,来排除和摧毁一切阻碍实行这种企图和不愿答应和同意出卖他们的国家的权利的人们,这究竟是在干些什么,是无可怀疑的了。

  • 对此也许有人会说,既然人民是愚昧无知的,经常心怀不满的,那么把政府的基础放在人民的不稳定的意见和不确定的情绪之上,将会使政府受到一定程度的破坏;

  • 如果人民陷于悲惨的境地,觉得自己受到专断权力的祸害,纵然你把他们的统治者尽量赞美为朱匹忒神的儿子,说他们神圣不可侵犯、降自上天、受命于天,或无论把他们捧成什么人或什么样的人,同样的事情还是会发生的。人民普遍地遭受压迫和得不到公正待遇时,一有机会就会摆脱紧压在他们头上的沉重负担

  • 对于统治者的失政、一些错误的和不适当的法律和人类弱点所造成的一切过失,人民都会加以容忍,不致反抗或口出怨言的。但是,如果一连串的滥用权力、渎职行为和阴谋诡计都殊途同归,使其企图为人民所了然——人民不能不感到他们是处于怎样的境地,不能不看到他们的前途如何——则他们奋身而起,力图把统治权交给能为他们保障最初建立政府的目的的人们,那是毫不足怪的

  • 关于立法者由于侵犯人民的财产,从而辜负他们所受的委托时,人民有以新的立法机关重新为自己谋安全的权力这一学说,是防范叛乱的最好保障和阻止叛乱的最可靠的手段。因为叛乱不是反对个人,而是反对以政府的宪法和法律为根据的权威;不论什么人,只要以强力破坏法律并以强力为他们的违法行为辩护,就真正是地道的叛乱者。因为,人们由于参加社会和组成公民政府已经排除了强力,并采用法律来保护他们的财产、和平和他们之间的统一,这时凡是违反法律重新使用强力的人,就是实行rebelAlare[造反]——即重新恢复战争状态——而成为真正的叛乱者

  • 他们也可以根据同样的理由说,老实人不可以反抗强盗或海贼,因为这会引起纷乱或流血。

  • 如果世上的和平只是由强暴和掠夺所构成,而且只是为了强盗和压迫者的利益而维持和平,那么世界上将存在什么样的一种和平。当羔羊不加抵抗地让凶狠的狼来咬断它的喉咙,谁会认为这是强弱之间值得赞许的和平呢?

  • 但是官吏们做了同样的事也可以加以反抗这一点,近来却为人所否认;仿佛那些基于法律享有最大权利和便利的人因此就有权破坏法律似的,其实正是那些法律使他们占有比他们的同胞较为优越的地位;相反地,他们的罪行却因此更大,因为他们既辜负了法律所给予的较大权力,同时他们也有负于同胞所授予的委托。

  • 谁不基于权利而使用强力,正如每一个无法无天的人在社会中所做的那样,就使自己与他使用强力来对付的人们处于战争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以前的一切拘束都被解除,其他一切权利都不再有效,而人人都享有自卫和抵抗侵略者的权利。

  • 人民是否必须经常忍受暴政的虐待和凶残呢?他们是否必须坐视他们的城市遭受劫掠,化为灰烬,他们的妻子儿女任令暴君蹂躏和泄欲,他们自己和他们的家庭为他们的国王所毁灭,受尽贫困和压迫之苦,而只能束手待毙呢?

  • 自然允许其他一切生物为保卫自己不受侵害可以充分行使以强力对抗强力的共同权利,是否唯独人就不能行使这种权利呢?我的回答是:自卫是自然法的一部分,不能不让社会实行自卫,甚至不能不让社会对君主实行自卫。

  • 以强力反抗强力既然是使双方变成平等的战争状态,就取消了原先的崇敬、尊重和上级的关系,因而所剩下的差别是,反抗不法侵略者的人具有这种比侵略者较优的地位——即当他胜利时,他有权惩罚罪犯,不但惩罚他的破坏和平,而且惩罚他因破坏和平而造成的一切祸害。

  • 这里大概又会提出这个常提的问题:谁来判断君主或立法机关的行为是否辜负他们所受的委托?也许,当君主只行使他应有的特权时,心怀恶意和包藏祸心的人会在人民中间散布流言。对于这一点,我的回答是,人民应该是裁判者;因为受托人或代表的行为是否适当和合乎对他的委托,除委托人之外,谁应该是裁判者呢?

  • 如果社会已把立法权交给由若干人组成的议会,由他们和他们的后继者继续行使,并给议会规定产生后继者的范围和职权,那么,只要政府继续存在,立法权就决不能重归于人民